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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T 2360.1-2009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则

【商检行业标准(SN)】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04 06:04:22
- SN/T2360.1-2009
- 现行
标准号:
SN/T 2360.1-2009
标准名称: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则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9-09-02 -
实施日期:
2010-03-16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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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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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2360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分类、报检、检验、结果评价、综合评定和处置及复验的原则。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验。 SN/T 2360.1-2009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则 SN/T2360.1-2009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2360.1—2009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则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ood additive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1:Generalrules
2009-09-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敢码防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03-16实施
SN/T2360.1—2009
SN/T2360以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2006年后增补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为对象,根据我国现有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FAO/WHO.的JECFA、美国、欧盟和日本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结合我国及国际上其他相关的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法规制定。SN/T2360《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由下列部分组成: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酸度调节剂;
第3部分:抗结剂;
第4部分:消泡剂:
第5部分:抗氧化剂:
第6部分:漂白剂;
一第7部分:膨松剂;
第8部分: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配料;-第9部分:着色剂;
第10部分:护色剂;
-第11部分:乳化剂;
第12部分:酶制剂;
第13部分:增味剂;
第14部分:面粉处理剂;
第15部分:被膜剂;
第16部分:水分保持剂;
第17部分:营养强化剂;
第18部分:防腐剂;
第19部分:稳定和凝固剂;
第20部分:甜味剂;
第21部分:增稠剂;
第22部分:香料香精;
第23部分:复合食品添加剂;
第24部分: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第25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本部分是SN/T2360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邹志飞、黄鹏、陆健、胡刚、申艳、孙国防、陈菡、李国明、王进喜、张剑、戴华。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I
1范围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则
SN/T2360.12009
SN/T2360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分类、报检、检验、结果评价、综合评定和处置及复验的一般原则。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236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1食品卫生微佳物学检验总则GB/T5009.1
GB/T 5009.74
GB/T5009.75
GB/T5009.76
GB/T6678
GB/T6679
GB/T6680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食品添加剂中绅的测定
化工产品采样急则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
GB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殊准
GB15193.11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SN/T2360.22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24部分:香科香精SN/T2360.2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23部分复合食品添加剂
SN/T2360.2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24部分: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6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59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0年1月11日)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7号)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国家商检局国检务字[1988]第460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2360的本部分。3.1
foodadditives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I
SN/T2360.1—2009
本部分所指的食品添加剂包括下列类型的物质:a)GB2760和GB14880规定的品种;法律法规要求予以规范的品种;b)
复合食品添加剂;
特定用途的食品添加剂;
d)食品加工助剂。
GB2760规定的食品名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GB14880规定的营养强化剂见附录E
一般公认为安全的物质generallyrecognizedassafe,GRAS凡属于GRAS者应符合下述一种或数种范畴:在某一天然食品中存在;已知其在人体内极易代谢(一般常量范围);其化学结构与某一已知安全的物质非常近似者;在广大范围内证实已有长期安全食用历史(在某些国家已安全使用30年以上者)。3.3
中国编码系统Chinesenumbersystem,CNS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3.4
国际编码系统号internationalnumberingsystem,INs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收录名单原则是有至少一个CAC成员国正式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无论是否已由JECFA作过安全性评价。3.5
化学物质登录检索服务号chemicalabstractserviceNo.,CAS该号是检索化学物质有关信息资料最常用的编号,为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物质登录的检索服务号,由三组数字构成。每种物质都有一个检索号。4食品添加剂功能分类
4.1酸度调节剂acidityregulator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又称pH调节剂。4.2抗结剂anticakingagents
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又称抗结块剂。4.3消泡剂antifoamingagents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降低表面张力,消除泡沫的物质。4.4抗氧化剂
antioxidants
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4.5漂白剂
bleaching agents
能够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索,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褐变的物质。包括氧化漂白剂及还原漂白剂两类。
bulkingagents
4.6膨松剂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人的,能使面胚发起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膨松、柔软或酥脆的物质。
4.7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chewinggumbases赋予胶姆糖果起泡、增塑、耐咀嚼等作用的物质。4.8着色剂
colour
使食品赋予色泽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包括食用合成色素和食用天然色素两大类。2
4.9护色剂colourfixatives
SN/T2360.1—2009
能与肉及肉制品中呈色物质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不致分解、破坏,呈现良好色泽的物质,又称为发色剂。
4.10乳化剂emulsifieres
能改善乳化体中各种构成相之间的表面张力,形成均匀分散体或乳化体的物质。4.11酶制剂enzymepreparations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4.12增味剂flavourenhancers
补充或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的物质。我国称为鲜味剂,又称风味增强剂。4.13面粉处理剂
flourtreatmentagents
促进面粉的熟化、增白和提高制品质量的物质。4.14被膜剂coatingagents
涂抹于食品外表,起保质、保鲜、上光、防止水分蒸发等作用的物质。4.15水分保持剂hmetants
有助于保持食品中水分而加入的物质。4.16营养强化剂nutritionenhancers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人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物质。通常包括氨基酸、核苷酸、脂肪酸、维生素和无机盐。4.17防腐剂preservatives
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储存期的物质。4.18稳定和凝固剂stabilizerandcoagulators使食品结构稳定或使食品组织结构不变,增强粘性固形物的物质。4.19甜味剂
sweeteners
赋予食品以甜味的物质。按来源分为天然甜味剂和人工合成甜味剂,按营养性分为营养性和非营养性甜味剂,按化学结构和性质分为糖类和非糖类甜味剂。4.20增稠剂thickeners
可以提高食品的粘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理性状、赋予食品粘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状态作用的物质。4.21食品用香料、香基和食用香精4.21.1食品用香料flavorsubstances适合人类消费的具有香气和(或)香味的物质。前者指能被人类嗅觉感知的物质,后者指使人类产生滋味(香气、味道和口感的综合效果)的物质,主要分为天然香料、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三类。天然香料又可分为动物性天然香料和植物性天然香料。香料主要用途是用于调配香精。我国允许使用的香料类型和品种按照GB2760的规定执行。4.21.2香基bases
由多种香料组合而成的香精的主剂。香基具有一定的香气特征或代表某种香型。香基一般不在加香产品中直接使用,而是作为香精的一种原料来使用,是一种不完善的香精,又称香精基或主香剂。4.21.3食品用香精flavorings
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配制品(只产生威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可含有也可不含有食用香精辅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食品用香精包括食用香精,饲料用香精,接触口腔和嘴唇用香精。4.22复合食品添加剂compositefoodadditives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按照一定加工工艺和比例混合而成的食品添加剂组合。3
SN/T2360.1—2009
4.23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foodadditivesforspecialusage超出GB2760和GB14880标准规定的范围.但具备食品添加剂属性和质量要求.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食品添加剂规定与要求。仅用于进出口贸易生产加工和作为样品等用途。4.24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foodprocessingaids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5报检
5.1报检资料的提供
5.1.1进口
5.1.1.1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7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其他应提供的单证:
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卫生(健康)证明材料;生产方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用途申明;其他需提供的函电、文件和证明材料等;b)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单证;
食用香料、香精及香精配料(主香剂、合香剂、矫香剂、定香剂),应符合SN/T2360.22的要求;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T2360.23的要求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T2360.24的要求。f)
按《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5.1.2.1
其他应提供如下单证: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产地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单;报检叠记证书卫生注册登记证明;厂检合格单;食品包装及运输a)
包装使用结果单;用途申明/其他规定需供的函电、文件等:口岸换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证明;b)
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单证;c)
香料、香精及香精配料,应符合SN/T2360.22的要求;d)
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2360.J23的要求;e)
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7TF-2360:24.的要求f)
5.2资料审核
5.2.1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检验检疫依据、要求是否明确;资料的一致性、有效性。
5.2.2资料审核不符的,按报检有关规定处理。6检验
6.1检验依据
6.1.1进口
1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6. 1. 1.1
双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和备录。6.1.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标准及行业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预警通报中列明的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6.1.1.4
参考、引用国际或相关国家的标准。6.1.1.5
6.1.2出口
6.1.2.1输人国(或地区)法律、法规及标准。6.1.2.2双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和备忘录。输人国(或地区)的特殊检测项目及限量要求。6.1.2.3
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标准。SN/T2360.1—20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预警通报中列明的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6.1.2.6
6.1.2.7外贸出口合同中列明的严于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或有关法规标准没有要求,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项日。
6.2现场检验
6.2.1进口
6.2.1.1产品的名称、标记、唛头、批次、数/重量等应与报检资料相符;包装状况良好,无破损、渗漏及污染等。贮存条件符合卫生要求。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杂质等均无明显异常。做好现场监督检验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6.2.1.2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要求。包装标识应检验:
包装的完整性;
标识应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等。在标识上应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INS号和(或)CAS号的也应标注:应有齐品说明书;c)复合食品添加剂还应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6.2.2出口
6.2.2.1核对产品的名称、标记、唛买、批次、数/重量等是否与报检资料相符;产品包装状况良好,无破损、渗蒲、污染等。贮存条件符合卫生要求。6.2.2.2对装运出口产品的集装箱实施清清卫生和密固等。6.2.2.3属于易燃易爆产品/应进行适载性检验,并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6.2.2.4对需进行检疫的外包装托垫、加物等按相关要求进行检疫和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核查相关证单是否与实物相符。
6.2.2.5做好现场查验记录,发现间题应吸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6.2.2.6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相关输入国(或地区)食品标签相关要求。必要时对标签上所有标识的内容进行检测。
6.2.2.7包装标识应检验:
包装的完整性;
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应符合相关输入国(或地区)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与产品说明书要求;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要求。应在包装上明确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6.3抽样与送样
6.3.1抽样要求
6.3.1.1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的特性、包装规格和检验检疫要求,选择适宜的取样工具和容器。用于微生物检验抽样的容器及用具应密封消毒。6.3.1.2抽样环境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样品、抽样用具和样品容器等不得受到污染。6.3.1.3确保被抽取样品的性状不发生改变和未被污染。在微生物、理化和感官检验的样品同时抽取时,应先抽取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再抽取其他用途的样品。6.3.1.4按规定对每份样品编号及做好抽样记录。6.3.2抽样方法
6.3.2.1保证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5
SN/T2360.1—2009
6.3.2.2按照相应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抽样要求进行抽样。6.3.2.3没有相应标准或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涉及理化项目检验的样品可参照GB/T5009.1、GB/T6678、GB/T6679和GB/T6680的原a
则抽样;
涉及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可参照GB/T4789.1中的有关规定进行;b)
c)合同有其他约定的或对某些特殊项目抽样有特殊要求的,按约定或特殊要求的方法抽样。6.3.3抽样数量
一般要求抽取2份~4份检验样品。一份样品用于感官项目及理化项目检验;一份留样备查;需要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的增加一份;需要进行毒性试验的再增加一份。每份样品数量应满足检测及分包检测的用量,原则上不得低于250g或250mL。对一次进出口量较少的物质可酌情减少采样量和份数。
6.3.4抽样凭证
检验检疫人员抽样时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抽/采样凭证》,凭证应有检验检疫人员和货主双方签名,并加盖检验检疫公章。6.3.5样品传递
6.3.5.1进行微生物检验的样品传递时间原则上应不超过24h。6.3.5.2冷冻(藏)样品应不超过4h。因路途原因不能及时送达的,抽取的样品应保存于冷冻(藏)状态之中。
6.3.5.3根措样品的固有特性,在不改变其形态和特征情况下进行传递。6.3.6样品交接
现场查验(采样)人员应及时将采集的样品与实验室检验人员进行交接,并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6.4样品管理
6.4.1基本要求
6.4.1.1应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6.4.1.2根据样品种类和保留期限,对样品分类编号,登记造册,标明报检单位、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存样起止时间等。
6.4.1.3样品保留应不改变样品形态、特征。6.4.1.4样品储存环境的温、湿度条件应符合要求。样本应密封储存在洁净、避光、防潮、防鼠、防虫的环境。
6.4.2留样数量
用于检验的食品添加剂,需按规定保留与检验数量相等的有代表性样品。每批存查样品数量一般250g~500g,对一次进出口量较少的物质(如:香精、香料)可适量减少。6.4.3留样时间
6.4.3.1合格样品
报检人未提出特殊要求,进口样品一般检验完毕后保存1个月,出口样品一般检验完毕后保存6个月。不易长期保存的易腐易变品,适当掌握样品的留存时间或不保留。6.4.3.2不合格样品
原则上不低于索赔有效期。报检人未提出特殊要求,样品一般保存6个月,特殊情况应保存至案件结案止。不易长期保存的易腐易变品,适当掌握样品的留存时间或不留样。6.5实验室检验
6.5.1感官检查
进行色、香、味、形态、组织、净重和杂质异物等项目的感官检查,做好记录。受检样品应具有相应的正常色泽、气味,无杂质异物、霉变等;液体样品应无异常分层、浑浊;粉状样6
品无水湿、结块和腐败变质现象。6.5.2鉴别试验
根据相应的食品添加剂标准,选择适当方法对产品进行鉴别试验。6.5.3含量测定
根据相应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对标称成分与含量进行符合性检验。6.5.4纯度检验
SN/T2360.1—2009
6.5.4.1根据相应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对食品添加剂中的副产物等进行成分和含量检测。6.5.4.2根据需要选择进行干燥失重、灼烧残渣、不溶物、残存溶剂等进行检测。6.5.4.3根据相应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产品特点和需要,选择进行重金属、铅、铬、、铜、镭、汞、锌和砷等元素的检验。可采用GB/T5009.74、GB/T5009.75和GB/T5009.76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铅和砷测定方法。
6.5.5微生物检验
6.5.5.1按照相应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微生物技术指标进行检验。6.5.5.2在生产、运输过程中容易受到微生物污染的产品进行微生物检验。6.5.5.3常见微生物检验指标包括卫生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
6.5.6毒物检验
根据产品特点和需要选择进行有毒项目的检验。6.5.7毒理检验
根据需要进行毒理试验的情况包括:6.5.7.12
目前尚没有质量标准的产品:
首次进人我国的新品种;
不能提供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构成成分或毒理学资料的;需要了解其毒性的其他情况。
6.5.7.2采用GB15193.1和相关的食品毒理学方法进行检验。6.5.7.3
选择的实验以能综合反映其毒性和诱变性的周期短的项目为主。7结果评价
7.1合格
7.1.1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规定的进口产品。7.1.2符合输入国(地区)规定和标准要求和相关合同协议的出口产品。7.2不合格
7.2.1现场查验发现货证不符。
7.2.2标识不合格或已超过保存期限。7.2.3容器、包装密封不良、破损、渗漏严重及受到污染,直接判定不合格。必要时,可进一步进行感官、微生物及理化检验。
7.2.4感官检查发现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杂质等存在异常情况的,直接判定不合格。必要时,可进一步进行微生物及理化检验。7.2.5涉及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7.2.6涉及非安全卫生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允许扩大比例复检,以最终的复检结果作为判定依据。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检验。产品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SN/T2360.1—2009
8综合评定与处置
8.1合格评定
8.1.1进口
根据单证审核、现场检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施检部门对进口食品添加剂综合评定合格的,签发合格单证。
8.1.2出口
根据单证审核、现场检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施检部门对出口食品添加剂综合评定合格的,签发合格单证。
8.2不合格评定
8.2.1进口
签发不合格单证。
8.2.2出口
签发不合格单证,不准出境。
8.3不合格品处置
8.3.1进口
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产品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监督下进行销毁或8.3.1.1
退货。
2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允许贸易双方协商,修改相关约定,按规定程序经检验检疫人员审核,重新做出评定,合格后准予进口;或根据报检人的申请,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再加工或改作他用处理,否则,按退货处理。8.3.2出口
8:3.2.1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初检东合格,允许返工整理。经返工整理后.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重新报检,重新报检时应附返工整理记录,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后准予出口。要求,不出只
8.3.2.2安全、卫生项日不符合输入国(或地区)9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货主或其代理人效检验结果有鼎议的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办理。8
SN/T2360.1—2009
508-0201-56208
6-98-S[08
9-0-99
*900*6202
t30'zt
200100
FEO\OT
eeaees
onosed
aeosaeo
soidnoe
耀二县
理坐-1
硬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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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则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ood additive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1:Generalrules
2009-09-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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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03-16实施
SN/T2360.1—2009
SN/T2360以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2006年后增补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为对象,根据我国现有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FAO/WHO.的JECFA、美国、欧盟和日本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结合我国及国际上其他相关的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法规制定。SN/T2360《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由下列部分组成: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酸度调节剂;
第3部分:抗结剂;
第4部分:消泡剂:
第5部分:抗氧化剂:
第6部分:漂白剂;
一第7部分:膨松剂;
第8部分: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配料;-第9部分:着色剂;
第10部分:护色剂;
-第11部分:乳化剂;
第12部分:酶制剂;
第13部分:增味剂;
第14部分:面粉处理剂;
第15部分:被膜剂;
第16部分:水分保持剂;
第17部分:营养强化剂;
第18部分:防腐剂;
第19部分:稳定和凝固剂;
第20部分:甜味剂;
第21部分:增稠剂;
第22部分:香料香精;
第23部分:复合食品添加剂;
第24部分: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第25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本部分是SN/T2360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邹志飞、黄鹏、陆健、胡刚、申艳、孙国防、陈菡、李国明、王进喜、张剑、戴华。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I
1范围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则
SN/T2360.12009
SN/T2360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分类、报检、检验、结果评价、综合评定和处置及复验的一般原则。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236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1食品卫生微佳物学检验总则GB/T5009.1
GB/T 5009.74
GB/T5009.75
GB/T5009.76
GB/T6678
GB/T6679
GB/T6680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食品添加剂中绅的测定
化工产品采样急则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
GB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殊准
GB15193.11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SN/T2360.22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24部分:香科香精SN/T2360.2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23部分复合食品添加剂
SN/T2360.2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24部分: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6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59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0年1月11日)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7号)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国家商检局国检务字[1988]第460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2360的本部分。3.1
foodadditives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I
SN/T2360.1—2009
本部分所指的食品添加剂包括下列类型的物质:a)GB2760和GB14880规定的品种;法律法规要求予以规范的品种;b)
复合食品添加剂;
特定用途的食品添加剂;
d)食品加工助剂。
GB2760规定的食品名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GB14880规定的营养强化剂见附录E
一般公认为安全的物质generallyrecognizedassafe,GRAS凡属于GRAS者应符合下述一种或数种范畴:在某一天然食品中存在;已知其在人体内极易代谢(一般常量范围);其化学结构与某一已知安全的物质非常近似者;在广大范围内证实已有长期安全食用历史(在某些国家已安全使用30年以上者)。3.3
中国编码系统Chinesenumbersystem,CNS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3.4
国际编码系统号internationalnumberingsystem,INs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收录名单原则是有至少一个CAC成员国正式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无论是否已由JECFA作过安全性评价。3.5
化学物质登录检索服务号chemicalabstractserviceNo.,CAS该号是检索化学物质有关信息资料最常用的编号,为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物质登录的检索服务号,由三组数字构成。每种物质都有一个检索号。4食品添加剂功能分类
4.1酸度调节剂acidityregulator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又称pH调节剂。4.2抗结剂anticakingagents
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又称抗结块剂。4.3消泡剂antifoamingagents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降低表面张力,消除泡沫的物质。4.4抗氧化剂
antioxidants
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4.5漂白剂
bleaching agents
能够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索,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褐变的物质。包括氧化漂白剂及还原漂白剂两类。
bulkingagents
4.6膨松剂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人的,能使面胚发起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膨松、柔软或酥脆的物质。
4.7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chewinggumbases赋予胶姆糖果起泡、增塑、耐咀嚼等作用的物质。4.8着色剂
colour
使食品赋予色泽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包括食用合成色素和食用天然色素两大类。2
4.9护色剂colourfixatives
SN/T2360.1—2009
能与肉及肉制品中呈色物质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不致分解、破坏,呈现良好色泽的物质,又称为发色剂。
4.10乳化剂emulsifieres
能改善乳化体中各种构成相之间的表面张力,形成均匀分散体或乳化体的物质。4.11酶制剂enzymepreparations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4.12增味剂flavourenhancers
补充或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的物质。我国称为鲜味剂,又称风味增强剂。4.13面粉处理剂
flourtreatmentagents
促进面粉的熟化、增白和提高制品质量的物质。4.14被膜剂coatingagents
涂抹于食品外表,起保质、保鲜、上光、防止水分蒸发等作用的物质。4.15水分保持剂hmetants
有助于保持食品中水分而加入的物质。4.16营养强化剂nutritionenhancers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人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物质。通常包括氨基酸、核苷酸、脂肪酸、维生素和无机盐。4.17防腐剂preservatives
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储存期的物质。4.18稳定和凝固剂stabilizerandcoagulators使食品结构稳定或使食品组织结构不变,增强粘性固形物的物质。4.19甜味剂
sweeteners
赋予食品以甜味的物质。按来源分为天然甜味剂和人工合成甜味剂,按营养性分为营养性和非营养性甜味剂,按化学结构和性质分为糖类和非糖类甜味剂。4.20增稠剂thickeners
可以提高食品的粘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理性状、赋予食品粘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状态作用的物质。4.21食品用香料、香基和食用香精4.21.1食品用香料flavorsubstances适合人类消费的具有香气和(或)香味的物质。前者指能被人类嗅觉感知的物质,后者指使人类产生滋味(香气、味道和口感的综合效果)的物质,主要分为天然香料、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三类。天然香料又可分为动物性天然香料和植物性天然香料。香料主要用途是用于调配香精。我国允许使用的香料类型和品种按照GB2760的规定执行。4.21.2香基bases
由多种香料组合而成的香精的主剂。香基具有一定的香气特征或代表某种香型。香基一般不在加香产品中直接使用,而是作为香精的一种原料来使用,是一种不完善的香精,又称香精基或主香剂。4.21.3食品用香精flavorings
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配制品(只产生威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可含有也可不含有食用香精辅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食品用香精包括食用香精,饲料用香精,接触口腔和嘴唇用香精。4.22复合食品添加剂compositefoodadditives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按照一定加工工艺和比例混合而成的食品添加剂组合。3
SN/T2360.1—2009
4.23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foodadditivesforspecialusage超出GB2760和GB14880标准规定的范围.但具备食品添加剂属性和质量要求.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食品添加剂规定与要求。仅用于进出口贸易生产加工和作为样品等用途。4.24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foodprocessingaids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5报检
5.1报检资料的提供
5.1.1进口
5.1.1.1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7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其他应提供的单证:
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卫生(健康)证明材料;生产方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用途申明;其他需提供的函电、文件和证明材料等;b)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单证;
食用香料、香精及香精配料(主香剂、合香剂、矫香剂、定香剂),应符合SN/T2360.22的要求;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T2360.23的要求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T2360.24的要求。f)
按《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5.1.2.1
其他应提供如下单证: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产地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单;报检叠记证书卫生注册登记证明;厂检合格单;食品包装及运输a)
包装使用结果单;用途申明/其他规定需供的函电、文件等:口岸换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证明;b)
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单证;c)
香料、香精及香精配料,应符合SN/T2360.22的要求;d)
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2360.J23的要求;e)
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7TF-2360:24.的要求f)
5.2资料审核
5.2.1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检验检疫依据、要求是否明确;资料的一致性、有效性。
5.2.2资料审核不符的,按报检有关规定处理。6检验
6.1检验依据
6.1.1进口
1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6. 1. 1.1
双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和备录。6.1.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标准及行业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预警通报中列明的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6.1.1.4
参考、引用国际或相关国家的标准。6.1.1.5
6.1.2出口
6.1.2.1输人国(或地区)法律、法规及标准。6.1.2.2双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和备忘录。输人国(或地区)的特殊检测项目及限量要求。6.1.2.3
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标准。SN/T2360.1—20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预警通报中列明的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6.1.2.6
6.1.2.7外贸出口合同中列明的严于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或有关法规标准没有要求,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项日。
6.2现场检验
6.2.1进口
6.2.1.1产品的名称、标记、唛头、批次、数/重量等应与报检资料相符;包装状况良好,无破损、渗漏及污染等。贮存条件符合卫生要求。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杂质等均无明显异常。做好现场监督检验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6.2.1.2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要求。包装标识应检验:
包装的完整性;
标识应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等。在标识上应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INS号和(或)CAS号的也应标注:应有齐品说明书;c)复合食品添加剂还应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6.2.2出口
6.2.2.1核对产品的名称、标记、唛买、批次、数/重量等是否与报检资料相符;产品包装状况良好,无破损、渗蒲、污染等。贮存条件符合卫生要求。6.2.2.2对装运出口产品的集装箱实施清清卫生和密固等。6.2.2.3属于易燃易爆产品/应进行适载性检验,并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6.2.2.4对需进行检疫的外包装托垫、加物等按相关要求进行检疫和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核查相关证单是否与实物相符。
6.2.2.5做好现场查验记录,发现间题应吸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6.2.2.6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相关输入国(或地区)食品标签相关要求。必要时对标签上所有标识的内容进行检测。
6.2.2.7包装标识应检验:
包装的完整性;
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应符合相关输入国(或地区)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与产品说明书要求;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要求。应在包装上明确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6.3抽样与送样
6.3.1抽样要求
6.3.1.1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的特性、包装规格和检验检疫要求,选择适宜的取样工具和容器。用于微生物检验抽样的容器及用具应密封消毒。6.3.1.2抽样环境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样品、抽样用具和样品容器等不得受到污染。6.3.1.3确保被抽取样品的性状不发生改变和未被污染。在微生物、理化和感官检验的样品同时抽取时,应先抽取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再抽取其他用途的样品。6.3.1.4按规定对每份样品编号及做好抽样记录。6.3.2抽样方法
6.3.2.1保证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5
SN/T2360.1—2009
6.3.2.2按照相应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抽样要求进行抽样。6.3.2.3没有相应标准或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涉及理化项目检验的样品可参照GB/T5009.1、GB/T6678、GB/T6679和GB/T6680的原a
则抽样;
涉及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可参照GB/T4789.1中的有关规定进行;b)
c)合同有其他约定的或对某些特殊项目抽样有特殊要求的,按约定或特殊要求的方法抽样。6.3.3抽样数量
一般要求抽取2份~4份检验样品。一份样品用于感官项目及理化项目检验;一份留样备查;需要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的增加一份;需要进行毒性试验的再增加一份。每份样品数量应满足检测及分包检测的用量,原则上不得低于250g或250mL。对一次进出口量较少的物质可酌情减少采样量和份数。
6.3.4抽样凭证
检验检疫人员抽样时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抽/采样凭证》,凭证应有检验检疫人员和货主双方签名,并加盖检验检疫公章。6.3.5样品传递
6.3.5.1进行微生物检验的样品传递时间原则上应不超过24h。6.3.5.2冷冻(藏)样品应不超过4h。因路途原因不能及时送达的,抽取的样品应保存于冷冻(藏)状态之中。
6.3.5.3根措样品的固有特性,在不改变其形态和特征情况下进行传递。6.3.6样品交接
现场查验(采样)人员应及时将采集的样品与实验室检验人员进行交接,并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6.4样品管理
6.4.1基本要求
6.4.1.1应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6.4.1.2根据样品种类和保留期限,对样品分类编号,登记造册,标明报检单位、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存样起止时间等。
6.4.1.3样品保留应不改变样品形态、特征。6.4.1.4样品储存环境的温、湿度条件应符合要求。样本应密封储存在洁净、避光、防潮、防鼠、防虫的环境。
6.4.2留样数量
用于检验的食品添加剂,需按规定保留与检验数量相等的有代表性样品。每批存查样品数量一般250g~500g,对一次进出口量较少的物质(如:香精、香料)可适量减少。6.4.3留样时间
6.4.3.1合格样品
报检人未提出特殊要求,进口样品一般检验完毕后保存1个月,出口样品一般检验完毕后保存6个月。不易长期保存的易腐易变品,适当掌握样品的留存时间或不保留。6.4.3.2不合格样品
原则上不低于索赔有效期。报检人未提出特殊要求,样品一般保存6个月,特殊情况应保存至案件结案止。不易长期保存的易腐易变品,适当掌握样品的留存时间或不留样。6.5实验室检验
6.5.1感官检查
进行色、香、味、形态、组织、净重和杂质异物等项目的感官检查,做好记录。受检样品应具有相应的正常色泽、气味,无杂质异物、霉变等;液体样品应无异常分层、浑浊;粉状样6
品无水湿、结块和腐败变质现象。6.5.2鉴别试验
根据相应的食品添加剂标准,选择适当方法对产品进行鉴别试验。6.5.3含量测定
根据相应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对标称成分与含量进行符合性检验。6.5.4纯度检验
SN/T2360.1—2009
6.5.4.1根据相应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对食品添加剂中的副产物等进行成分和含量检测。6.5.4.2根据需要选择进行干燥失重、灼烧残渣、不溶物、残存溶剂等进行检测。6.5.4.3根据相应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产品特点和需要,选择进行重金属、铅、铬、、铜、镭、汞、锌和砷等元素的检验。可采用GB/T5009.74、GB/T5009.75和GB/T5009.76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铅和砷测定方法。
6.5.5微生物检验
6.5.5.1按照相应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微生物技术指标进行检验。6.5.5.2在生产、运输过程中容易受到微生物污染的产品进行微生物检验。6.5.5.3常见微生物检验指标包括卫生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
6.5.6毒物检验
根据产品特点和需要选择进行有毒项目的检验。6.5.7毒理检验
根据需要进行毒理试验的情况包括:6.5.7.12
目前尚没有质量标准的产品:
首次进人我国的新品种;
不能提供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构成成分或毒理学资料的;需要了解其毒性的其他情况。
6.5.7.2采用GB15193.1和相关的食品毒理学方法进行检验。6.5.7.3
选择的实验以能综合反映其毒性和诱变性的周期短的项目为主。7结果评价
7.1合格
7.1.1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规定的进口产品。7.1.2符合输入国(地区)规定和标准要求和相关合同协议的出口产品。7.2不合格
7.2.1现场查验发现货证不符。
7.2.2标识不合格或已超过保存期限。7.2.3容器、包装密封不良、破损、渗漏严重及受到污染,直接判定不合格。必要时,可进一步进行感官、微生物及理化检验。
7.2.4感官检查发现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杂质等存在异常情况的,直接判定不合格。必要时,可进一步进行微生物及理化检验。7.2.5涉及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7.2.6涉及非安全卫生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允许扩大比例复检,以最终的复检结果作为判定依据。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检验。产品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SN/T2360.1—2009
8综合评定与处置
8.1合格评定
8.1.1进口
根据单证审核、现场检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施检部门对进口食品添加剂综合评定合格的,签发合格单证。
8.1.2出口
根据单证审核、现场检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施检部门对出口食品添加剂综合评定合格的,签发合格单证。
8.2不合格评定
8.2.1进口
签发不合格单证。
8.2.2出口
签发不合格单证,不准出境。
8.3不合格品处置
8.3.1进口
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产品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监督下进行销毁或8.3.1.1
退货。
2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允许贸易双方协商,修改相关约定,按规定程序经检验检疫人员审核,重新做出评定,合格后准予进口;或根据报检人的申请,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再加工或改作他用处理,否则,按退货处理。8.3.2出口
8:3.2.1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初检东合格,允许返工整理。经返工整理后.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重新报检,重新报检时应附返工整理记录,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后准予出口。要求,不出只
8.3.2.2安全、卫生项日不符合输入国(或地区)9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货主或其代理人效检验结果有鼎议的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办理。8
SN/T2360.1—2009
508-0201-56208
6-98-S[08
9-0-99
*900*6202
t30'zt
200100
FEO\OT
eeaees
onosed
aeosa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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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二县
理坐-1
硬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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