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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车间空气中溴氰菊酯卫生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06 06:55:44
  • GB16186-1996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16186-1996

  • 标准名称:

    车间空气中溴氰菊酯卫生标准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英文名称:

    Hygienic standard for cypermethrin in workshop air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96-04-03
  • 实施日期:

    1996-09-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55.02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30工作场所空气
  • 中标分类号: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52劳动卫生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平装16开, 页数:5, 字数:6千字
  • 标准价格:

    8.0 元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96-04-03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单位:

    中国预防医科院劳动卫生所
  • 归口单位:

    卫生部
  •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管部门: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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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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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溴氰菊酯最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分装和使用溴氰菊酯的各类企业。 GB 16186-1996 车间空气中溴氰菊酯卫生标准 GB16186-199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车间空气中溴氰菊酯卫生标准
Health standard for deltamethrin in the air of workplace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溴氰菊酯最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分装和使用溴氰菊酯的各类企业。2卫生要求
车间空气中溴氰菊酯最高容许浓度为0.03mg/m。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检验方法采用气相色谱法,见附录A。4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4-03批准388
GB 16186--1996
1996-09-01实施
A1原理
GB16186—1996
附录A
气相色谱法
(补充件)
空气中溴氰菊酯,用聚氨酯泡沫塑料吸附后,用正已烷提取,提取液经0V-101填充柱分离后,用电子捕获检测器检测,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本法的检测限为0.002μg/ml.液体样品。A2仪器
A2.1采样器:为铝制圆筒形,内径24mm,长79mm;内装一支内径20mm,长80mm的玻璃管,玻璃管可装四块泡沫塑料(见下图)。1采样头;2--采样筒(内装泡沫塑料);3—底座采样器
A2.2聚氨酯泡沫塑料:切成Φ24mm×18mm圆柱形小块经正已烷提取8h,干燥后使用。A2.3索式提取器,50ml。
A2.4微量注射器,10μl。
A2.5气相色谱仪,63Ni电子捕获检测器。A3试剂
A3.1溴氰菊酯,含量在98%以上。A3.2正已烷,分析纯。
A3.30V-101,色谱固定液。
A3.4ChromosorbWAWDMCS担体,60~80目。A4采样
将四块泡沫塑料装人玻璃采样管内,接上流量计和抽气泵,以2~10L/min的速度抽取50L空气。A5分析步骤
A5.1色谱条件
a.色谱柱:柱长1m,内径2mm,玻璃柱。oV-101:ChromosorbWAWDMCS担体=3:10o。柱温:240C。
b.汽化室温度:250C。
检测室温度:310℃。
载气(高纯氮):30ml./min。
A5.2标准曲线的绘制bzxZ.net
GB16186-1996
用正已烷分别配成0.025,0.050和0.100μg/mL三种浓度的溴氰菊酯标准液,分别取2μL进样,测量保留时间及峰高,每个浓度重复3次,取峰高的平均值,以溴氰菊酯的浓度对峰高作图,绘制标准曲线,保留时间为定性指标。
A5.3样品分析
采样后,将泡沫塑料分前二块和后二块分别放入50mL索氏提取器内,用正已烷提取4h,定容50ml.后,取2ul进样,用保留时间定性,以峰高定量。A6 计算
X=V。
空气中溴氰菊酯的浓度,mg/m;式中:X
C—由标准曲线查出的溴氰菊酯浓度,μg/mL;V。—标准状况下的采样体积,L。A7注意事项
A7.1应及时分析样品(一周内),如气温较高,应保存在凉爽的地方。A7.2泡沫塑料的预处理需要提取8h才能使用。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淑洁、何凤生。(Al)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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