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系列标准之一,它与《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和《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两个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2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ADR)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包装的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及协定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劲松、张少岩、汤礼军、王利兵、卞学东、高锋、唐树山。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