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5年版),对ZB C10 003—89《药品的仪器分析法》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对仪器分析操作规则、分光光度法、核磁共振波谱法、荧光分析法和色谱法作了详细的说明与规定,是统一药品检验操作的规范化工作指南。
本标准对原标准进行较大的改动有:
- 为了统一光谱、色谱仪器的校正方法和方便使用,根据我国发布的光谱、色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增加了有关校正内容,并扩大附录部分,附录由原标准3个增加到13个;
- 对红外分光光度法的测定方法,改为分别按固体、液体、气体样品进行编写,使之更加明确;
- 核磁共振波谱法从原标准的分光光度法中单独列出另立一章,增补了有关的说明与规定;
- 在气相色谱中增加了毛细管色谱柱的制备及使用等内容,以适应仪器分析发展的要求。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ZB C10 003—89。
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医药分析测试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联奎。
本标准于1989年3月首次发布,于1995年7月第一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