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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CHM 0002 S-2016 成都黑马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半固态拌料
标准号:
QCHM 0002 S-2016
标准名称:
半固态拌料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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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固态
部分标准内容:
成都黑马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HM0002S-2016
半固态拌料
四川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3v/S-2916
有效期至:2019年。2月日
2016-02-14发布
2016-02-21实施
成都黑马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前言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Q/CHM0002S-2016
Q/CHM0002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DBS22/03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非发酵型半固体调味料》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半固态拌料》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黑马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黑马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玉玲。
1范围
半固态拌料
Q/CHM0002S-2016
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拌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菜油、辣椒为原料,辅以或不辅以花椒、混合香料粉(八角、山奈、桂皮、草果、小茴香)、食用盐、白砂糖、保宁醋、酱油、芝麻、芝麻酱,添加5-呈味核苷酸二钠(I+G),经选料、粉碎或不粉碎、配料、炼制、静置、搅匀、包装而成的半固态拌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1536
GB2717
GB2721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菜籽油
酱油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
GB4789.10
GB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11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1761
GB/T12457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GB/T15691
GB18187
GB28050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酿造食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
GB/T30391
LS/T3220芝麻酱
QB/T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CHMO0002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菜籽油应符合GB1536的规定。3.1.2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3.1.3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3.1.4混合香料粉(八角、山奈、桂皮、草果、小茴香)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3.1.5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3.1.6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3.1.7
保宁醋应符合GB18187的规定。
酱油应符合GB2717的规定。
芝麻应符合GB/T11761的规定。
3.1.10芝麻酱应符合LS/T3220的规定。3.1.115-呈味核苷酸二钠(I+G)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3.1.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具有本品固有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组织形态、性状
具有本品固有滋味、气味,无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食用盐(以NaC1计)/(g/100g)酸价(KOH)(以脂肪计)/(mg/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铅(以Pb计)/(mg/kg)
总砷(以As计)/(mg/kg)
苯并[a]芪/(ug/kg)
检验方法
取产品适量,倒入白色器血
内,在充足自然光下,采用目测、异嗅、口尝的方法。
检验方法
GB/T12457
GB/T5009.56
GB/T5009.37
GB5009.12
GB5009.11
GB/T5009.27
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沙门氏菌/(/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MPN/g)
表3微生物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c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m
Q/CHM0002S-2016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GB4789.15
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6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9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0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食用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Q/CHM0002S-2016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少于10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少于20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避免强烈震荡。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9个月。
半固态拌料
四川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3v/S-2916
有效期至:2019年。2月日
2016-02-14发布
2016-02-21实施
成都黑马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前言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Q/CHM0002S-2016
Q/CHM0002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DBS22/03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非发酵型半固体调味料》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半固态拌料》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黑马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黑马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玉玲。
1范围
半固态拌料
Q/CHM0002S-2016
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拌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菜油、辣椒为原料,辅以或不辅以花椒、混合香料粉(八角、山奈、桂皮、草果、小茴香)、食用盐、白砂糖、保宁醋、酱油、芝麻、芝麻酱,添加5-呈味核苷酸二钠(I+G),经选料、粉碎或不粉碎、配料、炼制、静置、搅匀、包装而成的半固态拌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1536
GB2717
GB2721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菜籽油
酱油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
GB4789.10
GB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11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1761
GB/T12457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GB/T15691
GB18187
GB28050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酿造食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
GB/T30391
LS/T3220芝麻酱
QB/T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CHMO0002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菜籽油应符合GB1536的规定。3.1.2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3.1.3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3.1.4混合香料粉(八角、山奈、桂皮、草果、小茴香)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3.1.5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3.1.6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3.1.7
保宁醋应符合GB18187的规定。
酱油应符合GB2717的规定。
芝麻应符合GB/T11761的规定。
3.1.10芝麻酱应符合LS/T3220的规定。3.1.115-呈味核苷酸二钠(I+G)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3.1.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具有本品固有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组织形态、性状
具有本品固有滋味、气味,无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食用盐(以NaC1计)/(g/100g)酸价(KOH)(以脂肪计)/(mg/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铅(以Pb计)/(mg/kg)
总砷(以As计)/(mg/kg)
苯并[a]芪/(ug/kg)
检验方法
取产品适量,倒入白色器血
内,在充足自然光下,采用目测、异嗅、口尝的方法。
检验方法
GB/T12457
GB/T5009.56
GB/T5009.37
GB5009.12
GB5009.11
GB/T5009.27
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沙门氏菌/(/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MPN/g)
表3微生物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c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m
Q/CHM0002S-2016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GB4789.15
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6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9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0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食用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Q/CHM0002S-2016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少于10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少于20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避免强烈震荡。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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