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系列标准之一。它与《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和《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两个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22修订版)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在技术内容上是一致的,只是在文本格式上按 GB/T 1.1—2009 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礼军、张少岩、温劲松、陈文、沈建华、朱岩。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