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美国公职分析化学家协会(AOAC)《分析方法手册》(第十四版)中3-112、3-113、30.038,31-042和52-019制定的,在技术内容上与它们等效,在编写规则上与之不同。在依据AOAC《分析方法手册》制定本标准时,取消了其中一些选择性操作方法,使本标准只规定了一种操作方法,这样有利于提高测定数据的可比性。
为适应对分析数据的不同需要,在测定烟草和烟草制品中还原糖的同时,增了水溶性总糖的测定。
本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均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惠民、杨进、王芳、陈燕、赵明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