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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T 2294.3-2009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 第3部分:分类

【商检行业标准(SN)】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 第3部分:分类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1 10:19:16
- SN/T2294.3-2009
- 现行
标准号:
SN/T 2294.3-2009
标准名称: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 第3部分:分类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9-09-02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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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2294.3—2009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
第3部分:分类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laboratory management-Part 3:Classification2009-09-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03-16实施
SN/T2294《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共分为以下3部分:一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信息系统
第3部分:分类
本部分为SN/T2294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2294.3—2009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晨红、吴烽、蔡颖、梁希扬、张力威、许逸缅。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行业标准。I
1范围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
第3部分:分类
SN/T2294的本部分规定了检验检疫实验室分类管理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出人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2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2294.3—2009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2294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SN/T2294.1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1部分:总则SN/T2294.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2294的本部分3术语和定义
分类管理classifiedmanagement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规划为三类: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和常规实验室,并根据实验室的人员、仪器设备、技术能力、环境、管理水平等要素进行管理。
4基本原则
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管理水平、人员、仪器设备、环境与设施、技术能力、信息化建设、交流与合作、可持续发展能力、检测业务量和交通条件对出人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目标是建立“布局合理、管理科学、技术先进、运作高效”的检验检疫技术保障体系。
4.2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统一规划、重点突出、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对实验室实施动态管理。5管理职责
5.1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检验检疫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验室分类的具体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实施,并根据检验检疫工作的要求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定期更新和发布5.2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实验室管理,并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6管理要求
6.1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6.1.1工作任务
6.1.1.1完成所在直属局辖区内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检测任务6.1.1.2具有指导和解决全国相关领域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把关疑难问题的能力,成为检验检疫系统的SN/T2294.3—2009
参比实验室或基准实验室
6.1.1.3可接受其他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委托的检验业务,有条件者面向全系统和全社会开放,并履行开放性实验室的职责和义务。6.1.1.4作为所开展的产品(专业)检测技术信息收集中心,可承担相关领域国内外最新信息、动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
6.1.1.5可代表检验检疫系统参与有关国际性学术活动,为国家质检总局技术决策提供科学依据。6.1.2要求
6.1.2.1管理水平
6.1.2.1.1应获得国家计量认证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取得国际相关权威组织或国内其他部委授权和认可,且证书在有效期内,6.1.2.1.2近3年内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起责任赔偿、被法院判决败诉或受到国家质检总局及上级机关通报批评,也未发生过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恶性安全责任事故。6.1.2.2人员
a)技术领衔者为国内一流或权威知名专家、系统内一流专家;管理层人员应包括高水平的相关专业学术带头人和熟悉相关专业国际标准、准则的管理型技术专家;技术队伍人员稳定、层次合理,具有与实验室专业相适应高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所占比b)
例不低于60%,本科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低于80%,能满足检验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应满足本专业领域对实验室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d)
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并有相应的财力、物力支持能完成6.1.1规定的工作任务。
6.1.2.3仪器设备
a):应符合《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指南》的配置要求及对同类产品(专业)检测结果进行确证或验证的要求,主要关键仪器设备配备保持检验检疫系统内领先水平;b)
实验室全部仪器设备管理应按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进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高:仪器及配套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等符合相关要求,仪器及配套设备保持良好的性能状态。c)
6.1.2.4环境与设施
a)环境与设施应满足同类产品(专业)检测工作需要,尤其应满足同类产品(专业)检测工作的特殊环境与设施要求,如恒温恒湿、生物安全实验室等;b)实验室有充足的发展空间和条件。6.1.2.5技术能力
a)具备同类产品(专业)齐全的检测能力,能够承担法定检验要求的全部检测项目;b)
具有在相关专业领域进行前瞻性研究的科研攻关力量,能开展科学研究和标准制修订工作,承担和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在相关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并具有相关技术优势和权威性:具备较强的采用国际标准方法的能力:c)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能自主开发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检验检测技术,在国际或国内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d)能承担指导和解决全国相关领域技术执法把关疑难问题工作:应具备较强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技术实力.承担并完成过国家质检总局或地方政府交办的e)
突发性应急检测技术攻关项目:具有建立和实施参加国内权威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的制度和措施,参加项目并获得满意结果,f
有能力承担国家质检总局等管理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具有完善的技术培训机制,能组织承办全国检验检疫系统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培训或选派技g)
术专家进行授课。
6.1.2.6信息化建设
SN/T2294.3—2009
a)具有建立检测技术情报收集、整理、研究的相关制度或措施,有专(兼)职检测技术情报收集人员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信息、动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为实验室提供信息支持;
b)专业检测技术情报中心应为检验检疫系统或地方政府制定与本专业相关的管理政策、措施文件提供技术支持;
c)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能有效运行。6.1.2.7交流与合作
a)具备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机制,制定和实施交流合作计划;能选派技术专家参加国外交流、合作和技术谈判,将本领域国际先进检测技术和项目引进国b)
内,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到检验检疫工作;可与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检、学、研合作机制,共同研发新项目、新技术。c)
6.1.2.8可持续发展能力
a)应制定实验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立建设发展目标、任务及相应措施:b)
实验室建设应与国家外贸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当地政府具有良好的协调机制,在实验室建设与仪器设备投入上得到当地政府的直接支持或倾斜鼓励政策;c)实验室检测业务量稳定增长,投人产出比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d)具有开展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的激励机制和技能培训、知识更新机制6.1.2.9检测业务量
本辖区同类产品(专业)检验检疫业务量占全国总量的比重应居于全国前列:或本辖区同类产品(专业)生产企业或外贸运企业在全国产业规划中或外资投人规模位居全国前列;或实验室的同类产品(专业)检测量位居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前列。6.1.2.10交通条件
实验室所在地交通便利。
6.1.3核查验收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评定指南》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核查验收表》要求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组织核查验收,合格的实验室将予以确认、授牌和对外公布。6.2区域性中心实验室
6.2.1工作任务
6.2.1.1完成所在区域内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检测任务。6.2.1.2承担指导和解决本区域检验检疫相关领域技术执法疑难问题工作。6.2.1.3接受本区域内其它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委托的检验任务。6.2.2要求
6.2.2.1管理水平
a)应获得国家计量认证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取得国际相关权威组织或国内其他部委授权和认可,且证书在有效期内;b)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6.2.2.2人员
a)应拥有本区域内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在相关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权威性;b)技术队伍人员稳定、层次合理,实验室主任具有与实验室专业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能满足检验和科研工作需要:3
SN/T2294.3—2009
c)应满足本专业领域对实验室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d)
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并有相应的财力、物力支持以完成6.2.1规定的工作任务。
6.2.2.3仪器设备
a主要仪器设备配备应满足区域性中心实验室的检测工作需要:仪器及配套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等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性b)
能状态。
6.2.2.4环境与设施
环境与设施应满足同类产品(专业)检测工作需要及特殊要求6.2.2.5技术能力
a)具备同类产品(专业)较齐全的检测能力,能够承担法定检验要求50%以上检测项目;b)
具有在相关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的能力,能够承担指导和解决区域内相关领域技术执法把关疑难问题工作;c
能参加相关专业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试验活动:d)
具备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技术实力,有能力向直属局或地方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培训机制·能组织承办区域内相关专业领域技术人员培训或选派技术专家e)
进行授课。
6.2.2.6信息化建设
a)可开展专业检测技术情报收集、整理,为实验室提供信息支持:b)可为直属局或地方政府制定与专业相关的管理政策、措施、文件提供技术支持。6.2.2.7交流与合作
与区域内相关研究、检测等技术机构(单位)建立良好的交流与合作。6.2.2.8可持续发展能力
a)应制定实验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立建设发展自标、任务及相应措施:b)实验室建设与当地外贸经济发展相适应6.2.2.9检测业务量
本辖区同类产品(专业)检验检疫业务量占区域总量的比重应居于前列,或实验室的同类产品(专业)检测量位居区域内检验检疫系统前列。6.2.2.10交通条件
实验室所在地交通较便利。
6.2.3核查验收
区域性中心实验室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合格的实验室将予以确认和对外公布。
6.3常规实验室
6.3.1工作任务
承担本地区检验检疫技术执法的常规检测任务6.3.2要求
a)应建立和实施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b)
技术队伍人员稳定、层次合理,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专科以上学历,能满足检验检疫常规工作需要;
SN/T2294.3—2009
:应配备与属地主要进出口检验检疫业务相适应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应c)
按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进行,管理、维护、计量等应符合有关要求d)
实验室环境与设施应满足同类产品(专业)常规检测需要:实验室建设能与当地外贸经济发展相适应,具备同类产品(专业)的一般性常规检测能力,可承担法定检验要求的常规检测项目6.3.3核查验收
常规实验室由所在直属局组织核查验收、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管理,合格的实验室将予以确认和对外公布。
SN/T2294.3—2009
参考文献
[1]关于实验室规划方案的实施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科[2003]366号[2]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评定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科[2006][3]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核查验收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科函[2007]282号bZxz.net
[[4]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科[2006]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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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
第3部分:分类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laboratory management-Part 3:Classification2009-09-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03-16实施
SN/T2294《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共分为以下3部分:一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信息系统
第3部分:分类
本部分为SN/T2294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2294.3—2009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晨红、吴烽、蔡颖、梁希扬、张力威、许逸缅。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行业标准。I
1范围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
第3部分:分类
SN/T2294的本部分规定了检验检疫实验室分类管理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出人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2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2294.3—2009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2294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SN/T2294.1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1部分:总则SN/T2294.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2294的本部分3术语和定义
分类管理classifiedmanagement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规划为三类: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和常规实验室,并根据实验室的人员、仪器设备、技术能力、环境、管理水平等要素进行管理。
4基本原则
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管理水平、人员、仪器设备、环境与设施、技术能力、信息化建设、交流与合作、可持续发展能力、检测业务量和交通条件对出人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目标是建立“布局合理、管理科学、技术先进、运作高效”的检验检疫技术保障体系。
4.2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统一规划、重点突出、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对实验室实施动态管理。5管理职责
5.1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检验检疫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验室分类的具体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实施,并根据检验检疫工作的要求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定期更新和发布5.2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实验室管理,并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6管理要求
6.1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6.1.1工作任务
6.1.1.1完成所在直属局辖区内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检测任务6.1.1.2具有指导和解决全国相关领域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把关疑难问题的能力,成为检验检疫系统的SN/T2294.3—2009
参比实验室或基准实验室
6.1.1.3可接受其他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委托的检验业务,有条件者面向全系统和全社会开放,并履行开放性实验室的职责和义务。6.1.1.4作为所开展的产品(专业)检测技术信息收集中心,可承担相关领域国内外最新信息、动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
6.1.1.5可代表检验检疫系统参与有关国际性学术活动,为国家质检总局技术决策提供科学依据。6.1.2要求
6.1.2.1管理水平
6.1.2.1.1应获得国家计量认证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取得国际相关权威组织或国内其他部委授权和认可,且证书在有效期内,6.1.2.1.2近3年内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起责任赔偿、被法院判决败诉或受到国家质检总局及上级机关通报批评,也未发生过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恶性安全责任事故。6.1.2.2人员
a)技术领衔者为国内一流或权威知名专家、系统内一流专家;管理层人员应包括高水平的相关专业学术带头人和熟悉相关专业国际标准、准则的管理型技术专家;技术队伍人员稳定、层次合理,具有与实验室专业相适应高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所占比b)
例不低于60%,本科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低于80%,能满足检验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应满足本专业领域对实验室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d)
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并有相应的财力、物力支持能完成6.1.1规定的工作任务。
6.1.2.3仪器设备
a):应符合《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指南》的配置要求及对同类产品(专业)检测结果进行确证或验证的要求,主要关键仪器设备配备保持检验检疫系统内领先水平;b)
实验室全部仪器设备管理应按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进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高:仪器及配套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等符合相关要求,仪器及配套设备保持良好的性能状态。c)
6.1.2.4环境与设施
a)环境与设施应满足同类产品(专业)检测工作需要,尤其应满足同类产品(专业)检测工作的特殊环境与设施要求,如恒温恒湿、生物安全实验室等;b)实验室有充足的发展空间和条件。6.1.2.5技术能力
a)具备同类产品(专业)齐全的检测能力,能够承担法定检验要求的全部检测项目;b)
具有在相关专业领域进行前瞻性研究的科研攻关力量,能开展科学研究和标准制修订工作,承担和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在相关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并具有相关技术优势和权威性:具备较强的采用国际标准方法的能力:c)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能自主开发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检验检测技术,在国际或国内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d)能承担指导和解决全国相关领域技术执法把关疑难问题工作:应具备较强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技术实力.承担并完成过国家质检总局或地方政府交办的e)
突发性应急检测技术攻关项目:具有建立和实施参加国内权威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的制度和措施,参加项目并获得满意结果,f
有能力承担国家质检总局等管理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具有完善的技术培训机制,能组织承办全国检验检疫系统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培训或选派技g)
术专家进行授课。
6.1.2.6信息化建设
SN/T2294.3—2009
a)具有建立检测技术情报收集、整理、研究的相关制度或措施,有专(兼)职检测技术情报收集人员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信息、动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为实验室提供信息支持;
b)专业检测技术情报中心应为检验检疫系统或地方政府制定与本专业相关的管理政策、措施文件提供技术支持;
c)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能有效运行。6.1.2.7交流与合作
a)具备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机制,制定和实施交流合作计划;能选派技术专家参加国外交流、合作和技术谈判,将本领域国际先进检测技术和项目引进国b)
内,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到检验检疫工作;可与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检、学、研合作机制,共同研发新项目、新技术。c)
6.1.2.8可持续发展能力
a)应制定实验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立建设发展目标、任务及相应措施:b)
实验室建设应与国家外贸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当地政府具有良好的协调机制,在实验室建设与仪器设备投入上得到当地政府的直接支持或倾斜鼓励政策;c)实验室检测业务量稳定增长,投人产出比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d)具有开展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的激励机制和技能培训、知识更新机制6.1.2.9检测业务量
本辖区同类产品(专业)检验检疫业务量占全国总量的比重应居于全国前列:或本辖区同类产品(专业)生产企业或外贸运企业在全国产业规划中或外资投人规模位居全国前列;或实验室的同类产品(专业)检测量位居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前列。6.1.2.10交通条件
实验室所在地交通便利。
6.1.3核查验收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评定指南》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核查验收表》要求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组织核查验收,合格的实验室将予以确认、授牌和对外公布。6.2区域性中心实验室
6.2.1工作任务
6.2.1.1完成所在区域内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检测任务。6.2.1.2承担指导和解决本区域检验检疫相关领域技术执法疑难问题工作。6.2.1.3接受本区域内其它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委托的检验任务。6.2.2要求
6.2.2.1管理水平
a)应获得国家计量认证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取得国际相关权威组织或国内其他部委授权和认可,且证书在有效期内;b)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6.2.2.2人员
a)应拥有本区域内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在相关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权威性;b)技术队伍人员稳定、层次合理,实验室主任具有与实验室专业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能满足检验和科研工作需要:3
SN/T2294.3—2009
c)应满足本专业领域对实验室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d)
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并有相应的财力、物力支持以完成6.2.1规定的工作任务。
6.2.2.3仪器设备
a主要仪器设备配备应满足区域性中心实验室的检测工作需要:仪器及配套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等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性b)
能状态。
6.2.2.4环境与设施
环境与设施应满足同类产品(专业)检测工作需要及特殊要求6.2.2.5技术能力
a)具备同类产品(专业)较齐全的检测能力,能够承担法定检验要求50%以上检测项目;b)
具有在相关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的能力,能够承担指导和解决区域内相关领域技术执法把关疑难问题工作;c
能参加相关专业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试验活动:d)
具备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技术实力,有能力向直属局或地方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培训机制·能组织承办区域内相关专业领域技术人员培训或选派技术专家e)
进行授课。
6.2.2.6信息化建设
a)可开展专业检测技术情报收集、整理,为实验室提供信息支持:b)可为直属局或地方政府制定与专业相关的管理政策、措施、文件提供技术支持。6.2.2.7交流与合作
与区域内相关研究、检测等技术机构(单位)建立良好的交流与合作。6.2.2.8可持续发展能力
a)应制定实验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立建设发展自标、任务及相应措施:b)实验室建设与当地外贸经济发展相适应6.2.2.9检测业务量
本辖区同类产品(专业)检验检疫业务量占区域总量的比重应居于前列,或实验室的同类产品(专业)检测量位居区域内检验检疫系统前列。6.2.2.10交通条件
实验室所在地交通较便利。
6.2.3核查验收
区域性中心实验室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合格的实验室将予以确认和对外公布。
6.3常规实验室
6.3.1工作任务
承担本地区检验检疫技术执法的常规检测任务6.3.2要求
a)应建立和实施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b)
技术队伍人员稳定、层次合理,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专科以上学历,能满足检验检疫常规工作需要;
SN/T2294.3—2009
:应配备与属地主要进出口检验检疫业务相适应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应c)
按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进行,管理、维护、计量等应符合有关要求d)
实验室环境与设施应满足同类产品(专业)常规检测需要:实验室建设能与当地外贸经济发展相适应,具备同类产品(专业)的一般性常规检测能力,可承担法定检验要求的常规检测项目6.3.3核查验收
常规实验室由所在直属局组织核查验收、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管理,合格的实验室将予以确认和对外公布。
SN/T2294.3—2009
参考文献
[1]关于实验室规划方案的实施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科[2003]366号[2]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评定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科[2006][3]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核查验收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科函[2007]282号bZxz.net
[[4]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科[2006]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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