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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化学品 21天/28天重复剂量经皮毒性试验方法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1-15 10:16:10
  • GB/T21753-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T 21753-2008

  • 标准名称:

    化学品 21天/28天重复剂量经皮毒性试验方法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英文名称:

    Chemicals - Test method of repeated dose dermal toxicity:21/28-day study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8-05-12
  • 实施日期:

    2008-09-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3.01 MB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 采标情况:

    IDT OECD No.410:1981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书号:

    155066·1-32182
  • 页数:

    8页
  • 标准价格:

    10.0 元
  • 出版日期:

    2008-07-01
  • 计划单号:

    20070870-T-469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2008-05-12
  • 复审日期:

    2023-12-28
  • 起草人:

    侯粉霞、许崇辉、潘芳、吴景武
  • 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归口单位: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相关标签:

    化学品 重复 剂量 毒性 试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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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21天/28天重复剂量经皮毒性试验的范围、术语和定义、试验基本原则、试验方法、试验数据和报告。适用于检测化学品短期经皮毒性。 GB/T 21753-2008 化学品 21天/28天重复剂量经皮毒性试验方法 GB/T21753-2008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21天/28天重复剂量经皮毒性试验的范围、术语和定义、试验基本原则、试验方法、试验数据和报告。适用于检测化学品短期经皮毒性。
本标准等同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化学品测试指南No.410(1981年)《21天/28天重复剂量经皮毒性试验》(英文版)。
本标准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增加了范围部分;
---计量单位改成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删除OECD 的参考文献部分。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粉霞、许崇辉、潘芳、吴景武。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300;11.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1753—2008
化学品
21天/28天重复剂量经皮毒性
试验方法
Chemicals--Test method of repeated dose dermal toxicity:21/28-day study2008-05-1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8-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家标准
化学品21天/28天重复剂量经皮毒性试验方法
GB/T21753—2008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6
2008年7月第一版
字数8千字
印张0.5
2008年7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1-32182
如有印装差错
定价10.00
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GB/T21753—2008
本标准等同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化学品测试指南No.410(1981年)《21天/28天重复剂量经皮毒性试验》英文版)。本标准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增加了范围部分;
计量单位改成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一删除OECD的参考文献部分。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粉霞、许崇辉、潘芳、昊景武。I
1范围
化学品
21天/28天重复剂量经皮毒性
试验方法
GB/T21753—2008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21d/28.d重复剂量经皮毒性试验的范围、术语和定义、试验基本原则、试验方法、试验数据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检测化学品短期经皮毒性。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予本标准
剂量dose
系指所受受试物的量,常以质量(g、mg)或动物单位体量所给予的受试物的型(mg/kg)来表示;如将受试物掺人饲料进行喂养染毒时,也可以用受试物在伺料中的恒定浓度(mg无作用剂量
effect level
-effectlevel/无毒性作用剂量-no-loxiq-effectlevel/无有客作用剂量no-adverse是指几个染需剂量中未产生有害作用的最大染毒剂量。/它以试验动物平均单位体重每天染的受试物质量(mg/kg))来表示。
蕃积毒性
cumalative toxicity
是受试物重复剂盘染毒引起的有害效应,重复剂量染寒可延迟性作用的发排、增加受试物或其代谢产物在易感组织史的浓度
3试验基本原则
动物分为几个剂量组,每组个剂量,动物每天经皮染毒,连续染毒2V//28d。每天于经皮染率过程中观察毒性表现。试验期间死亡的动物要进行大体解剖。试验结束后处死存活动物并进行解削检查。
21d和28d的反复经皮染毒试验的主要差别是染毒期限不同,其余要点相似,这两个试验可共用一个测试方法。
4试验方法
4.1试验动物
4.1.1动物品系的选择
可选用成年大鼠、家免或豚鼠,亦可应用其他动物,但需说明理由。试验开始时动物体重范围应为:大鼠200g~300g;家免2.0kg~3.0kg;豚鼠350g~450g。当重复剂量经皮毒性试验作为长期试验的预试验时,预试验与长期试验要使用同一品系的动物。4.1.2数量和性别
每个剂量组至少要使用10只皮肤健康的动物(5只雌性和5只雄性),雌性应为未育和未孕的动1
GB/T21753—2008
物。如计划在试验过程中处死部分动物,则应依据试验结束前计划要处死的动物的个数来相应增加剂量组内的动物数。另外,应有一个10只动物附加组(每种性别5只动物),该组以高剂量染毒21d/28d,并且在染滞结束后14d期间内,观察毒性反应的可恢复性、持续性以及迟发性。4.1.3饲养条件
动物应单笼饲养。动物房的温度,啮齿类动物应为22℃士3℃,免为20℃士3℃;相对湿度为30%~70%。人工照明时,应每12h明暗交替。饲以实验室的常规饲料,饮水不限。4.2试验条件
4.2.1剂量设计
至少应有3个染毒剂量组和1个对照组,如有要,还应有1个溶剂/赋形剂对照组。对照组动物除了无受试物染毒外,其他处理应与试验组完全一样。最高剂量组应能引起毒性效应但不引起动物死亡,因为高剂量组动物出现死亡可影响对结果进行有意义的评价。最低剂量组应不出现任何毒性效应,但最低剂量应超过人预期接触的剂量。理想的中间剂量组应能产生最小的可观察到的毒性效应。如有一个以上的中间剂册,则应有适当的剂盘间隔,以产生不同程度的毒性反应。在低、中剂量组和对照组的动物死亡数应很少,以便对结果进行有意义的评价。如果皮肤染毒产生了严重的皮肤刺激作用,则应降低受试样品的剂量,尽管这可能引起高剂量组毒性效应减少或不出现。如果在试验初期皮肤就受到严重损伤,也许应停止试验,并且以较低剂量重新试验。
4.2.2限量试验
如果1000mg/kg的剂量(人类预期接触水平可能提示需要使用更高的剂量)未引起可观察到的毒性效应,或预期不会产生性效应(根据结构类似的化合物的毒性资料)时,就不需要用三个剂量组来进行试验。
4.3实验准备
健康初成年的动物于试验前饲养观察至少5d以使其适应试验环境。试验前将动物随机分配到各染垂组和对照组。即将进行皮肤染毒前,剪去动物躯干背部的被毛,也可采用剃毛的方式,但剃毛应于染毒前约24h完成。根据动物被毛生长情况,大约每隔1周需要进行一次重新剪毛或剃毛。剪毛或剃毛时,一定要注意不要损伤皮肤(除非试验设计中要求损伤皮肤时),否则就会改变皮肤的渗透性。去毛面积应不少于体表面积的10%。在决定去毛面积和纱布的大小时应考虑动物体重的大小。固体受试物(有时需要研磨)染毒时用水使其湿润或使用适当的溶剂/赋形剂,以保证与皮肤接触良好。使用溶剂/赋形剂时,应考虑溶剂/赋形剂对皮肤渗透受试物能力的影响。液体受试物一般不需要稀释。4.4方法
动物每天经皮染毒受试物至少6h,每周染毒7d,连续染毒21d/28d。然而,考虑到实际情况,每周染毒5d也是可以接受的。为追踪观察而设的附加组动物,染毒21d/28d后不再染毒,并再观察14d,以检测嵌效应的可恢复性、持续性或迟发性。将受试物以均匀的薄层涂敷在约占动物总体表面积的10%动物体皮肤上。对于高毒性受试物,涂皮面积可以小一些,但涂敷的薄层应尽可能薄、尽可能均匀地涂满整个染毒区域。用多孔纱布和无刺激性胶布固定,使受试物与皮肤保持接触;然后以适当的方式进一步覆盖染毒部位以防止纱布脱落并保证受试物不被动物舔食。为了防止受试物被动物添食,可以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但不提倡采用完全限制动物活动的方法。4.5观察
4.5.1临床观察
每天至少进行一次仔细的临床观察。为了减少在试验过程中损失动物,每天还应注意观察以便及时解剖死亡的动物、两离或处死病弱或濒死的动物。记录所观察到的毒性效应,包括其出现时间、程度和持续时间。笼旁观察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观2
GB/T21753—2008
察:皮肤和被毛、眼睛和黏膜、呼吸系统、循环系统、自主和中枢神经系统、四肢活动和行为方式等的变化。每周称量摄食量和动物体重。有必要对动物进行定期观察以保证不会由于动物自相残杀、组织自溶和误放等原因在试验过程中损失动物。试验结束时,除附加组外,处死所有存活的动物。当发现频死动物时,应移走并安乐处死。
4.5.2临床检查
应对所有的动物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4.5.2.1试验结束时进行血液学检查,包括红细胞比积、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数、白细胞数及其分类、凝血功能(如凝血时间、凝血酶元时简、血栓形成时简或血小板数)测定,4.5.2.2试验结束时进行血液临床生化测定。应测定反应肝功能、肾功能的指标。建议测定的项目有:血清中的钙、磷、氯、钠、钾、空腹血糖(禁食时间依动物品系而定)、血清谷氨酰-丙氨酸转氨氮酶(现在称作丙胺酸转氨酶)(ALT)、谷氨酰-天门冬氨酸转氨酶(现在称作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鸟氨酸脱羧酶、-谷氨酰转酶、尿素氮、白蛋白、肌酐、总胆红素和血清总蛋白。如有必要,可检查脂类、激素、酸碱平衡、高铁血红蛋白和胆碱酯酶活性等。必要时,根据受试物作用方式选择其他特殊测定。4.5.2.3一般情况下不要求进行尿液分析,但是仅在受试物的预期性或已观察到的毒性提示需要时才进行尿液分析。
如果实验室已有的血液学和临床生化的正常值资料不够充分时,应考虑在染开始前逃行血液学和临床生化测定。
4.5.3病理学检查
4.5.3.1大体解部
对所有的动物都应进行全面的大体解剖,包括体表、体腔的各开口处,颅腔、胸腔和腹腔及其内部的器官和组织。肝、肾、肾上腺和睾丸在分离后应尽快称重以免失水干燥。应将下列器官和组织保存于适宜的固定液中以备组织病理学检查:正常的和染毒过的皮肤、肝、肾和靶器官(大体解剖有异常或大小有改变的器官)。
4.5.3.2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固定保存的器官和组织逃行病理组织学检查。高剂量组发现病变时,再进一步对其他剂量组的动物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对附加组的组织病理学检查应重点检查在其他染游组有病变的器官和组织。
5试验数据和报告
5.1结果处理
5.1.1将数据综合成表格形式,表示试验开始时各组的动物数、出现损害的动物数、损害类型及出现每种类型损害的动物的百分数。
5.1.2所有观察到的结果,无论是计量资料还是计数资料,都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进行统计分析。要使用常用的统计学方法。试验设计时就应选好所采用的统计方法。5.2结果评价
综合考虑临床观察、临床检查、大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等方面的结果,评价受试物延复剂量经皮染毒的毒性。主要是评价受试物的染毒剂量与异常的有无、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之间的关系。异常包括临床观察发现异常、临床检查发现异常、大体解剖发现器宫和组织损伤、已确认的靶器官、体重改变、对死亡率的影响以及出现其他一般的或特殊的毒性效应。正确实施的21d/28d的试验应能说明受试物反复经皮染毒后的毒性作用,并能表明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较长期试验。同时亦为较长期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资料。
5.3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要包括下列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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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种系;
不同性别和剂量的毒性反应数据;b)
试验过程中动物死亡的时间及试验结束时动物是否存活;c)
渐性效应和其他效应;
观察到每种异常时的出现时间及后续过程;消耗量和体重数据;
血液学检测指标及其相应的正常值范围;临床生化检测指标及其相应的正常值范围;i)
大体解结果;
详细描述所有的组织病理学改变;)
k)结果的统计分析(籍要时)。
5.4结果解释
重复剂抵经皮染毒毒性试验将提供皮肤反复接触受试物引起的毒性反应资料。虽然从试验结果外推到人的可靠性有限,但是能提供关于某受试物经皮肤吸收程度的资料。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1-3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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