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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粮油储藏 熏蒸剂使用准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9 23:13:00
  • GB/T22497-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T 22497-2008

  • 标准名称:

    粮油储藏 熏蒸剂使用准则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8-11-04
  • 实施日期:

    2009-01-20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15 M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农业>>65.100杀虫剂和其他农用化工产品
  • 中标分类号:

    农业、林业>>植物保护>>B17农药管理与使用方法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8页
  • 标准价格:

    10.0 元
  • 出版日期:

    2009-01-20
  • 计划单号:

    20050445-T-449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2008-11-04
  • 起草人:

    严晓平、白旭光、张秀明、郭道林、黎万武、吕建华、陶诚、曾伶、周浩、许胜伟、王利丹
  • 起草单位:

    国家粮食储备局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河南工业大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东省粮食科学研究所
  • 归口单位: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国家粮食局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主管部门:

    国家粮食局
  • 相关标签:

    粮油 储藏 熏蒸剂 使用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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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熏蒸剂使用准则的相关术语和定义、熏蒸剂的使用、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及安全使用的防护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储藏的粮食和油料虫害熏蒸防治。 GB/T 22497-2008 粮油储藏 熏蒸剂使用准则 GB/T22497-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65.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2497--2008
粮油储藏
熏蒸剂使用准则
Grain and oil storage--Fumigants application guideline2008-11-0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01-20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GB/T22497-2008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河南工业大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东省粮食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晓平、白旭光、张秀明、郭道林、黎万武、吕建华、陶诚、曾伶、周浩、许胜伟、王利丹。
1范围
粮油储藏熏蒸剂使用准则
GB/T22497--2008
本标准规定了熏蒸剂使用准则的相关术语和定义、熏蒸剂的使用、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及安全使用的防护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储藏的粮食和油料虫害熏蒸防治。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木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715粮食生标准
GB2762食品中湾染物限量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500918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5009.86食品中有机磷衣药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囍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兼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厕GB7797
GB/T1423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16886.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LS1206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LS/T1211
粮油储戴技术规范
LS1212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熏蒸剂fumigant
在特定的温度和压力下,能够形成足够的气态浓度致死储粮有害生物的化学药剂。安全间隔期
月pre-outloading interval
熏蒸剂最后一次使用后至其在粮食中的残留量降至卫生标准要求的最大限量以下所经历的时问。熏蒸剂的使用
4.1基本要求
用于储粮的熏蒸剂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熏蒸剂,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熏蒸剂。601
GB/T22497--2008
4.2允许使用的需蒸剂及其限制
4.2.1磷化氢:可熏蒸原粮和除粉类外的各种成品粮,熏蒸种子粮按照LS/T1211执行。4.2.2硫酰氟:同一批粮食不得重复使用高剂量硫酰氟(20g/m)。4.2.3敌敌畏:仅用作空仓熏蒸。4.2.4氯化苦:不得用于成品粮、高水分粮、种用粮的熏蒸,也不得用于地下仓熏蒸。4.2.5环氧乙烷:仅限于处理带有矮腥黑穗病(TCK)的小麦。4.2.6甲基溴(也称溴甲烷):仅限于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哥本哈根修正案2]中的豁免范围内使用。
4.2.7其他经国家法定程序批推的熏蒸剂。4.3应用剂量
熏蒸剂的应用剂量按照LS/T1211或有关规定执行。4.4安全间隔期和最少散气时间
熏蒸后的储粮出库前应有安全间隔期,安全间隔期的长短应确保储粮出库时的熏蒸剂残留量应符合GB2715GB2762和GB2763要求。熏蒸后最少散气时间应满足散气后仓房内熏蒸剂的浓度符合GBZ.2.1的要求。5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
5.1磷化氢、氯化苦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15的最大限量,其检测方法按照GB/T5009.36执行。
5.2环氧乙烷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应符合GB/T16886.7的最大限量,其检测方法按照GB/T14233.1执行。
5.3敌敌畏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最大限量,其检测方法按照GB/T5009.20执行。5.4硫酰氟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2的最大限量,其检测方法按照GB/T5009.18执行。5.5其他熏蒸剂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6安全使用的防护原则
熏蒸剂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人员安全,按1.S1206、L.S1212执行。6.1
6.2磷化氢中毒诊断和处理按GB7797执行:6.3其他熏蒸剂的中毒诊断和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602
考文献
GB/T22497-2008
[1]《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TheMantrealProtocolonSubstancesthatDeplete the Ozone Layer),Ozone Secretariat,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P16-19,ISBN:92-807-1888-6,Published2000.【27《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1992年11月25日签署,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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