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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建筑物智能化系统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综合布线系统验收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3-01 12:10:19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31/219.1-1998

  • 标准名称:

    建筑物智能化系统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综合布线系统验收规范

  • 标准类别: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8-05-04
  • 实施日期:

    1998-06-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1.4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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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111
  • 中标分类号:

    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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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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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219.1—1998 建筑物智能化系统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综合布线系统验收规范 1998-05-04 发布 1998-06-01 实施 发布单位: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前言 根据上海市信息港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沪信息港办〔1997〕51号文《关于统一制定本市建筑物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评估标准的通知》要求,成立了由本市有关单位参加的上海市建筑物智能化系统标准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建筑物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评估的系列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物智能化系统验收标准》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为:《第一部分:综合布线系统验收规范》、《第二部分:通信系统验收规范》和《第三部分:楼宇设备自动化系统验收规范》。本标准为其中的第一部分。 综合布线技术在我国智能建筑建设及既有建筑改造中已得到广泛应用。为保证综合布线工程质量,有必要制定既反映国际先进水平,又符合我国实际应用情况的验收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同济大学、浦东新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舒文华、潘涵舜、许志英、廉云。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8年5月4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综合布线系统的验收条件、验收内容与要求、验收方法以及验收结论判定。本标准规定的传输性能测试项目及指标,适用于100Ω四对非屏蔽或屏蔽对绞电缆水平布线,100Ω四对或大对数屏蔽/非屏蔽对绞电缆的大楼垂直布线,以及62.5/125 μm和8/125 μm光缆的水平布线、大楼垂直布线和建筑群主干布线。150Ω对绞电缆布线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8401—1987 光纤的传输特性和光学特性试验方法 GBJ 79—1985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ISO/IEC 11801—1995 信息技术 用户建筑综合布线 ANSI/TIA/EIA-568A—1995 商用建筑通信布线标准 ANSI/EIA/TIA-569—1990 商用建筑通信路径和空间标准 ANSI/TIA/EIA-606—1993 商用建筑通信设施管理标准 ANSI/TIA/EIA-607—1994 商用建筑通信接地和连接要求 ANSI/TIA/EIA TSB-67—1995 非屏蔽对绞电缆布线系统现场测试传输性能规范 3 基本规定 3.1 综合布线主要用于智能建筑通信及办公自动化系统,楼宇设备自动化、集成管理等系统的信息均可通过综合布线系统传输。 3.2 综合布线系统一般由以下子系统组成:建筑群主干布线子系统、大楼垂直布线子系统、水平布线子系统,以及相应的配线设备(建筑群配线设备、大楼配线设备、楼层配线设备)、转接点和信息端口等,构成完整的综合布线系统。 3.3 综合布线系统各子系统的设计及所采用的线缆和连接硬件,应符合ISO/IEC 11801的规定。 3.4 综合布线系统应用分类: 3.4.1 C级:高比特率数据传输应用。支持C级应用的对绞电缆布线应达到16 MHz,对应于全三类水平布线子系统。 3.4.2 D级:更高比特率数据传输应用。支持D级应用的对绞电缆布线应达到100 MHz,对应于全五类水平布线子系统。 3.4.3 光纤级:用于高及更高比特率数据传输应用,光纤布线通常带宽在10 MHz以上,一般情况下带宽不是限制因素。 3.5 综合布线用于通信及办公自动化系统时,建议每5~10 m²(使用面积)设置一个工作区,并配置两个信息端口。其中至少有一个为五类信息端口,并应连接一根四对五类对绞电缆;另一个信息端口可连接一根四对五类或三类对绞电缆。 3.6 工作区的五类信息端口所对应的垂直布线,至少应采用四对或大对数五类对绞电缆,也可同时配置62.5/125 μm多模光缆或其他类型光缆。另一个信息端口所对应的垂直布线,可采用四对或大对数五类或三类对绞电缆。每个工作区对应的水平布线对绞电缆对数或光缆芯数,应根据设计或网络需求确定。 3.7 综合布线系统应在各配线区采用交叉连接(跳线)方式,除输入/输出设备外,不应采用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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