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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行业标准(QB)】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2-26 20:22:22
  • QB/T2947.3-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QB/T 2947.3-2008

  • 标准名称: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 标准类别:

    轻工行业标准(Q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8-02-01
  • 实施日期:

    2008-07-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4.40 M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道路车辆工程>>43.140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
  • 中标分类号: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钟表、自行车、缝纫机>>Y14自行车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 书号:

    155019·3211
  • 页数:

    14页
  • 标准价格:

    15.0 元
  • 出版日期:

    2008-07-01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徐茂德、陈蕾强
  • 起草单位:

    全国自行车标准化中心;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梅岭化工厂;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 归口单位:

    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相关标签:

    电动 自行车 蓄电池 充电器 锂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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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部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GB 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及其所用充电器。 QB/T 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QB/T2947.3-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43.140
分类号:Y14
备案号:2341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Electric bicycles-cell or battery and chargersPart 3: Li-ion batteries and chargers2008-02-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07-01实施
QB/T2947一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第2部分: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及充电器;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本部分为QB/T2947一2008的第3部分。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QB/T2947.3-2008
本部分起草单位:全国自行车标准化中心、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梅岭化工厂、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摩托集团公司五羊自行车分公司和天津市航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茂德、陈蕾强。本部分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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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QB/T2947.3-2008
本部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的术语、定义、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部分适用于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简称电池组或电池)及其所用充电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2828.1一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12742自行车检测设备和器具技术条件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Z18333.1-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QB/T2947.1一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3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蓄电池术语、定义和符号
GB/Z18333.1一2001中包括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1
锂离子蓄电池组Li-ionsecondarylithiumbattery由一个或多个电池连接而成的可直接使用的组合体。它包括外壳、极柱端子和电子保护装置或控制电路。
标称电压 nominal voltage
用来表示电池电压的一个适当的近似数值。注l:由n只电池串联组成的电池的标称电压等于n乘以单体电池的标称电压。3.1.3
额定容量ratedcapacity
在规定条件下,电池处于完全充电态所能提供的由制造商标明的容量值C2(Ah)(安时)。即在规定条件下,充满电的单体电池或电池以0.212(A)的标准电流的首次(不超过第5周)放电容量。3.1.4
实际容量dischargecapacity
在规定条件下,充满电的单体电池或电池以0.212(A)的标准电流或规定电流放电时实际放出的容1
QB/T2947.3-2008
量值,用C2(Ah)表示。
充电终止/截止电流end-of-chargecurrent/out-offcurrent电池或电池在恒压(制造商规定)充电时,停止充电时的电流值。注2:由n只单体电池并联组成的电池的充电终止/截止电流等于n乘以单体电池的充电终止/截止电流。通常锂离子电池的充电截止电流为nx(0.0212(A)~0.0512(A))。3.1.6
小时率电流currentperhour-rate表示电池充放电电流大小的术语,用12(A)表示。例如:2h率电流的数值用C2/2表示。3.1.7
大电流放电特性largecurrentdischargecharacteristic在规定条件下,电池以规定的大电流放电时的放电特性。3.1.8
放电终止/截止电压finalvoltage/cut-offvoltage电池或电池终止放电时的电压值。注3:由n只单体电池串联组成的电池的放电终止电压值等于n乘以单体电池的放电终止电压。通常锂离子电池的放电终止电压为n×3.0(V)(LiCoOz体系)或2.75(V)(LiCoMnOz体系/LiCoMnNiOz体系)。3.1.9
过放电over-discharge
低于电池或电池放电终止/截止电压时的状态通常就可视为电池进入过放电状态:而这里的过放电是指当电池或电池的放电终止/截止电压达到0(V)以后甚至电压为负值的(反极)状态。因为电池和电池长期处于过放电状态将严重影响它的输出性能和循环能力,应严格控制不要使其处于过放电状态。
推荐充电电流recommended charge current电池在恒流充电过程中,为获得最佳性能和安全性而由制造商推荐的充电电流值。3.1.11
最高充电电压maximumchargevoltage由制造商推荐的在充电过程中不应超过的充电电压。注4:由n只电池串联组成的电池的最高充电电压等于n乘以单体电池的最高充电电压。通常锂离子电池的最高充电电压为nx[4.18(V)~4.20(V)]。3.1.12
过充电特性 over-charge characteristic电池或电池达到完全充电状态后继续充电的耐过充性能。3.1.13
循环寿命cyclelife
在规定的条件下,电池或电池能够进行充放电的次数。3.1.14
爆炸explosion
电池或电池的外壳破裂导致物质从壳内抛射出来,并发出爆炸声。3.1.15
起火fire
电池或电池的外壳破裂后发射火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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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leakage
OB/T2947.3—2008
当电池或电池因内部成分(如电解液、气体或其他物质)从电池或电池中漏出,泄漏超过电池或电池初始重量的1%时,即为泄漏。3.1.17
荷电保持特性characteristicforretentivecapacity在规定的条件下,充满电的蓄电池开路贮存后的容量保存性能。3.2充电器术语、定义和符号
按QB/T2947.1-2008中3.2的规定。4型号命名
4.1电池型号命名
4.1.1圆柱形电池的型号命名
圆柱形电池的型号命名由电池内串联单体电池数、电池采用的负极体系字母、占最大重量比的正极体系字母、电池形状代号、单体电池的直径、单体电池的高度和电池内并联电池数组成。其表示方法如下:
4.1.2方形电池的型号命名
XX - XX
电池内并联电池数
单体电池的高度,mm,取整数
单体电池的直径,mm,取整数
电池形状代号
占最大重量比的正极体系字母
电池采用的负极体系字母
电池内串联单体电池数
方形电池的型号命名由电池内串联单体电池数、电池采用的负极体系字母、占最大重量比的正极体系字母、电池形状代号、单体电池厚度、单体电池宽度、单体电池的高度和电池内并联电池数组成。其表示方法如下:
xx - xx
电池内并联电池数
单体电池的高度,mm,取整数
单体电池的宽度,mm,取整数
单体电池的厚度,mm,取整数
电池形状代号
占最大重量比的正极体系字母
电池采用的负极体系字母
电池内串联单体电池数
QB/T2947.3-2008
4.1.3型号中字母和数组的规定
4.1.3.1电池内串联单体电池数
电池内串联单体电池数用数字表示,若电池只由一个单体电池构成,数字1可以省略不写。4.1.3.2电池采用的负极体系字母电池采用具有嵌入特性的锂离子负极体系,用字母I表示;电池采用金属锂或锂合金负极体系,用学母L表示。
4.1.3.3电池中占最大重量比的正极体系字母电池中占最大重量比的正极体系是钻基,用字母C表示;电池中占最大重量比的正极体系是镍基,用字母N表示;电池中占最大重量比的正极体系是锰基,用字母M表示:电池中占最大重量比的正极体系是钒基,用字母V表示;对混合多元正极材料以及磷酸铁锂等新型正极材料另行协商、规定。4.1.3.4电池形状代号
电池形状为圆柱形,代号用字母R表示;电池形状为方形,代号用字母P表示。4.1.3.5电池外形尺寸
电池外形尺寸用数字表示。
4.1.3.5.1圆柱形电池
由圆柱形电池成的电池,外形尺寸由单体电池的直径和单体电池的高度表示。尺寸数字一般取两位,对尺寸不足10mm的应在十位上补“0”;高度与直径中,若有尺寸大于或等于100mm者,则在两组数字之间加分隔符“/”,同时该尺寸的位数也相应增加。:4.1.3.5.2方形电池
由方形电池成的电池,外形尺寸由单体电池厚度、单体电池宽度和单体电池高度表示。尺寸数字一般取两位,对尺寸不足10mm的应在十位上补“0”:若高度、宽度与厚度的尺寸中有大于或等于100mm者,则在各数字之间加分隔符“/”,同时该尺寸的位数也相应增加;若上述三个尺寸中至少有一个尺寸小于1mm时,则用mm/10(取为整数)来表示该尺寸,并在该整数前添加下标字母t。4.1.3.6电池内并联电池数
电池内并联电池数用数字表示,若电池内无并联电池的此项连同前面的连接符“一”省略。4.1.4示例
示例1:ICR1865表示直径18mm,高度65mm,以钻基材料为正极的单体圆柱形锂离子蕾电池。示例2:IMR42/120表示直径42mm,高度120mm,以锰基材料为正极的单体圆柱形锂离子蓄电池。示例3:10IMR42/120-2表示由10只直径为42mm,高度为120mm,以锰基材料为正极的圆柱形电池串联后再2组并联组成的锂离子蓄电池。
示例4:ICP083448表示厚度8mm,宽度34mm,高度48mm,钻基正极的单体方形锂离子蓄电池。示例5:IMP08/34/150,表示厚度8mm,宽34mm,高度150mm,锰基正极的单体方形锂离子蓄电池。示例6:ICP73448表示厚度约0.7mm,宽度34mm,高度48mm,钻基正极的单体方形锂离子蓄电池。示例7:10ICP103463-2表示由10只厚度10mm,宽度34mm,高度63mm,以钻基材料为正极的方形电池串联后再2组并联组成的锂离子蓄电池。
4.2充电器型号命名
充电器的型号由充电器的用途代号、电池类型代号、电池的标称电压、电池额定容量及设计顺序号组成。其表示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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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充电器的用途代号
设计顺序号
电池额定容量
电池的标称电压
电池类型代号
充电器的用途代号
充电器的用途代号用字母DZ表示。4.2.2电池类型代号
电池类型代号用字母L表示。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4.2.3示例:
5要求
5.1电池
设计顺序号为12
电池额定容量为7Ah
电池的标称电压12V
锂离子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
5.1.1外观、极性标志、外形尺寸、重量、标志和代号5.1.1.1外观
QB/T2947.3-2008
电池外观应清洁,不应有裂痕、裂纹、凹痕、沙眼、变形和其他形式的机械损伤,输出引线不应有锈蚀。
电池所有引出电缆线均有防止电缆线转动和拔脱的固定装置,不应有电缆拔脱、断线、机械变形和接头松动的现象,电缆线均不应有导线裸露的现象。5.1.1.2极性标志
电池的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相一致。5.1.1.3外形尺寸
按6.1.1.3进行测量,电池的外形尺寸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5.1.1.4重量
按6.1.1.4进行测量,电池的重量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5.1.1.5标志和代号
电池上应有表明电池型号、标称电压、额定容量、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制造厂和注意事项的标识或铭牌。
5.1.2电性能
5.1.2.1开路电压
电池开路电压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5
QB/T2947.3-2008
5.1.2.2工作电流
电池工作电流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5.1.2.3容量
5.1.2.3.1常温容量
电池按6.1.2.3.1的规定试验后,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100%。5.1.2.3.2低温(-10℃)容量
电池按6.1.2.3.2的规定试验后,-10℃条件下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5%。5.1.2.3.3高温(40℃)容量
电池按6.1.2.3.3的规定试验后,40℃条件下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5.1.2.3.412(A)放电容量
电池按6.1.2.3.4的规定试验后,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5.1.3荷电保持能力
电池按6.1.3的规定试验后,其荷电保持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5.1.4循环寿命
电池按6.1.4的规定试验后,其循环寿命应不低于500次。第100次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5%;第500.次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60%。5.1.5耐振动
电池按6.1.5的规定经受振动后,应满足:a)外壳不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外形尺寸范围;b)由n只单体电池串联组成的电池电压,试验前后开路电压变化不超过土(0.2xn)V;c)电池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5.1.6安全性
5.1.6.1短路
电池按6.1.6.1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5.1.6.2过充电
电池按6.1.6.2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5.1.6.3过放电
电池按6.1.6.3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5.1.6.4恒温湿热
电池按6.1.6.4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冒烟、不着火或不爆炸。5.1.6.5高低温冲击
电池按6.1.6.5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冒烟、不着火或不爆炸。5.1.6.6浸水
电池按6.1.6.6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冒烟、不着火或不爆炸。5.1.6.7自由跌落
电池按6.1.6.7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冒烟、不着火或不爆炸。5.1.6.8反充电
电池按6.1.6.8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冒烟、不着火或不爆炸。5.1.6.9130℃高温
电池按6.1.6.9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冒烟、不着火或不爆炸。5.1.6.10穿刺
单体电池按6.1.6.10的规定试验后,应不爆炸、不起火,但允许电池变形或漏液。5.1.6.11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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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电池按6.1.6.11的规定试验后,应不爆炸、不起火。5.2充电器
按QB/T2947.1一2008中5.2的规定。6试验方法
本章所用的检测设备和器具应符合GB12742的规定。6.1电池
6.1.1外观、极性标志、外形尺寸、重量、标志和代号6.1.1.1外观质量
目视检查被测电池的外观质量,结果应符合5.1.1.1的要求。6.1.1.2极性标志
用万用表电压挡测量电池的极性,结果应符合5.1.1.2的要求。6.1.1.3外形尺寸
用量具测量电池的外形尺寸,结果应符合5.1.1.3的要求。6.1.1.4重量
用衡器测量电池的重量,结果应符合5.1.1.4的要求。6.1.1.5标志和代号
目视检查电池标志和代号,结果应符合5.1.1.5的要求。6.1.2电性能
6.1.2.1开路电压
用电压表测量电池的开路电压,结果应符合5.1.2.1的要求。6.1.2.2工作电流
6.1.2.2.1试验条件
环境温度:15℃~35℃:
相对湿度:25%~85%:
气压:大气压力86kPa~106kPa。6.1.2.2.2充电制度
QB/T2947.3-2008
将完全放电态的电池先以0.21,(A)电流恒流充电到充电终止电压,在恒压充电阶段当充电电流小于充电终止/截止电流时停止电池的充电。6.1.2.2.3测试方法
将完全充电的电池搁置1h5h后,以0.512(A)电流放电至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在放电过程中的第10min时以15A的脉冲电流(脉宽5s)放电一次,结果应符合5.1.2.2的要求。6.1.2.3容量
6.1.2.3.1常温容量
将电池按6.1.2.2.2的规定充电,并搁置1h~5h后,将电池置于6.1.2.2.1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以0.212(A)电流放电至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计算电池实际容量。试验可重复五次,在五次试验内,电池实际容量应符合5.1.2.3.1的要求。6.1.2.3.2低温(-10℃)容量
将电池按6.1.2.2.2的规定充电,再将电池置于一10℃的低温箱中搁置8h,然后在低温箱中以0.212(A)电流放电至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计算电池实际容量,其结果应符合5.1.2.3.2的要求。6.1.2.3.3高温(40℃)容量
将电池按6.1.2.2.2的规定充电,再将电池置于40℃的高温箱中搁置8h,然后在高温箱中以0.2I2(A)电流放电至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计算电池实际容量,其结果应符合5.1.2.3.3的要求。7
QB/T2947.3-2008
6.1.2.3.4I2(A)放电容量
将电池按6.1.2.2.2的规定充电,以I2(A)电流放电至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计算电池实际容量,其结果应符合5.1.2.3.4的要求。6.1.3荷电保持能力
电池按6.1.2.2.2的规定充电,然后以开路方式搁置30天后,电池以0.212(A)电流放电至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计算放电容量。电池的荷电保持能力用额定值的百分比表达,结果应符合5.1.3的要求。
6.1.4循环寿命
按6.1.2.2.2的规定对电池充电,以0.212(A)电流放电至电池的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在6.1.2.2.1的规定条件下连续循环,充、放电之间的间歇转换时间不超过30min,当电池放电容量连续三次低于额定容量的60%时(此三次不计入循环次数),停止试验。记录电池最后一次放电容量,试验结果应能满足5.1.4的要求。
6.1.5耐振动
电池先按6.1.2.2.2的规定充电,然后在6.1.2.2.1规定的条件下,以大平面方向紧固在振动台上。对电池施以振幅为2mm,频率为16.7Hz,时间为1h的垂直振动,电池应满足5.1.5的要求。6.1.6安全性
试验操作者进行如下试验时,应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防止在电池发生意外时造成伤人事故。6.1.6.1短路
将按6.1.2.2.2规定充满电的电池,除去保护线路后,正负极用导线短路(导线电阻30m250m2)1h或保护线路板保护,结果应符合5.1.6.1的要求。6.1.6.2过充电
将按6.1.2.2.2规定充满电的电池,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后,以I2(A)电流进行过充电1h,结果应符合5.1.6.2的要求。
6.1.6.3过放电
将完全放电态的电池,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后,再以0.212(A)的电流继续放电,直至达到某个电池电压为0V,结果应符合5.1.6.3的要求。6.1.6.4恒温湿热
将充满电的电池放入温度(402)℃,相对湿度90%~95%的恒温恒湿箱中,持续时间48h。试验结束后将样品取出,在6.1.2.2.1规定的条件下搁置6h,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结果应符合5.1.6.4的要求。
6.1.6.5高低温冲击
将充满电的电池放入温度-40℃的低温环境中搁置1h,再在85℃条件下搁置1h,如此循环32次结束试验。试验结束后将样品取出,再在6.1.2.2.1规定的条件下搁置6h,然后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结果应符合5.1.6.5的要求。
6.1.6.6浸水
将充满电的电池浸入室温下的水槽中,深度以浸没电池表面为准,保持24h。试验结束后,将样品取出,在6.1.2.2.1规定的条件下搁置6h,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结果应符合5.1.6.6的要求。6.1.6.7自由跌落
将充满电的电池从700m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厚度为20mm的硬木板试验台面上,X、Y、Z每个正、负方向各试验1次。试验结束后,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结果应符合5.1.6.7的要求。6.1.6.8反充电
在6.1.2.2.1规定的条件下,将充满电的电池的正负极反接,以1/312(A)电流进行恒流充电8h。试验结束后,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结果应符合5.1.6.8的要求。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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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130℃高温
QB/T2947.3-2008
将充满电的电池放置在烤箱中,并以3℃~7℃/min的速度升温,温度升至130℃后开始计时,并保持温度一直处于(130±2)℃范围内1h。试验结束后,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结果应符合5.1.6.9的要求。
6.1.6.10穿刺
电池先按6.1.2.2.2的规定充电,然后在6.1.2.2.1规定的条件下,在电池中抽取单体电池,用一个直径3mm的钉子(对方形电池必须以垂直于宽度的方向)穿过单体电池中心,并把钉子停留在单体电池内30s。试验单体电池应满足5.1.6.10的要求。6.1.6.11挤压
在电池中抽取单体电池,按6.1.2.2.1规定的条件下,将单体电池放置在专用的挤压试验机上,对单体电池分别进行横向和纵向挤压,使挤压后的单体电池横向和纵向尺寸变形1mm~3mm。试验单体电池应满足5.1.6.11的要求。
6.2充电器
按QB/T2947.1-2008中6.2的规定。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电池、充电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出厂检验
电池、充电器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方能出厂。7.2.1电池
7.2.1.1抽样方案
电池外观和极性标志项目采用全检,其余项目采用GB/T2828.1一2003一次正常抽样方案。7.2.1.2电池出厂检验项目、接收质量限(AQL)和检验水平见表1。表1电池出厂检验项目、接收质量限(AQL)和检验水平序号
检验项目
极性标志
外形尺寸
标志和代号
开路电压
工作电流
常温容量
充电器
5.1.2.3.1
试验方法
6.1.2.3.1
接收质量限
检验水平
一般检验水平I
一般检验水平I
一般检验水平JI
一般检验水平II
充电器出厂检验项目、接收质量限(AQL)和检验水平按QB/T2947.1一2008中7.2.2.2的规定。7.3型式检验
7.3.1检验规定
电池、充电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进行定型鉴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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