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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放养鸡兽医防疫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4-08 23:53:33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33/ 591-2006

  • 标准名称:

    放养鸡兽医防疫规范

  • 标准类别: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6-01-05
  • 实施日期:

    2006-02-08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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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03.020
  • 中标分类号: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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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放养鸡的兽医预防、防疫管理、消毒、疫病监测与控制、兽药使用及记录等技术要求,适用于放养肉鸡和放养蛋鸡的生产与防疫管理,是浙江省放养鸡养殖的重要技术规范。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B41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591—2006 放养鸡兽医防疫规范 Epidemic prevention specification for feeding chicken 2006-01-05发布 2006-02-08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兽医防疫标准制定。 本标准中4.1.1、第7章、第10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建一、母安雄、陈玉华、杨宗照、谷根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养鸡的兽医预防、防疫管理、消毒、疫病监测、疫病控制与扑灭、兽药应用及记录等方面的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放养肉鸡、放养蛋鸡的兽医防疫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最新版本。 GB/T 16548 畜禽病害肉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5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6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40 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农业部兽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放养鸡 指通过舍内育雏,雏鸡育成后白天在山林、荒坡等适宜场地自由觅食虫草,夜间归舍,并适时补料的饲养方式生产的鸡。 4 饲养地防疫要求 4.1 场址选择和布局 4.1.1 开办放养鸡饲养场地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1.2 饲养场应选择地势高燥、避风向阳、环境安静、水源充足清洁,并具有竹林、果园、茶园等经济林地,距离干线公路、村镇居民点至少1000米。 4.1.3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严格分离。 4.1.4 应设置兽医室、消毒室、隔离舍,并位于主风向下风口50m以上。 4.1.5 场地按规模分区饲养,一般每群不超过1000羽,以便集中免疫、消毒和管理,有条件的实行轮牧和全进全出制度。 4.2 环境要求 4.2.1 放养鸡饮用水标准按NY 5027执行。污水、粪污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4.2.2 应设置污水与粪便处理设施,对粪便、垫料等进行发酵处理。 4.2.3 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GB/T 18407.3和NY/T 388标准要求。 4.2.4 放养期间,果园、竹林、茶园等不得使用可能导致鸡群中毒或药物残留的农药等有害物质。 5 防疫制度和人员管理 5.1 雏鸡引入的防疫管理按NY 5036执行。 5.2 放养场地严禁饲养其他家禽、家畜、犬、猫等动物,人员不得外购生鲜禽肉、蛋及其产品。 5.3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4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换工作服和鞋帽。 5.5 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家禽疾病。 5.6 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需批准并经消毒后方可进入。 6 防疫消毒 6.1 消毒剂选择 应选择高效低毒、对人和禽危害小、对环境污染低、不易在产品中残留的消毒剂,并按说明使用,禁止滥用。常用消毒剂包括:火碱、生石灰、漂白粉、新洁尔灭、碘制剂、过氧乙酸、次氯酸钠、煤酚皂等。 6.2 环境消毒 6.2.1 放养场地喂食区域每月至少用生石灰撒布1次,场区周围和通道每月用2%火碱消毒1次以上。 6.2.2 场区大门消毒池应使用次氯酸钠等消毒液,并及时更换。 6.3 鸡舍消毒 6.3.1 鸡舍应适度洒水清扫,清除鸡粪和垫料等杂物。 6.3.2 冲洗应自上而下进行,先屋顶后墙面和地面。 6.3.3 冲洗后进行熏蒸消毒,时间不少于24小时,期间关闭门窗。 6.3.4 不适合熏蒸的鸡舍可用强效碘或过氧乙酸消毒。 6.3.5 消毒后鸡舍应至少空舍1周以上。 6.3.6 发生烈性传染病后,空舍期应不少于3个月。 6.3.7 成年鸡舍在白天鸡群放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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