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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行业标准(QB)】 罐装蜡烛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0-16 00:01:40
- QB/T2903-2007
- 现行
标准号:
QB/T 2903-2007
标准名称:
罐装蜡烛
标准类别:
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7-12-03 -
实施日期:
2008-06-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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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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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罐装蜡烛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罐装蜡烛产品。 QB/T 2903-2007 罐装蜡烛 QB/T2903-2007

部分标准内容:
ICS71.100.35
分类号:Y44
备案号:22728-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903-2007
罐装蜡烛
Jarcandle
2007-12-03发布
2008-06-01实施
QB/T2903-2007
罐装蜡烛系列产品是蜡烛行业的主要产品之一,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此行业标准。本标准是在参考了德国标准RAL-GZ041/1(2005)《蜡烛的一般质量和检验规范》(GeneralQualityandInspectionSpecificationsforcandles)、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F2417-2004《蜡烛燃烧测试的标准规范》(StandardSpecificationforFireSafetyforCandles)的基础上编制而成。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牙音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南烛业有限公司、东莞铨威烛业有限公司、定州市金桥蜡烛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旁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颖、生东、王传磊。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
罐装蜡烛Www.bzxZ.net
QB/T2903-2007
本标准规定了罐装蜡烛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罐装蜡烛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蕾装蜡烛
jarcandle
以植物蜡和/或石蜡为主要材料,经热加工灌装于固定容器冷却而成的蜡烛。4要求
4.1性能指标
成品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4.2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QB/T2903-2007
蜡芯偏心度/mm
蜡芯露出长度/mm
热稳定性
光稳定性
产品放置稳定性
燃烧性能
燃烧时间/h
燃烧余辉/s
安全性
容器表面温度/℃
试验方法
5.1容器
表1成品的性能指标
材质均匀,无缺口、裂纹、毛刺、气泡,无毒均匀一致,符合规定额色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味
半径的1/6(最大不超过3mm)
6~15(特殊产品除外)
(35±1)℃,24h不变形、不变色在紫外灯下照射,48h无明显变色产品放在10°的倾斜面上,观察在任意放置角度下应无倾倒现象无可视黑烟,无自熄,火焰高度稳定。火焰高度为15mm~50mm产品标注的燃烧时间
20(室外蜡烛除外)
在蜡烛的燃烧过程中容器不应破裂1.需要手拿的部位:金属≤55;陶瓷、玻璃≤65;塑料≤752.可能接触的部位:金属≤105:陶瓷、玻璃≤120:塑料≤1253.容器底部:金属≤110;陶瓷、玻璃≤125;塑料≤135取样品4支,观察容器有无缺口、裂纹、毛刺、气泡等。5.2
取样品4支,目测。
5.3气味
取样品4支,鼻嗅。
5.4蜡芯偏心度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蜡烛,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5.5蜡芯露出长度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每支应符合标准要求,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6热稳定性
5.6.1主要仪器
恒温培养箱:精度±I℃。
5.6.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平放在(35±1)℃的恒温箱内,保持24h,取出恢复至室温,观察有无变形、变色现象。5.7光稳定性
5.7.1主要仪器
a)光稳定性测定箱:密闭的带有散热装置的紫外灯箱;b)紫外灯:波长365nm,照度500μW/cm2~600μW/cm2。5.7.2测试步骤
QB/T2903+2007
取样品4支,平放于光稳定性测定箱内距紫外灯200mm的正下方处,保持48h,取出观察有无变色现象。
5.8产品放置稳定性
取样品4支,逐支放在10°的斜面上,观察在任意放置角度下有无倾倒现象,5.9燃烧性能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蜡烛15min后观察其燃烧情况,直至完全熄灭。用钢板尺测量火焰高度,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注;蜡烛燃烧性能试验按下述要求进行。1)质量小于40g,燃烧至离蜡烛底部10mm停止:2)质量大于40g,直径小于60mm,每燃烧2h至少停止1h,燃烧至离蜡烛底部20mm停止;3)直径大于60mm,每燃烧Sh至少停止1h,燃烧至离蜡烛底部20mm停止。5.10燃烧时间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用计时器测量蜡烛从点燃至燃烧到离蜡烛底部10mm或20mm(参照5.9注进行试验)所用的时间。5.11燃烧余辉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30min,将蜡烛熄灭,测量蜡芯熄灭至无烟的时间:重新点燃蜡烛,重复上述试验。取两次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5.12安全性
目测5.9的全过程,-观察容器有无破裂。5.13容器表面温度
5.13.1主要仪器
红外测温仪:精度±1℃。
5.13.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在蜡烛燃烧过程中用红外测温仪测定容器表面温度,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14净含量
取样品10支称重,与标注净含量比较,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蜡芯偏心度、蜡芯露出长度、燃烧性能、安全性。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形式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QB/T2903-2007
6.1.3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符合检验数量的样品,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6.2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购存、保质期7.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1.1销售包装上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地址:
c)采用的标准编号;
d)相应的警告标志。
7.1.2运输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装箱数量、毛重、颜色:
d)出厂日期;
e)包装箱规格:
f)向上、怕雨、怕晒等标志。
7.2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供需双方自定,运输包装封箱打包应牢固,每箱内应附有合格证。
7.3运输
运输时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装轻放。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低于35℃、通风、燥的仓库内,切忌靠近热源。堆放时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和墙,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
7.5保质期
日期应标注在可视面上:
a)保质期应标注生产日期,按年、月顺序标注,不应颠倒:b)保质期限:燃烧性能保质期为一年;形状、香味、颜色保质期由企业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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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Y44
备案号:22728-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903-2007
罐装蜡烛
Jarcandle
2007-12-03发布
2008-06-01实施
QB/T2903-2007
罐装蜡烛系列产品是蜡烛行业的主要产品之一,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此行业标准。本标准是在参考了德国标准RAL-GZ041/1(2005)《蜡烛的一般质量和检验规范》(GeneralQualityandInspectionSpecificationsforcandles)、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F2417-2004《蜡烛燃烧测试的标准规范》(StandardSpecificationforFireSafetyforCandles)的基础上编制而成。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牙音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南烛业有限公司、东莞铨威烛业有限公司、定州市金桥蜡烛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旁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颖、生东、王传磊。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
罐装蜡烛Www.bzxZ.net
QB/T2903-2007
本标准规定了罐装蜡烛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罐装蜡烛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蕾装蜡烛
jarcandle
以植物蜡和/或石蜡为主要材料,经热加工灌装于固定容器冷却而成的蜡烛。4要求
4.1性能指标
成品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4.2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QB/T2903-2007
蜡芯偏心度/mm
蜡芯露出长度/mm
热稳定性
光稳定性
产品放置稳定性
燃烧性能
燃烧时间/h
燃烧余辉/s
安全性
容器表面温度/℃
试验方法
5.1容器
表1成品的性能指标
材质均匀,无缺口、裂纹、毛刺、气泡,无毒均匀一致,符合规定额色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味
半径的1/6(最大不超过3mm)
6~15(特殊产品除外)
(35±1)℃,24h不变形、不变色在紫外灯下照射,48h无明显变色产品放在10°的倾斜面上,观察在任意放置角度下应无倾倒现象无可视黑烟,无自熄,火焰高度稳定。火焰高度为15mm~50mm产品标注的燃烧时间
20(室外蜡烛除外)
在蜡烛的燃烧过程中容器不应破裂1.需要手拿的部位:金属≤55;陶瓷、玻璃≤65;塑料≤752.可能接触的部位:金属≤105:陶瓷、玻璃≤120:塑料≤1253.容器底部:金属≤110;陶瓷、玻璃≤125;塑料≤135取样品4支,观察容器有无缺口、裂纹、毛刺、气泡等。5.2
取样品4支,目测。
5.3气味
取样品4支,鼻嗅。
5.4蜡芯偏心度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蜡烛,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5.5蜡芯露出长度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每支应符合标准要求,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6热稳定性
5.6.1主要仪器
恒温培养箱:精度±I℃。
5.6.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平放在(35±1)℃的恒温箱内,保持24h,取出恢复至室温,观察有无变形、变色现象。5.7光稳定性
5.7.1主要仪器
a)光稳定性测定箱:密闭的带有散热装置的紫外灯箱;b)紫外灯:波长365nm,照度500μW/cm2~600μW/cm2。5.7.2测试步骤
QB/T2903+2007
取样品4支,平放于光稳定性测定箱内距紫外灯200mm的正下方处,保持48h,取出观察有无变色现象。
5.8产品放置稳定性
取样品4支,逐支放在10°的斜面上,观察在任意放置角度下有无倾倒现象,5.9燃烧性能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蜡烛15min后观察其燃烧情况,直至完全熄灭。用钢板尺测量火焰高度,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注;蜡烛燃烧性能试验按下述要求进行。1)质量小于40g,燃烧至离蜡烛底部10mm停止:2)质量大于40g,直径小于60mm,每燃烧2h至少停止1h,燃烧至离蜡烛底部20mm停止;3)直径大于60mm,每燃烧Sh至少停止1h,燃烧至离蜡烛底部20mm停止。5.10燃烧时间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用计时器测量蜡烛从点燃至燃烧到离蜡烛底部10mm或20mm(参照5.9注进行试验)所用的时间。5.11燃烧余辉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30min,将蜡烛熄灭,测量蜡芯熄灭至无烟的时间:重新点燃蜡烛,重复上述试验。取两次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5.12安全性
目测5.9的全过程,-观察容器有无破裂。5.13容器表面温度
5.13.1主要仪器
红外测温仪:精度±1℃。
5.13.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在蜡烛燃烧过程中用红外测温仪测定容器表面温度,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14净含量
取样品10支称重,与标注净含量比较,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蜡芯偏心度、蜡芯露出长度、燃烧性能、安全性。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形式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QB/T2903-2007
6.1.3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符合检验数量的样品,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6.2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购存、保质期7.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1.1销售包装上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地址:
c)采用的标准编号;
d)相应的警告标志。
7.1.2运输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装箱数量、毛重、颜色:
d)出厂日期;
e)包装箱规格:
f)向上、怕雨、怕晒等标志。
7.2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供需双方自定,运输包装封箱打包应牢固,每箱内应附有合格证。
7.3运输
运输时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装轻放。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低于35℃、通风、燥的仓库内,切忌靠近热源。堆放时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和墙,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
7.5保质期
日期应标注在可视面上:
a)保质期应标注生产日期,按年、月顺序标注,不应颠倒:b)保质期限:燃烧性能保质期为一年;形状、香味、颜色保质期由企业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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