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 8073—94
代替 SC 73·82
渔船舱室木作制作安装质量要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钢质渔船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驾驶室、海图室、船员室等舱室及内隔壁、天花板、木地板、木质门、窗及木质家具等木作的材质加工、安装、涂装以及检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长小于 55 m 的钢质渔船及渔业辅助船舶。对于船长大于 55 m 的渔船,如果防火结构没有特殊要求,也可参照执行。
2 材料加工的技术要求
2.1 制造门、窗和家具各框档及边线所采用的木材不应有死节、漏节、裂纹、青皮和腐朽等缺陷。所采用的夹层板(三夹板、五夹板、七夹板等)不允许有脱胶、分层、裂缝、霉变和明显的机械损伤。
2.2 对木材含水率的要求
2.2.1 围壁木护板、天花板用木质企口板时,其含水率不得超过 20%,内衬档、地板、格栅的含水率不得超过 25%。
2.2.2 木门材料的含水率不超过 20%。
2.2.3 木窗材料的含水率不得超过 15%;
2.2.4 木质家具材料的含水率不得超过 15%。
2.3 选用家具用料时,要选用木纹的粗细及木纹的总方向要近似一致,且木材的本色对每件家具应无明显区别。
2.4 木质零件表面应刨光,不允许有干裂、片裂、毛边和刨刺。
2.5 绝热材料可采用聚氯乙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岩棉、硅酸盐钙板或经验船部门认可的其他绝热材料。也可采用聚氨脂泡沫塑料喷涂,其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如下要求:
- 自熄;
- 导热系数 \le 0.2093\text{ kJ/(m}\cdot\text{h}\cdot^\circ\text{C)};
- 耐温性 -60 \sim +70^\circ\text{C};
- 无毒;
- 无异味。
2.6 制作家具用的铁钉,其头部都应敲扁,铁钉的头和木螺钉的头都应打入或旋入木质表面之下约 1 mm。
2.7 凡用螺钉固定的,不得采用将螺钉直接打入的方式。
3 安装技术要求
3.1 舱室木作的安装应按经船检部门批准的图样、说明书、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
3.2 围壁木护板、天花板及木地板安装。
3.2.1 舱室内各钢质部位的表面应在按图样或技术条件规定涂刷油漆,并干燥后,才可安装绝热层及封挡。如有电缆、管子须在木作内部通过或有其他预埋件时,均应事先装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994-11-01 批准 1995-01-01 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