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4.2、4-3、4.4、4.22技术要求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电热液体蚊香是可吸性芯棒放置在装有杀虫药液的瓶体中,恒温电加热器加热后,以气体状态作用于蚊虫,起到驱(灭)蚊虫效果的产品。本标准的制定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QB 1692.3-1993《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液体蚊香》的基础上,对其中各章节内容做适当的修改、增补,使标准的表述更趋规范,内容更趋完善。另外对电热液体蚊香电加热器部分做了明确规定。同时标准的附录A、附录B详细说明了有效成分的测定方法,适用于气相色谱仪毛细柱与填充柱不同管柱的试验需要;电热液体蚊香的室内药效测定方法附录C引用了GB 13917.6-1992《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方法 电热液体蚊香的室内药效测定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重新规定了测试室内的温度。
-个符合本标准文本的电加热器,如果当进行检查和试验时,发现具有的其他特性会损害这些要求所包含的安全水平时,则将未必判其符合本标准的安全原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B 1692.3-199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日用杂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大瓯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欧斯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清泽、林为国、陈大为、张国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