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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6/T 693-2025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程
标准号:
DB46/T 693-2025
标准名称: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程
标准类别:
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5-04-15 -
实施日期:
2025-06-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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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 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本文件为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693—2025《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程》,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委托与受理、实施要点、报告送达、过程记录、档案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诉讼技术服务和恢复效果评估等内容,适用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损害鉴定评估。
部分标准内容:
DB46/T693—2025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2025-04-15发布
2025-06-01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莫凌、易皓、陈力可、刘蕴芳、王立成、崔恺、邢巧、王晨野、林健聪、顾金增、王明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委托与受理、实施要点、报告送达、过程记录、档案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诉讼技术服务和恢复效果评估。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 3979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
GB/T 3979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基础方法
GB/T 39793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GB/T 43871.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damage):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以下简称鉴定评估。[来源:GB/T 39791-2020, 3.14]
3.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人 (appraiser of environmental damage):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
3.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obligee of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本文件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省、市、县政府。省、市、县政府可以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省域内跨市、县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办发〔2019〕22号),三、(四)]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2025-04-15发布
2025-06-01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莫凌、易皓、陈力可、刘蕴芳、王立成、崔恺、邢巧、王晨野、林健聪、顾金增、王明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委托与受理、实施要点、报告送达、过程记录、档案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诉讼技术服务和恢复效果评估。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 3979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
GB/T 3979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基础方法
GB/T 39793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GB/T 43871.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damage):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以下简称鉴定评估。[来源:GB/T 39791-2020, 3.14]
3.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人 (appraiser of environmental damage):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
3.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obligee of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本文件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省、市、县政府。省、市、县政府可以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省域内跨市、县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办发〔2019〕22号),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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