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4.1表中香味、5.4中挤膏压力、5.5中泡沫量和7.2中包装和包装形式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GB 8372—1995《牙膏》的修订本。
本标准对牙膏质量允差要求、试样牙膏的取样方法、稠度的结果表示方法、稠度的最后结果计算方法、含氟量的表示方法、重金属含量指标、稳定性、牙膏包装、牙膏包装的标识和保质期等十个问题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8372—1995。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顺、马萱、沈莺芮、骆希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