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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07 10:50:46
  • GB50151-1992
  • 现行

基本信息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工程建设>>工程抗震、工程防火、人防工程>>P16工程防火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计划出版社
  • 书号:

    1580058.454
  • 页数:

    34页
  • 标准价格:

    13.0 元
  • 出版日期:

    2004-06-19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金洪斌、秘义行、汤晓林、候建萍、刘玉身、侯世恩、郑铁一、南江林、吴洪有
  • 起草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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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GB 50151-19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1992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of designforlowexpansion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1992-01-10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1992-07-01
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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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5号
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25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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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3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一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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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的同志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科学研究、设计和使用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结合国内历次大型及中日石油灭火试验,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等进行验证,并专门为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在自灌条件下适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在吸收现有科研成果和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日本、德国、苏联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装、验收规范和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的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等。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李七庄,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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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二节
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三章系统设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般规定
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储罐区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第四节
泡沫喷淋系统
第五节
泡沫泵站
第六节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
水力计算
第七节
第四章系统组件
第一节
第二节
一般规定
泡沫消防泵和泡沫比例混合器
泡沫液储罐
第三节
泡沫产生器
第四节
第五节
阀门和管道
附录名词解释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二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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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1.0.1条
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第1.0.3条
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1.0.4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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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
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应选用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第2.1.1A条
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第2.1.2条
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汽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散棚内。
用于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要第2.1.4条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按泡沫液适宜的水质要求配备:
三、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4℃~35℃;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2.1条
选择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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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类型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第2.2.2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非水溶性甲、乙、内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三、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四、非水溶性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应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五、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应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第2.2.3条下列场所宜选用泡沫喷淋系统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二、泄漏厚度不超过25mm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三、泄漏厚度超过25mm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第2.2.4条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或泡沫炮系统。第2.2.5条设有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尚火灾区域应根据保护区域具体情况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消火灾区第2.2.6条
域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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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系统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第3.1.1条
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1计算,并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M=A·R·T+nQ·t+V
(3.1.1-1)
M一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式中:
A—一单个储罐的保护面积(m);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R
T—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n—计算储罐的辅助泡沫枪数量;Q—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t—泡沫枪的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V—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L)。二、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2计算:
M=A·R·T
(3.1.1-2)
式中:M一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
A——泡沫喷淋系统的最大保护面积(㎡);Rz——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Tz——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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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泡沫炮、炮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3计算:
(3.1.1-3)
M——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式中:
液设计用量(L);
A——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最大保护面积(m);
一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
T3——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第3.1.2条
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应为其储罐的横截面积;二、外浮顶储罐,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应为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
第3.1.3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第3.1.4条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其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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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
储罐直径(m)
>10且≤20
>20且≤30
>30且≤40
第3.1.5条
配备泡沫枪数(支)
连续供给时间(min)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遥控操纵功能,所选设备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且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
第3.1.7条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第3.1.8条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沿防火堤外侧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且设置数量不宜少于4个。
第3.1.9条
功能。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宜具备半固定系统第二节
第3.2.1条
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固定顶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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