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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T 3219-2017大豆磷脂
标准号:
LS/T 3219-2017
标准名称:
大豆磷脂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
Soybean lecithin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7-10-27 -
实施日期:
2017-12-20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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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ICS号:
食品技术>>67.060谷物、豆类及其制品中标分类号:
农业、林业>>粮食与饲料作物>>B23豆类、薯类作物与产品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行业标准 LS/T3219—2017
大豆磷脂
Soybean lecithin
2017-10-27发布 国家粮食局发布 2017-12-20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LS/T 3219—1994《磷脂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LS/T 3219—199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原标准修订为产品标准;增加了透明磷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质量指标;将原标准感官指标合并到第5章质量要求中;浓缩大豆磷脂删除分级,删除水合试验质量指标,同时修订了色泽、水分、正已烷不溶物、丙酮不溶物、酸值、过氧化值指标范围;粉末大豆磷脂删除含磷量、乳化稳定性质量指标,增加过氧化值指标要求,同时修订了色泽、水分、正已烷不溶物、丙酮不溶物、酸值指标范围;分提大豆磷脂删除乳化稳定性质量指标,增加磷脂酰胆碱指标要求,同时修订了一级乙醇可溶物的质量指标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武汉轻工大学、江南大学、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粮北海粮油(天津)有限公司、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中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海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雅琳、朱琳、张雪、何东平、王兴国、史永革、邓斌、张世宏、刘宝珍、胡建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LS/T 3219—19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磷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商品大豆磷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32 动植物油脂碘值的测定
GB/T 5537 粮油检验 磷脂含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1493 大豆磷脂中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磷脂酰肌醇的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1—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磷脂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N/T 0802.2 进出口磷脂丙酮不溶物检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豆磷脂 soybean lecithin
由大豆原油提取的难溶于丙酮的含磷类脂物,是磷脂基脂质的总称。其中:大豆水化磷脂(soybean hydratable lecithin)是大豆原油经过水化脱胶、胶分离、脱水后得到的黄色稠状物。
3.2 浓缩大豆磷脂 concentrated soybean lecithin
由大豆水化磷脂经真空脱水、浓缩、冷却等工序而制成的塑状或黏稠状产品。又称标准大豆磷脂(standard lecithin)。
3.3 透明大豆磷脂 transparent soybean lecithin
由浓缩大豆磷脂经过滤、脱色、脱杂制成的透明状产品。
3.4 粉末大豆磷脂 soybean lecithin powder
采用浓缩大豆磷脂经脱脂、分离、干燥等工序或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工艺制成的粉状或颗粒状产品。又称脱油大豆磷脂(deoiled soybean lecithin)。
3.5 分提大豆磷脂 fractionated soybean lecithin
由浓缩大豆磷脂或粉末大豆磷脂经醇类萃取、层析、分离、干燥等工序制得的富含磷脂酰胆碱的产品。又称大豆卵磷脂。
3.6 正已烷不溶物含量 hexane insoluble content
磷脂中不溶于正已烷的物质占试样总质量的质量分数(%)。
3.7 丙酮不溶物含量 acetone insoluble content
磷脂中不溶于丙酮的物质占试样总质量的质量分数(%)。
3.8 乙醇可溶物含量 ethanol soluble content
磷脂中溶于乙醇的物质占试样总质量的质量分数(%)。
4 分类
大豆磷脂分为浓缩大豆磷脂、透明大豆磷脂、粉末大豆磷脂和分提大豆磷脂。
5 质量要求
5.1 浓缩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浓缩大豆磷脂质量指标见表1。
表1 浓缩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项目 | 指标
感官-外观 | 呈塑状或黏稠状,质地均匀,无霉变
感官-色泽 | 浅黄色至棕褐色
感官-气味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水分含量/% | ≤1.0
正已烷不溶物含量/% | ≤0.3
丙酮不溶物含量/% | ≥60.0
酸值(以KOH计)/(mg/g) | ≤32.0
过氧化值/(mmol/kg) | ≤5.0
溶剂残留量/(mg/kg) | ≤50
5.2 透明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透明大豆磷脂质量指标见表2。
表2 透明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项目 | 指标
感官-外观 | 透明,流动性好
感官-色泽 | 浅黄色至棕褐色
感官-气味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水分含量/% | ≤0.8
正已烷不溶物含量/% | ≤0.1
丙酮不溶物含量/% | ≥50.0
酸值(以KOH计)/(mg/g) | ≤32.0
过氧化值/(mmol/kg) | 按照GB 2716执行
溶剂残留量/(mg/kg) | 按照GB 2716执行
5.3 粉末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粉末大豆磷脂质量指标见表3。
表3 粉末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项目 | 一级 | 二级
感官-外观 | 呈粉状或颗粒状,无霉变 | 呈粉状或颗粒状,无霉变
感官-色泽 | 浅黄色至浅棕黄色 | 浅黄色至浅棕黄色
感官-气味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正已烷不溶物含量/% | ≤0.3 | ≤1.0
丙酮不溶物含量/% | ≥95.0 | ≥90.0
过氧化值/(mmol/kg) | ≤5.0 | —
水分含量/% | ≤1.0 | ≤2.0
酸值(以KOH计)/(mg/g) | ≤32.0 | ≤36.0
5.4 分提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分提大豆磷脂质量指标见表4。免费标准bzxz.net
表4 分提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项目 | 一级 | 二级
感官-外观 | 呈黏稠胶质状、液体状、粉状或蜡状,无霉变 | 呈黏稠胶质状、液体状、粉状或蜡状,无霉变
感官-色泽 | 浅黄色至棕色 | 浅黄色至棕色
感官-气味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磷脂酰胆碱含量(PC)/% | ≥97.0 | ≥30.0
水分含量/% | ≤3.0 | ≤5.0
含磷量(以P计)/% | ≥2.70 | —
乙醇可溶物含量/% | ≥85.0 | ≥35.0
酸值(以KOH计)/(mg/g) | — | ≤90.0
碘值(以I计)/(g/100g) | — | —
5.5 食品安全要求
5.5.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5.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5.5.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5.4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相关规定。
5.5.5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外观、色泽及气味检验:见附录A。
6.2 水分含量检验:按GB 5009.3中第一法直接干燥法执行。
6.3 正已烷不溶物含量检验:见GB 28401—2012中A.3。
6.4 丙酮不溶性物含量检验:按SN/T 0802.2执行,结果计算中"乙醚不溶物含量"用"正已烷不溶物含量"替代计算。
6.5 酸值检验:见GB 28401—2012中A.4。
6.6 过氧化值检验:见GB 28401—2012中A.5。
6.7 溶剂残留量检验:按GB/T 5009.37执行。
6.8 磷脂酰胆碱含量检验:按GB/T 21493执行。
6.9 乙醇可溶物含量检验:见附录B。
6.10 碘值检验:按GB/T 5532执行。
6.11 含磷量检验:按GB/T 5537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扦样
7.1.1 扦样需备有清洁、干燥、具有密闭性和避光性的样品瓶,瓶上贴有标签并注明:取样日期、地点、产品名称、批号及代表数量。
7.1.2 产品应按同一品种,同一批次,作为一个检验单位。
7.1.3 同一批次的浓缩磷脂产品,用扦样器分别在不同贮器的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混匀,扦样总量应不少于500g。同一批次的粉末磷脂产品,按每批产品最小包装随机取样,扦样总量应不少于500g。同一批次的分提磷脂产品,按每批产品最小包装随机取样,扦样总量应不少于100g。
7.2 出厂检验
7.2.1 应逐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7.2.2 按表1、表2、表3和表4的规定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当原料、设备、工艺或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7.3.2 按第5章的规定检验。
7.4 判定规则
7.4.1 产品有明确质量等级的,未标注质量等级时,按不合格判定。
7.4.2 产品经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表1、表2、表3和表4的规定时,判定为不符合该等级的产品。
8 标签
8.1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
8.2 产品名称:按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产品名称。
8.3 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大豆磷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9 包装、储存和运输
9.1 包装
应根据产品类型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9.2 储存
应储存在卫生、阴凉、干燥、避光的地方,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尤其要避开有异常气味的物品。如果产品有效期限依赖于某些特殊条件,应在标签上注明。
9.3 运输
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高温、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散装运输应使用专用车,保持车辆及容器内外的清洁、卫生。不得使用装运过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
附录A(规范性附录)感官检验方法
A.1 仪器与设备
透明的玻璃器皿。
A.2 分析步骤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透明的玻璃器皿(A.1)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并嗅其味。
A.3 分析结果
记录样品的外观、色泽及气味。
附录B(规范性附录)乙醇可溶物含量的检验方法
B.1 试剂
B.1.1 95%乙醇:分析纯。
B.1.2 乙醚:分析纯。
B.2 仪器与设备
B.2.1 烧杯:100mL。
B.2.2 玻璃棒。
B.2.3 离心管:20mL。
B.2.4 水浴锅。
B.2.5 离心机。
B.2.6 分析天平:分度值0.0001g。
B.2.7 脱脂棉。
B.2.8 电热恒温干燥箱。
B.3 分析步骤
将烧杯(B.2.1)、玻璃棒(B.2.2)和离心管(B.2.3)置于105±2℃的电热恒温干燥箱(B.2.8)中烘至恒重。称取2g样品(精确至0.0001g)于离心管中,加入8mL乙醇,把离心管放在60℃水浴(B.2.4)中,用玻璃棒搅拌样品,使之全部溶解。取出玻璃棒,把离心管放入离心机(B.2.5)中离心沉淀,倾出上层乙醇液。反复用乙醇洗涤,直至乙醇呈无色为止。倾出乙醇液,将离心管放在水浴上蒸去残留乙醇。用脱脂棉(B.2.7)蘸少许乙醚擦净离心管外壁。将离心管和玻璃棒一并放入烧杯中,于105±2℃的电热恒温干燥箱中烘30min,取出冷却称量,直至烘到恒重。
B.4 分析结果的计算
乙醇可溶物含量按式(B.1)计算。
式中:X——样品中乙醇可溶物含量,%;m₁——烧杯、玻璃棒、离心管和乙醇不溶物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m₂——烧杯、玻璃棒和离心管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m——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在重复性条件下,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0.5%。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1位。
大豆磷脂
Soybean lecithin
2017-10-27发布 国家粮食局发布 2017-12-20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LS/T 3219—1994《磷脂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LS/T 3219—199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原标准修订为产品标准;增加了透明磷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质量指标;将原标准感官指标合并到第5章质量要求中;浓缩大豆磷脂删除分级,删除水合试验质量指标,同时修订了色泽、水分、正已烷不溶物、丙酮不溶物、酸值、过氧化值指标范围;粉末大豆磷脂删除含磷量、乳化稳定性质量指标,增加过氧化值指标要求,同时修订了色泽、水分、正已烷不溶物、丙酮不溶物、酸值指标范围;分提大豆磷脂删除乳化稳定性质量指标,增加磷脂酰胆碱指标要求,同时修订了一级乙醇可溶物的质量指标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武汉轻工大学、江南大学、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粮北海粮油(天津)有限公司、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中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海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雅琳、朱琳、张雪、何东平、王兴国、史永革、邓斌、张世宏、刘宝珍、胡建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LS/T 3219—19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磷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商品大豆磷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32 动植物油脂碘值的测定
GB/T 5537 粮油检验 磷脂含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1493 大豆磷脂中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磷脂酰肌醇的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1—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磷脂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N/T 0802.2 进出口磷脂丙酮不溶物检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豆磷脂 soybean lecithin
由大豆原油提取的难溶于丙酮的含磷类脂物,是磷脂基脂质的总称。其中:大豆水化磷脂(soybean hydratable lecithin)是大豆原油经过水化脱胶、胶分离、脱水后得到的黄色稠状物。
3.2 浓缩大豆磷脂 concentrated soybean lecithin
由大豆水化磷脂经真空脱水、浓缩、冷却等工序而制成的塑状或黏稠状产品。又称标准大豆磷脂(standard lecithin)。
3.3 透明大豆磷脂 transparent soybean lecithin
由浓缩大豆磷脂经过滤、脱色、脱杂制成的透明状产品。
3.4 粉末大豆磷脂 soybean lecithin powder
采用浓缩大豆磷脂经脱脂、分离、干燥等工序或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工艺制成的粉状或颗粒状产品。又称脱油大豆磷脂(deoiled soybean lecithin)。
3.5 分提大豆磷脂 fractionated soybean lecithin
由浓缩大豆磷脂或粉末大豆磷脂经醇类萃取、层析、分离、干燥等工序制得的富含磷脂酰胆碱的产品。又称大豆卵磷脂。
3.6 正已烷不溶物含量 hexane insoluble content
磷脂中不溶于正已烷的物质占试样总质量的质量分数(%)。
3.7 丙酮不溶物含量 acetone insoluble content
磷脂中不溶于丙酮的物质占试样总质量的质量分数(%)。
3.8 乙醇可溶物含量 ethanol soluble content
磷脂中溶于乙醇的物质占试样总质量的质量分数(%)。
4 分类
大豆磷脂分为浓缩大豆磷脂、透明大豆磷脂、粉末大豆磷脂和分提大豆磷脂。
5 质量要求
5.1 浓缩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浓缩大豆磷脂质量指标见表1。
表1 浓缩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项目 | 指标
感官-外观 | 呈塑状或黏稠状,质地均匀,无霉变
感官-色泽 | 浅黄色至棕褐色
感官-气味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水分含量/% | ≤1.0
正已烷不溶物含量/% | ≤0.3
丙酮不溶物含量/% | ≥60.0
酸值(以KOH计)/(mg/g) | ≤32.0
过氧化值/(mmol/kg) | ≤5.0
溶剂残留量/(mg/kg) | ≤50
5.2 透明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透明大豆磷脂质量指标见表2。
表2 透明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项目 | 指标
感官-外观 | 透明,流动性好
感官-色泽 | 浅黄色至棕褐色
感官-气味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水分含量/% | ≤0.8
正已烷不溶物含量/% | ≤0.1
丙酮不溶物含量/% | ≥50.0
酸值(以KOH计)/(mg/g) | ≤32.0
过氧化值/(mmol/kg) | 按照GB 2716执行
溶剂残留量/(mg/kg) | 按照GB 2716执行
5.3 粉末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粉末大豆磷脂质量指标见表3。
表3 粉末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项目 | 一级 | 二级
感官-外观 | 呈粉状或颗粒状,无霉变 | 呈粉状或颗粒状,无霉变
感官-色泽 | 浅黄色至浅棕黄色 | 浅黄色至浅棕黄色
感官-气味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正已烷不溶物含量/% | ≤0.3 | ≤1.0
丙酮不溶物含量/% | ≥95.0 | ≥90.0
过氧化值/(mmol/kg) | ≤5.0 | —
水分含量/% | ≤1.0 | ≤2.0
酸值(以KOH计)/(mg/g) | ≤32.0 | ≤36.0
5.4 分提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分提大豆磷脂质量指标见表4。免费标准bzxz.net
表4 分提大豆磷脂质量指标
项目 | 一级 | 二级
感官-外观 | 呈黏稠胶质状、液体状、粉状或蜡状,无霉变 | 呈黏稠胶质状、液体状、粉状或蜡状,无霉变
感官-色泽 | 浅黄色至棕色 | 浅黄色至棕色
感官-气味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磷脂酰胆碱含量(PC)/% | ≥97.0 | ≥30.0
水分含量/% | ≤3.0 | ≤5.0
含磷量(以P计)/% | ≥2.70 | —
乙醇可溶物含量/% | ≥85.0 | ≥35.0
酸值(以KOH计)/(mg/g) | — | ≤90.0
碘值(以I计)/(g/100g) | — | —
5.5 食品安全要求
5.5.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5.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5.5.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5.4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相关规定。
5.5.5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外观、色泽及气味检验:见附录A。
6.2 水分含量检验:按GB 5009.3中第一法直接干燥法执行。
6.3 正已烷不溶物含量检验:见GB 28401—2012中A.3。
6.4 丙酮不溶性物含量检验:按SN/T 0802.2执行,结果计算中"乙醚不溶物含量"用"正已烷不溶物含量"替代计算。
6.5 酸值检验:见GB 28401—2012中A.4。
6.6 过氧化值检验:见GB 28401—2012中A.5。
6.7 溶剂残留量检验:按GB/T 5009.37执行。
6.8 磷脂酰胆碱含量检验:按GB/T 21493执行。
6.9 乙醇可溶物含量检验:见附录B。
6.10 碘值检验:按GB/T 5532执行。
6.11 含磷量检验:按GB/T 5537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扦样
7.1.1 扦样需备有清洁、干燥、具有密闭性和避光性的样品瓶,瓶上贴有标签并注明:取样日期、地点、产品名称、批号及代表数量。
7.1.2 产品应按同一品种,同一批次,作为一个检验单位。
7.1.3 同一批次的浓缩磷脂产品,用扦样器分别在不同贮器的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混匀,扦样总量应不少于500g。同一批次的粉末磷脂产品,按每批产品最小包装随机取样,扦样总量应不少于500g。同一批次的分提磷脂产品,按每批产品最小包装随机取样,扦样总量应不少于100g。
7.2 出厂检验
7.2.1 应逐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7.2.2 按表1、表2、表3和表4的规定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当原料、设备、工艺或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7.3.2 按第5章的规定检验。
7.4 判定规则
7.4.1 产品有明确质量等级的,未标注质量等级时,按不合格判定。
7.4.2 产品经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表1、表2、表3和表4的规定时,判定为不符合该等级的产品。
8 标签
8.1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
8.2 产品名称:按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产品名称。
8.3 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大豆磷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9 包装、储存和运输
9.1 包装
应根据产品类型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9.2 储存
应储存在卫生、阴凉、干燥、避光的地方,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尤其要避开有异常气味的物品。如果产品有效期限依赖于某些特殊条件,应在标签上注明。
9.3 运输
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高温、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散装运输应使用专用车,保持车辆及容器内外的清洁、卫生。不得使用装运过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
附录A(规范性附录)感官检验方法
A.1 仪器与设备
透明的玻璃器皿。
A.2 分析步骤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透明的玻璃器皿(A.1)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并嗅其味。
A.3 分析结果
记录样品的外观、色泽及气味。
附录B(规范性附录)乙醇可溶物含量的检验方法
B.1 试剂
B.1.1 95%乙醇:分析纯。
B.1.2 乙醚:分析纯。
B.2 仪器与设备
B.2.1 烧杯:100mL。
B.2.2 玻璃棒。
B.2.3 离心管:20mL。
B.2.4 水浴锅。
B.2.5 离心机。
B.2.6 分析天平:分度值0.0001g。
B.2.7 脱脂棉。
B.2.8 电热恒温干燥箱。
B.3 分析步骤
将烧杯(B.2.1)、玻璃棒(B.2.2)和离心管(B.2.3)置于105±2℃的电热恒温干燥箱(B.2.8)中烘至恒重。称取2g样品(精确至0.0001g)于离心管中,加入8mL乙醇,把离心管放在60℃水浴(B.2.4)中,用玻璃棒搅拌样品,使之全部溶解。取出玻璃棒,把离心管放入离心机(B.2.5)中离心沉淀,倾出上层乙醇液。反复用乙醇洗涤,直至乙醇呈无色为止。倾出乙醇液,将离心管放在水浴上蒸去残留乙醇。用脱脂棉(B.2.7)蘸少许乙醚擦净离心管外壁。将离心管和玻璃棒一并放入烧杯中,于105±2℃的电热恒温干燥箱中烘30min,取出冷却称量,直至烘到恒重。
B.4 分析结果的计算
乙醇可溶物含量按式(B.1)计算。
式中:X——样品中乙醇可溶物含量,%;m₁——烧杯、玻璃棒、离心管和乙醇不溶物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m₂——烧杯、玻璃棒和离心管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m——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在重复性条件下,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0.5%。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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