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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DB33/ 591-2006
标准名称:
放养鸡兽医防疫规范
标准类别: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6-01-05 -
实施日期:
2006-02-08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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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放养鸡的兽医预防、防疫管理、消毒、疫病监测与控制、兽药使用及记录等技术要求,适用于放养肉鸡和放养蛋鸡的生产与防疫管理,是浙江省放养鸡养殖的重要技术规范。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B41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591—2006
放养鸡兽医防疫规范
Epidemic prevention specification for feeding chicken
2006-01-05发布
2006-02-08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兽医防疫标准制定。
本标准中4.1.1、第7章、第10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建一、母安雄、陈玉华、杨宗照、谷根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养鸡的兽医预防、防疫管理、消毒、疫病监测、疫病控制与扑灭、兽药应用及记录等方面的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放养肉鸡、放养蛋鸡的兽医防疫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最新版本。
GB/T 16548 畜禽病害肉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5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6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40 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农业部兽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放养鸡
指通过舍内育雏,雏鸡育成后白天在山林、荒坡等适宜场地自由觅食虫草,夜间归舍,并适时补料的饲养方式生产的鸡。
4 饲养地防疫要求
4.1 场址选择和布局
4.1.1 开办放养鸡饲养场地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1.2 饲养场应选择地势高燥、避风向阳、环境安静、水源充足清洁,并具有竹林、果园、茶园等经济林地,距离干线公路、村镇居民点至少1000米。
4.1.3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严格分离。
4.1.4 应设置兽医室、消毒室、隔离舍,并位于主风向下风口50m以上。
4.1.5 场地按规模分区饲养,一般每群不超过1000羽,以便集中免疫、消毒和管理,有条件的实行轮牧和全进全出制度。
4.2 环境要求
4.2.1 放养鸡饮用水标准按NY 5027执行。污水、粪污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4.2.2 应设置污水与粪便处理设施,对粪便、垫料等进行发酵处理。
4.2.3 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GB/T 18407.3和NY/T 388标准要求。
4.2.4 放养期间,果园、竹林、茶园等不得使用可能导致鸡群中毒或药物残留的农药等有害物质。
5 防疫制度和人员管理
5.1 雏鸡引入的防疫管理按NY 5036执行。
5.2 放养场地严禁饲养其他家禽、家畜、犬、猫等动物,人员不得外购生鲜禽肉、蛋及其产品。
5.3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4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换工作服和鞋帽。
5.5 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家禽疾病。
5.6 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需批准并经消毒后方可进入。
6 防疫消毒
6.1 消毒剂选择
应选择高效低毒、对人和禽危害小、对环境污染低、不易在产品中残留的消毒剂,并按说明使用,禁止滥用。常用消毒剂包括:火碱、生石灰、漂白粉、新洁尔灭、碘制剂、过氧乙酸、次氯酸钠、煤酚皂等。
6.2 环境消毒
6.2.1 放养场地喂食区域每月至少用生石灰撒布1次,场区周围和通道每月用2%火碱消毒1次以上。
6.2.2 场区大门消毒池应使用次氯酸钠等消毒液,并及时更换。
6.3 鸡舍消毒
6.3.1 鸡舍应适度洒水清扫,清除鸡粪和垫料等杂物。
6.3.2 冲洗应自上而下进行,先屋顶后墙面和地面。
6.3.3 冲洗后进行熏蒸消毒,时间不少于24小时,期间关闭门窗。
6.3.4 不适合熏蒸的鸡舍可用强效碘或过氧乙酸消毒。
6.3.5 消毒后鸡舍应至少空舍1周以上。
6.3.6 发生烈性传染病后,空舍期应不少于3个月。
6.3.7 成年鸡舍在白天鸡群放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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