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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行业标准(SN)】 进出境野生动物检验检疫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8 23:15:06
  • SN/T1998-2007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T 1998-2007

  • 标准名称:

    进出境野生动物检验检疫规程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7-12-24
  • 实施日期:

    2008-07-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535.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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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 页数: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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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998-2007 进出境野生动物检验检疫规程 SN/T1998-2007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998—2007
进出境野生动物检验检疫规程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entry-exit wild animals2007-12-2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境野生动物检验检疫规程
SN/T1998—2007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spc.net.cn
电话:68523946
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X1230
印张0.5
字数7千字
2008年2月第一版
2008年2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2000
书号:1550662-18458
3定价6.00元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志珍、赵祥平、侯艳梅、肖妍、柯忠哲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998—2007
1范围
进出境野生动物检验检疫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规程。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1998—2007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8088出人境动物检疫采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3进境检疫
3.1隔离场许可
进境野生动物应隔离检疫。隔离场的建设应当符合隔离场检疫建设标准。隔离场许可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3.2检疫审批
3.2.1进境野生动物的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3.2.2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应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和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3.3准备工作
3.3.1隔离场:在动物入境前10d,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消毒药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隔离场进行3次消毒,每次间隔3d。
3.3.2饲料饲草:在动物人境前7d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饲草、饲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3.3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消毒药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上述工具及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3.3.4实验室准备:按照野生动物的检疫要求进行相关人员、试剂、设备的准备工作3.3.5运输路线确定:在野生动物入境前由检验检疫机构和货主或其代理人确定运输路线,保证野生动物的运输不经过疫区。
3.4现场检疫
3.4.1查验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动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3.4.2查阅航运日志、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资料3.4.3向随行兽医询问运输途中野生动物健康状况,查看相关记录。3.4.4进行临床检查,清点动物数量、品种3.4.5经现场检疫合格后,允许动物卸离运输工具,并押运到指定的隔离检疫场所,同时对运输工具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药物消毒。3.4.6收集废弃物、排泄物,密封包装,装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1
SN/T1998—2007
3.5隔离检疫
3.5.1驻场兽医对野生动物群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3.5.2隔离检疫期间动物用药应经驻场鲁医批准并在驻场鲁医的监督下进行3.6实验室检疫
依据《检疫许可证》和相关的检疫议定书、兽医卫生要求进行,并按照按GB/T18088和《检疫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疫样品的采集3.7不合格野生动物的处理
3.7.1野生动物出现死亡或有动物疾病临床症状时,应做好现场检疫记录,采取防控措施并进一步诊断鉴定,对发病个体实施单独隔离饲养,视诊断结果的情况做不同的处理3.7.2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中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应在四小时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全群动物作退回或者扑杀销毁处理。3.7.3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中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对阳性动物进行扑杀销毁处理。同群其他动物继续隔离,检测合格后放行。3.7.4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之外对动物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疫病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3.7.5对死亡或扑杀销毁的动物出具动物卫生证书3.8检疫放行
3.8.1进口大中野生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d,小动物为30d。若需延长检疫隔离期的,应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3.8.2合格动物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填写《进境动物流向表》并在一周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4出境检疫
4.1报告
货主或代理人应在签约前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确认检疫要求4.2报检
野生动物离境前60d,持有效的当地林业部门猎捕,驯养许可证及允许野生动物出境的批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3隔离检疫场许可
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有关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4.4隔离检疫
4.4.1消毒
动物进人隔离场前10d,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消毒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隔离场进行3次消毒,每次间隔3d。
4.4.2饲料饲草
应由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4.4.3野生动物现场检疫
出境动物应来自动物非疫区,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县级(含)以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明原件。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临床检查,进场野生动物应无传染病临床症状。
4.4.4检疫样品采集
按输入国检疫要求、双边协议以及贸易合同要求进行。2
4.4.5实验室检验
按进口国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以及贸易合同的要求进行。4.4.6不合格野生动物的处理
SN/T1998—2007
4.4.6.1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时,应在4h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地方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时,阳性动物不得出口。4.5放行
4.5.1出境野生动物的检疫与隔离时间按照贸易国政府间的有关规定执行4.5.2
装运工具应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用检验检疫机关认可的药物和方式进行清洗、消毒处理4.5.3野生动物装运前24h内进行一次全面临床检查并核对野生动物数量、检疫标识4.5.4合格野生动物在起运前出具动物卫生证书。4.5.5装运动物所使用的饲料以及铺垫材料是来自非疫区的,且要经过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动物放行后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消毒药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隔离场进行消毒。4.5.6
SN/T 1998—2007
进境野生动物的主要品种
附录A
(参考性附录)
野生动物进境资料
毛皮动物:狐狸水貂、貉、免、麝鼠等:观赏动物:大象、长颈鹿、斑马、北极熊、羚羊、野驴、海豚、海豹、海狮、海狗、海象、白鲸等;禽鸟类动物:乾鸟、鹤、企鹅、火烈鸟、天鹅、鹦鹉、火鸡等;演艺动物:虎、狮、黑熊、鳄鱼、猴子、猩猩等;其他经济动物:鹿、袋鼠、海、羊驼。A.2进境野生动物的主要方式
海、陆、空,贸易,赠予,携带,暂进。A.3进口野生动物的主要国家
美国:狐狸、水貂;
加拿大:水貂;
南非:动物园观赏动物;
芬兰:狐狸、水貂;
丹麦:狐狸。
A.4进口野生动物的主要地区
毛皮动物:山东、辽宁、河北、黑龙江、吉林;动物园动物:北京、四川、广东、辽宁;食用野生动物:广东、广西。
书号:155066·2-18458
SN/T 1998-2007
定价:
202—8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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