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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标准】 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运行故障等级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9-23 13:10:56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QX/T 196-2013

  • 标准名称:

    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运行故障等级

  • 标准类别:

    气象行业标准(QX)

  • 英文名称:

    Malfunction level of geostationary meteorological satellites on orbit and its ground application system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3-07-11
  • 实施日期:

    2013-10-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2.0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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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数学、自然科学>>07.060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 中标分类号:

    综合>>基础学科>>A47气象学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气象出版社
  • 标准价格:

    0.0
  • 出版日期:

    2013-10-01

其他信息

  • 复审日期:

    2019-01-09
  • 起草人:

    魏彩英、程朝晖、林维夏、赵现纲、陈秀娟、屈兴之、房静欣
  • 起草单位: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 提出单位:

    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委员会
  • 发布部门:

    中国气象局
  • 主管部门:

    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委员会
  • 相关标签:

    静止 气象卫星 地面 应用 系统 运行 故障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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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运行故障的等级。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运行故障的分级。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7.060 A47 备案号:41378—2013 Q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 QX/T 196—2013 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运行故障等级 Malfunction level of geostationary meteorological satellites on orbit and its ground application system 2013-07-11 发布 中国气象局 发布 2013-10-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4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彩英、程朝晖、林维夏、赵现纲、陈秀娟、屈兴之、房静欣。 引言 随着我国静止气象卫星发射数量增加,尤其是投入业务运行卫星数量的增加,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的故障诊断与排除工作日益增多。为尽快查找与分析故障原因,准确确定故障性质及影响,并采取应急措施和安排抢修工作,有必要根据卫星在轨运行状况及地面应用系统运行状况,以及对卫星观测业务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应的故障等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运行故障的等级划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运行故障的分级管理。 2 静止气象卫星在轨运行故障等级 2.1 灾难性故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灾难性故障: ——卫星平台出现不可修复故障且无备份手段,导致卫星无法工作; ——有效载荷出现故障或指标严重超差,导致有效载荷无法工作或大于50%的通道无法使用。 2.2 一级故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级故障: ——卫星平台或有效载荷无法连续正常工作1h以上,或24h内累计无法工作时间大于4h; ——20%~50%的有效载荷通道无法使用; ——遥感数据质量较考核指标超差20%。 2.3 二级故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二级故障: ——卫星平台或有效载荷无法连续正常工作30~60min,或24h内累计无法工作时间1~4h; ——5%~20%的有效载荷通道无法使用; ——遥感数据质量较考核指标超差5%~20%。 2.4 三级故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三级故障: ——卫星平台或有效载荷无法连续正常工作30min以内,或24h内累计无法工作时间小于1h; ——5%以内的有效载荷通道无法使用; ——遥感数据质量较考核指标超差5%以下。 3 静止气象卫星地面应用系统故障等级 3.1 一级故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级故障: ——地面应用系统严重故障,连续1h或24h内累计4h以上无法获取和广播卫星观测数据,或卫星资料严重异常无法使用; ——非卫星资料质量原因导致资料处理及产品分发系统故障,连续12h及以上无法正常处理卫星资料; ——连续12h及以上卫星资料无法正常分发; ——连续24h及以上资料处理作业中50%以上产品无法生成。 3.2 二级故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二级故障: ——地面应用系统故障导致连续30~60min或24h内累计1~4h无法获取卫星观测数据,或卫星资料异常无法使用; ——资料处理及产品分发系统故障(非卫星资料质量原因),连续6h及以上无法正常处理卫星资料; ——连续6h及以上卫星资料无法正常分发或50%以上产品无法生成。 3.3 三级故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三级故障: ——地面应用系统故障导致连续30min以内或24h内累计1h以内无法获取卫星观测数据,或卫星资料异常无法使用; ——资料处理及产品分发系统故障(非卫星资料质量原因),连续3h及以上卫星资料无法正常处理或分发; ——连续3h及以上资料处理作业中50%以上产品无法生成。 参考文献 [1] 中国气象局. 风云二号卫星及地面应用系统运行故障报告制度. 气发〔2007〕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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