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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8 19:35:08
  • GB14167-2006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14167-2006

  • 标准名称: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6-09-01
  • 实施日期:

    2007-02-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743.19 KB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平装16 开/页数:24/字数:30
  • 标准价格:

    14.0 元
  • 出版日期:

    2007-02-01
  • 计划单号:

    20010649-Q-545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93-03-01
  • 起草人:

    黄小枚、余博英、张尚娇
  • 起草单位:

    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
  •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相关标签:

    汽车 安全带 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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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该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位置、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M类和N类汽车上前向和后向座椅成年成员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 14167-2006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4167-200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GB14167—2006(2006-09-01发布,2007-02-01实施)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代替GB14167—1993
本标准修改采用ECERRI4Rev.3/Amend.1《关于机动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认证的统—规定》(英文版)。
本标准代替GB14167—1993《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本标准根据ECERI4重新起草。在附录F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I4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RI4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本标准与ECERI4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引用的符号改为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对附录C中M2类车辆的固定点最低数量进行了调整,原因是为了与我国的标准体系一致。
删去ECERI4附录4“三维H点确定程序”的相关内容,标准中涉及到该方面的内容参照GBI1551—一2003附录C中的内容执行,避免了由于标准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
删除了ECER14中第3、4章的内容,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规体系的差别所致。为便于使用,对于ECERI4法规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daN改为N;
-tone改为kg: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增加资料性附录F。
本标准与GB14167—1993《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主要差异有:-增加了对固定点的一般要求(本版的4.1):增加了固定点的最低数量要求(本版的4.2)固定点的位置要求有所改变(1993版的4.1,本版的4.3):一增加了试验方法的特殊规定(本版的5.4);增加了动态试验方法(本版的5.5):-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规范性附录B、规范性附录C、规范性附录D、规范性附录E、资料性附录F(见规范性附录A、规范性附录B、规范性附录C、规范性附录D、规范性附录E、资料性附录F)。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对于新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施行:对于已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施行。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小枚、余博英、张尚娇。本标准于1993年3月首次发布,本标准是第一次修订。GB14167—2006
1范围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Safety-belt anchorages for vehicles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位置、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和N类汽车上前向和后向座椅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GB115521999轿车内部凸出物
GB/T11563汽车H点确定程序
GB13057一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14166—2003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5
车型vehicletype
与固定点相连接的车辆或座椅构件的尺寸、外形和材料等方面无差异的一类机动车辆。若进行动态试验,则车辆的约束系统元件的性能,尤其是对施加在安全带上的力有影响的限载功能也应无差异。
安全带固定点beltanchorage
在车身、座椅或车辆其他部分的构件上用于安装、固定安全带总成的零部件3.3
安全带有效固定点effectivebeltanchorage用于确定4.3规定的安全带各部分相对于使用者的角度的点;将织带系于该点可获得与预期设计相同的安全带佩带状态。它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安全带实际固定点,主要取决于与固定点相连接的安全带金属接头的形状。如:若安全带刚性构件与下固定点连接,对在座椅调节范围内的所有位置,不论是固定式还是自由旋转式,安全带有效固定点为织带与刚性构件的连接点:如果在车身构架或座椅构架上设有织带的导向件,则应将织带朝向使用者一侧的导向件中点作为安全带有效固定点;-如果安全带经使用者直接通向卷收器而不带导向件,则应以卷轴与通过织带中心线卷收平面的交点作为安全带有效固定点。3.4
地板floor
与车身侧围连接的车身底板,包括加强件和底板下面的纵、横梁。座椅 seat
可供一个成年人乘坐、带完整装饰的装置,可与车身框架一体,也可独立;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长条座椅的供一人乘坐的部分。3.5.1
前排乘员座椅frontpassengerseat“最前H点”位于过驾驶员“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3.6
座椅组groupofseats
供一个或多个成年人乘坐的长条座椅,也可为若干单独座椅并排构成的一组座椅。3.7
长条座椅benchseat
可供若干成年人乘坐的带完整装饰的构架。3.8
折叠座椅foldingseat
备用的座椅。一般情况下,处于折叠状态。3.9
座椅型式seattype
在以下方面没有区别的一类座椅:座椅构架的外形、尺寸和材料;-调节系统和锁止系统的型式及尺寸;安全带固定点、座椅固定装置及车辆构架相关部分的型式和尺寸。3.10
座椅固定装置seatanchorage
将座椅总成固定在车身构架上的系统,包括影响车身结构的部分。3.11
调节装置adjustmentsystem
可以调节座椅或座椅部件的位置以适应乘员坐姿的装置,允许座椅:纵向移动:
-垂直移动:
调整角度。
位移装置displacementsystem
使座椅或其中一部分在无中间固定位置情况下移位或转动,便于乘员进入座椅后部乘坐的装置。
锁止装置lockingsystem
确保座椅或其中一部分保持在某一使用位置的任何机构,包括锁止靠背与椅座及座椅与车辆相对位置的机构。
基准区referencezone
二个距离400mm、相对于“H”点对称的垂直纵向平面间的空间。它是由GB11552-1999附录A中的头型由垂直向水平方向旋转所确定的。3.15
驱干限载装置thoraxloadlimiterfunction安全带、座椅等在碰撞时能限制施加在乘员驱干上约束力的大小的装置。4要求bzxz.net
4.1一般要求
4.1.1安全带固定点的设计、制造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4.1.1.1应能安装合适的安全带。前排外侧座椅的安全带固定点(特别是在强度方面)应适合于装具有卷收器和导向件的安全带:车辆装有其他型式的带卷收器的安全带除外。如果固定点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型式的安全带,这类安全带的型式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4.1.1.2正确佩戴时安全带应无滑脱的危险:4.1.1.3织带与车辆或座椅构架上凸出零件接触应无损伤织带的危险;4.1.1.4车辆正常使用时,固定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1.5对于可改变位置的固定点(该固定点既便于乘员进人车辆,且能约束乘员)本标准中的规定应适用于处于有效约束位置时的固定点。4.安全带固定点的最低数量
4.2.1M类和N类的车辆(允许有站立乘客的M2和M3类城市客车除外)必须具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安全带固定点。
4.2.1.1对手全背带式实全带的固定点,应满足本标准规定,但附加固定点或用手安装Y型安全带的固定点则无需满足本标准中的强度和位置的要求。4b.2所有前向和后向座椅处的安全带固定点最低数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42.3但对于M,类车辆非前排的外侧座椅处(附录C表C.1中注a),当座椅与最近的车身侧围之间有供乘客通行的通道时,允许只设2个下固定点。若座椅和侧围间的空问为通道所有的车门关闭时座椅纵向中心垂直平面(在R点位置测量)与侧围的距离应大于500mm。4.2.4对于前排中间座椅处(附录C表C.1中注b),如果风窗玻璃位于GB11552一1999附录A定义的基准区以外时,可只设2个下固定点;如果位于基准区内,则要求有3个固定点,此时风窗玻璃被认为是基准区的一部分。4.2.5对所有附录C表C.1中注c的标明乘坐位置,应设3个固定点。若满足下列条件之十可只设2个固定点:
4.2.5.1在其前方有一满足GB130572003中5.3.3的座椅或车辆的其他部件4.2.5.2车辆静止或运动时,在基准区内均无车辆的零部件;4.2.5.3在基准区内的零部件满足GB13057一2003中的座椅靠背后部吸能性的要求。4.2.6对于折叠式座椅(包括车辆静止时方可使用的座椅),以及4.2.1至4.2.4未包括的座椅,不要求有安全带固定点。但如果车辆上为这种座椅位置设置了安全带固定点,则这些固定点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此时允许有2个下固定点。4.2.7对双层客车的上层前排中央乘座位置的要求与前排外侧位置的要求相同4.2.8对车辆静止时能翻转或能改变朝向的座椅,本标准的要求仅适用于车辆行驶时处在正常使用位置的情况(在检测报告中注明)4.3安全带固定点的位置(见附录A图A.1)4.3.1总则
4.3.1.1安全带的固定点既可设在车辆的构架上或座椅构架上,亦可设在车辆的其他部件上,或者分设于以上各部件上。
4.3.1.2安全带的固定点可供两个相邻安全带的两个端头固定用,但必须符合要求4.3.2安全带下有效固定点位置
4.3.2.1Mi类车辆的前排座椅
M类车辆的ai(非带扣侧)应在30°~80°范围内a2(带扣侧)应在45°~80°范围内。前排座椅所有可正常移动的位置,角度要求同上。在所有正常乘坐位置,a和a2中至少有一个是恒定值时(如固定点在座椅上),其值应为60°土10°。对于带有调节机构的可调座椅,当靠背角小于20°时(见附录A图A.1),ai可以低于以上规定的最小值(30。),但在任何正常使用位置均不得小于20°。4.3.2.2M类车辆后排座椅
对Mi类车辆,所有后排座椅的ai和a2应在30°~80°范围内;如果后排座椅是可调的,则在所有正常移动位置,上述要求均有效。4.3.2.3M1类以外车辆的前排座椅对M1类以外车辆的前排座椅的所有正常移动位置,a和2:应在30°~80°之间;对于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车辆的前排座椅的所有正常使用位置,ai和a2中至少有一个是恒定值时(如固定点在座椅上),其值应为60°土10°。4.3.2.4Mi类以外车辆后排座椅和特殊前排或后排座椅对Mi类以外车辆带有调节机构且靠背角小于20°(见附录A图A.1)的(前、后排)长条座椅以及在正常使用位置上的其他后排座椅,ai和a2允许在20°~80°之间;对于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车辆的前排座椅所有正常乘坐位置,ai和a2中至少有一个是恒定值时(如固定点在座椅上),其值应为60°土10°对Mz和M类车辆的非前排座椅的正常乘坐位置,a和a2应为45°~90°。4.3.2.5分别通过同一安全带的两个下固定点L1、L2且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50mm。对M,和Ni类车辆的后排中央乘坐位置,若相对其他乘坐位置是不可移位的,则上述距离不可小于240mm。座椅的纵向中心平面应在L,和L2点之间,且距离至少为120mm。
4.3.3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的位置(见附录A)4.3.3.1如果因采用织带导向件或类似装置而影响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位置时,应根据织带纵向中心线通过J点时固定点的位置的情况来确定有效固定点位置。从R点开始,用下述3条线段确定J点:
RZ:从R点向上沿躯干线截取长530mm的线段ZX:从Z点沿垂直于汽车纵向中心面的直线,向固定点方向截取长120mm的线段;XJi:从X点沿垂直于RZ和ZX确定的平面的直线,向前截取长60mm的线段。J2点与J点相对于过躯干线的纵向铅垂平面对称,该驱干线为安放在座椅上的人体模型的驱干线。当用双开门为前后座椅提供通道,且上固定点在B柱上时,固定点系统应不妨碍乘员上下车。
4.3.3.2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位于垂直于座椅纵向中心面并与驱干线成65°角的FN平面下方。对于后排座椅,此夹角可减小至60°。FN平面与驱干线相交于D点,此时须保证DR=315mm+1.8S,但当S≤200mm时,DR=675mm。4.3.3.3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在垂直于座椅纵向中心面并与驱干线成120角且相交于B点的FK平面后方,此时须保证BR=260mm+S。但当S≥280mm时,制造商可选用BR=260mmq+0.8s。
4.3.3.4值不得小于140mm
4.3.3.5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位于通过R点并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铅垂平面之后,如附录A所示。
4.3.3.6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在通过A.1.3规定的C点的水平面上方。4.3.3.7除4.3.3.1规定的上有效固定点外,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可以装备另外的附加上有效固定点:
4.3.3.7.1附加固定点应符合4.3.3.1至4.3.3.6的要求。4.3.3.7.2无需借助工具应能使用附加固定点。该固定点应符合4.3.3.5和4.3.3.6的要求,并处于附录A图A.1所示沿铅垂方向上下各80mm所确定的区域内。4.3.3.7.3符合4.3.3.6规定要求的全背带式安全带的固定点应位于通过驱干线的横向平面之后,并处于下述位置:
4.3.3.7.3.1对于单固定点,位于通过4.3.31规定的L和L点的两个铅垂面夹角内,其水平截面见本标准附录A图A.2。
4.3.3.7.3.2对于两个固定点,固定点可位于上述二点之一的夹角内,同时其中一固定点是另个固定点相对于A.1.5中规定的座椅的P平面的对称点,且二者间的距离不大于50mm。4.4固定点螺纹孔尺寸
4.4.1固定点的螺纹孔应为7/16”(20UNF2B)4.4.2如果固定点与安全带的连接已由车辆制造商完成,且这些固定点符合本标准的其他规定,则无需满足4.4.1的要求。此外,4.4.1的要求不适用于满足4.3.3.7.3要求的附加固定点。4.4.3拆卸安全带时,应不会损坏安全带固定点。4.5安全带固定点的强度
4.5.1所有的固定点应进行5.3和5.4规定的试验。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续按规定的力加载,则允许固定点或周围区域有永久变形,包括部分断裂或产生裂纹。试验期间,下有效固定点的最小间隔应满足4.3.2.5的要求,上有效固定点应满足4.3.3.6的要求。45.1.1对最夫总质量不夫于2500kg的M类车辆,若上固定点在座椅构架上,试验期间,H有效固定点前向位移应在通过R点和C点的横向平面以内(见附录A图A.1):对其他车辆,上有效固定点的前向位移不应超出R点平面前倾10°的范围。其最大位移量应在试验期间测量。若上有效固定点位移超出上述范围,制造商应向检验机构证明其对乘员不会造成伤害
4.5.2卸载后,保证所有座位上的乘员手动操作位移装置和锁止装置即可撤离车辆。4.5.3试验后,对所有试验时承载的构件及固定点的损坏情况应作记录。4.5.4对符合GB13057要求的M,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车辆,若上固定点处于座椅上,则无须满足4.3.3.6及4.5.1。5试验方法
5.1总则
5.1.1应制造商要求,可按5.2规定进行。5.1.1.1试验既可以在车身框架上进行,亦可在整车上进行。5.1.1.2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只做一个或一组座椅的安全带固定点试验:5.1.1.2.1与其他座椅或座椅组对应的固定点结构性能相同:5.1.1.2.2完全或部分固定在与其他座椅或座椅组结构性能相同的座椅或座椅组上的固定点。5.1.1.3可以装门、窗,亦可不装:门、窗可以关闭,亦可打开。5.1.1.4允许保留增强车辆结构的正常装备。5.1.2座椅应放置在对强度最为不利的驾驶或使用位置,座椅的位置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如果靠背角可调,应调至制造商的规定位置;或保证M和N,类车辆座椅实际靠背角尽可能为25°,其他类别车辆为15°。5.2车辆的固定
5.2.1试验时,所有固定车辆的方法均不得对固定点或其周围部分起加强作用,同时亦不得减弱构架正常的变形
5.2.2所有固定车辆的装置应距被测固定点前方不小于500mm或后方不小于300mm处,且不得影响构架结构。
5.2.3建议将构架固定于接近车轮轴线或悬架连接点的支承物上。5.2.4如果采用与5.2.1至5.2.3规定不相同的固定方法,则应证明其等效性,5.3试验条件
5.3.1同一组座椅的全部安全带固定点应同时进行试验。若有可能因座椅或固定点的非对称性加载而导致试验失败,则可进行一次追加试验,5.3.2沿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并与水平线成向上10°土15°的方向施加载荷。5.3.3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加载至规定值,并至少持续0.2s。5.3.4用于试验的人体模块见5.4和附录B。5.3.5安全带上固定点的试验条件如下:5.3.5.1前排外侧座椅
安全带固定点应进行5.4.1规定的试验,试验时利用配有卷收器或上部织带导向件的模拟三点式安全带,将载荷传递至3个固定点。此外,如果固定点的数量比4.2规定的多,这些固定点应按5.4.5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时利用模拟安全带加载5.3.5.1.1若安全带外侧下固定点未装卷收器,或卷收器装在安全带上固定点处时,其下固定点也应进行5.4.3规定的试验。
5.3.5.1.2在上述情况中,若制造商提出要求,5.4.1和5.4.3规定的试验可以分别在不同的车身框架上进行。
5.3.5.2后排外侧座椅和所有中间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应进行5.4.2规定的试验,试验时利用模拟无卷收器三点式安全带加载,且应进行5.4.3规定的试验,试验时利用模拟腰带对两个下固定点加载。若制造者提出要求,两项试验可以分别在不同的构架上进行5.3.5.3当制造者提供装有安全带的车辆时,应制造者的要求,可以使用车辆上的安全带进行试验。
5.3.6如果外侧和中间座椅无安全带上固定点,下固定点应进行5.4.3规定的试验,利用模拟腰带将载荷传递至固定点
5.3.7如果车辆设计成可以安装其他装置,而这些装置使织带必须通过导向件才能与固定点连接时,或与4.2规定的范围之外的固定点连接时,则应利用这种装置将安全带或模拟带连接于车辆的安全带固定点上,此时,安全带固定点应进行5.4规定的相应的试验。5.3.8充许采用可证明与上述试验等效的试验方法。5.4试验方法
5.4.1上固定点装有导向件或织带导向环带卷收器的三点式安全带5.4.1.1在安全带上固定点应装有适用于传递试验载荷的绳索或织带的导向件或导向环,或由制造商提供导向件或织带导向环,5.4.1.2利用模拟织带对上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2)施加13500N土200N的试验载荷。对M2和N2类的车辆,试验载荷应为6750N土200N;对于M3和N,车辆,试验载荷为4500N王200N。
5.4.1.3与此同时,应对下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1)施加13500NJ200N的试验载荷。对M,和N2类的车辆,试验载荷应为6750NJ200N:对于Ma和N3车辆,试验载荷为4500Ni200N。
5.4.2无卷收器或卷收器装于上固定点的三点式安全带5.4.2.1应对连接安全带上固定点及相应的下固定点的上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2)施加13500N土200N的试验载荷。如果上固定点带有卷收器,应连同卷收器一起试验。对M2和N2类的车辆,试验载荷应为6750N土200N;对于M和N,车辆,试验载荷为4500N土200N,5.4.2.2与此同时,应对下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1)施加13500N土200N的试验载荷。对M2和N2类的车辆,试验载荷应为6750NJ200N:对于M和N,车辆,试验载荷为4500N土200N。
5.4.3两点式安全带(腰带)固定点应对连接腰带的下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1)施加22250N+200N的试验载荷。对Mz和N2类的车辆,试验载荷应为11100N土200N:对于M3和N,车辆,试验载荷为7400N±200N。
5.4.4设于座椅骨架上或分设于座椅骨架和车身框架上的安全带固定点5.4.4.1在进行5.4.1、5.4.2及5.4.3规定试验的同时,应对每一个或每一组座椅施加下面规定的载荷;
5.4.4.2除5.4.1、5.4.2和5.4.3规定的载荷外,还应施加一个相当于座椅总成质量20的力。惯性载荷应施加在座椅上或与相应的座椅的实际质量相当的座椅相关部件上。追加的载荷及载荷的分布应由制造商确定且经检验机构认可。对M2和N2类车辆,载荷为座椅总成质量的10倍;对M3和N3类车辆,应为座椅总成质量的6.6倍。5.4.5其他类安全带固定点的试验54.5.1利用模拟织带的装置,对连接到固定点上的上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2)施加13500N+200N的试验载荷。
5.4.5.2与此同时,对连接下固定点上的下人体模块(见附录B图B.3)施加13500N土200N的试验载荷。
5.4.5.3 对 Mz 和 N2类的车辆,试验载荷应为 6750N土200N,对于M;和 N;车辆,试验载荷为4500N~200N。
5.4.6后向座椅试验
5.4.6.1应按5.4.1、5.4.2或5.4.3的要求对固定点加载。试验载荷值同Ms或N,类车辆的规定值。
5.4.6.2加载方向同乘坐位置的朝向,试验程序同5.3。5.5动态试验
对附录D中D.1定义的座椅组,应制造者的要求可以进行附录D的动态试验。它可替代5.3和5.4的静态试验。
A.1定义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有效固定点的位置
A.1.1H点为基准点,必须按所GB11551一2003附录C规定的程序确定。H点为对应座椅每一正常使用位置确定的,对应于H点的参考点。R点为座椅基准点。A.1.2L和2点为安全带下有效固定点。A.1.3C点位于R点铅垂上方450mm处,如果按A.1.5定义的距离S不小于280mm,且制造商选用4.3.3.3规定的换算公式BR=260mm+0.8S,则C和R之间的铅垂距离应为500mm。A.1.4ai和a2为R分别通过Li点和L2点,且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平面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
A.1.5S为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至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基准平面P的距离(mm),P平面的位置规定如下:
A.1.5.1如果乘坐位置是由座椅形状确定的,P平面即为座椅的中心平面;A.1.5.2在不能确定乘坐位置的情况下:对于驾驶员座椅,P平面为通过的方向盘中心且平行于汽车纵向中心面的铅垂平面(可调式方向盘应位于正中位置):对于前排外侧乘员座椅P平面应为与驾驶员座椅的P平面对称的平面:对于后排外侧乘员位置的P平面,应为车辆纵向平面的距离为A的平面,由制造商按下述条件确定:A>200mm(仅供2人乘坐的长条座椅)A>300mm(供2人以上乘坐的长条座椅)A.2位置
见.1、2
A.1.3规定的距高
5.1.2规定的角度
题干线
4.3.3.7.2规定的附加固定点范围08
对左外制座格
有效固定点的范围
驱干基准线
单位为毫米
座棒螺向中心平面
上有效固定点
图A.2上有效固定点范图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人体模块示意图
25mm厚泡球覆盖层
图B.1下人体模块
25mm厚泡沫暖盖层
与固定点连接的带
图B.2上人体模块
单位为毫米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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