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52039-2014
再生聚苯硫醚短纤维
Recycled polyphenylene sulfide staple fiber
2014-12-24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06-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张家港保税区炬德化纤有限公司、常熟市金泉化纤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炳根、樊海彬、周祯德、林世东、蔡国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聚苯硫醚短纤维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名义线密度为 1.33 dtex~6.67 dtex 纱用和无纺用再生聚苯硫醚短纤维。其他类型的再生聚苯硫醚短纤维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91.1, GB/T 3291.3, GB/T 4146.1, GB/T 4146.3, GB/T 6503, GB/T 8170, GB/T 14334, GB/T 14335, GB/T 14336, GB/T 14337, GB/T 14338, GB/T 14339, GB/T 14342, FZ/T 50004, FZ/T 5002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聚苯硫醚短纤维 (recycled polyphenylene sulfide staple fiber):以回收聚苯硫醚 (PPS) 为原料,经熔融纺丝生产的聚苯硫醚短纤维。
4 分类和标识
4.1 产品分类
再生聚苯硫醚短纤维产品按用途分为纱用再生聚苯硫醚短纤维、无纺用再生聚苯硫醚短纤维两类。
4.2 产品标识
4.2.1 产品规格以纤维的名义线密度和名义切断长度表示。线密度单位为分特 (dtex);切断长度单位为毫米 (mm)。
示例:2.22 dtex × 51 mm,其中 2.22 dtex 表示线密度,51 mm 表示切断长度。
4.2.2 产品按产品规格和原料来标识。
示例:2.22 dtex × 51 mm 再生聚苯硫醚短纤维。
5 技术要求
5.1 产品分等
再生聚苯硫醚短纤维分为合格一个等级,低于合格等级的产品为不合格。
5.2 性能项目和指标
| 项目 | 1.33dtex~2.21dtex (纱用) | 2.22dtex~3.32dtex (纱用) | 3.33dtex~6.67dtex (纱用) | 无纺用 |
| :--- | :--- | :--- | :--- | :--- |
| 断裂强度 /(cN/dtex) | ≥ 4.00 | ≥ 3.60 | ≥ 3.40 | ≥ 3.60 |
| 断裂伸长率 /% | M±8.0 | M±12.0 | M±8.0 | M±12.0 |
| 线密度偏差率 /% | ±8.0 | ±12.0 | ±8.0 | ±12.0 |
| 长度偏差率 /% | ±8.0 | ±12.0 | ±8.0 | ±8.0 |
| 超长纤维率 /% | 3.0 | 8.0 | 8.0 | 8.0 |
| 倍长纤维含量 /(mg/100g) | 40.0 | 60.0 | 60.0 | 60.0 |
| 疵点含量 /(mg/100g) | 180.0 | 200.0 | 200.0 | 200.0 |
| 卷曲数 /(个/25mm) | M±3.5 | M±3.5 | M±3.5 | M±3.5 |
| 180℃干热收缩率 /% | 5.0 | 5.3 | 5.3 | 5.3 |
注:M为断裂伸长率中心值,在 30.0~80.0 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后不得任意更改;M为卷曲数中心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
5.3 质量差异
包装件名义质量与公定质量的偏差率不超过 ±0.5%,非定重产品可参照使用。
6 试验方法
6.1 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按 GB/T 14337 规定执行,预加张力按照涤纶规定执行。
6.2 线密度偏差率:按 GB/T 14335 规定执行。
6.3 长度偏差率、超长纤维率、倍长纤维含量:按 GB/T 14336 规定执行。
6.4 疵点含量:按 GB/T 14339 规定执行。
6.5 卷曲数:按 GB/T 14338 规定执行,轻负荷、重负荷按照涤纶规定执行。
6.6 180℃干热收缩率:按 FZ/T 50004 规定执行。
6.7 比电阻:按 GB/T 14342 规定执行,标准填充度值按涤纶规定执行。
6.8 强力保持率:按 FZ/T 50026 规定执行。
6.9 质量差异的测定
6.9.1 将批样品按 GB/T 14334 规定得到包装件的净质量。
6.9.2 将实验室样品按 GB/T 6503 规定得到实测回潮率,烘燥温度和时间按照涤纶规定执行。
6.9.3 对 N 个包装件质量差异的计算公式见式 (1)~式 (3):
$m_i$ = 每个包装件净质量,单位为千克 (kg);
$m_B$ = 包装件公定质量,单位为千克 (kg);
$R_i$ = 标准回潮率 (0.3%);
$R_B$ = 实测回潮率;
$N$ = 包装件数量;
$m_A$ = 包装件名义净质量;
$B = rac{m_A - m_i}{m_i} imes 100%$
(公式略)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型
检验类型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当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规定的周期性检验时;
b) 工艺、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检验项目
7.2.1 表 5.2 中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2.2 除强力保持率外,表 5.2 中其他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7.3 组批规则
在一定范围内采用周期性取样组成检验批。一个生产批可由一个检验批组成,也可由若干检验批组成。
7.4 取样规定
性能项目的取样按 GB/T 14334 中产品取样方法规定进行。
7.5 综合评定
各性能项目的测定值或计算值按 GB/T 8170 中修约值比较法与表 5.2 中规定项目指标的极限值比较,逐项判定等级,以各项性能项目中最低的等级定为该批产品的等级。
7.6 复验规则
7.6.1 通则
一批产品到需方时应及时检查包装件的外包装、件数、质量与货单是否相符。如因运输、保管等原因影响品质时,应查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一批产品到收货方三个月内,对产品品质有异议时可提交复验。若该批产品的数量使用了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应申请复验。复验可在双方同意的任何一方进行。
7.6.2 检验项目
同 7.2。
7.6.3 取样规定
7.6.3.1 性能项目试验按 GB/T 14334 中包装件取样方法规定抽样检验,不得抽取在运输途中意外受潮、污染、擦伤或包装已经打开的包装件。
7.6.3.2 倍长纤维含量、疵点含量的试样量增加一倍。
7.6.4 组批规定
按原生产批组批。
7.6.5 复验评定
7.6.5.1 按 7.5 评定,高于或等于原等级则判为符合,低于原等级则判为不符合。
7.6.5.2 包装件名义质量与公定质量的偏差率超过 ±0.5%,由供需双方协商。
8 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8.1 标志
8.1.1 包装件上应按规定的分类和命名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批号、净重、毛重、包装日期、商标、产品标准编号、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等相关信息以及产品防护、搬运等警示标志。
8.1.2 产品印刷标志应明显且不褪色。
8.2 包装
8.2.1 产品包装保持包型完整,纤维不外露。包装的质量应保证纤维不受损伤。
8.2.2 不同规格、批号、类别的再生聚苯硫醚短纤维应分别包装。
8.2.3 产品包应应用塑料带、钢带或其他具有一定强度的打包带紧固。
8.2.4 非定重产品每包装件质量与同批定重产品名义质量的差异建议不超过 ±5%。
8.3 运输
运输和装卸时应按产品警示标志规定执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产品受潮、曝晒、污染和受损,严禁抛掷。
8.4 贮存
包装件按批存放,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不应靠近火源、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打印日期: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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