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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进口粮谷检疫性杂草监督管理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3-24 10:25:24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37/T 1223-2009

  • 标准名称:

    进口粮谷检疫性杂草监督管理规范

  • 标准类别: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9-04-27
  • 实施日期:

    2009-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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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65.020
  • 中标分类号:

    B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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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 B20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DB37/T1223-2009 进口粮谷检疫性杂草监督管理规范 Supervision Criterion on Quarantine Weeds in Imported Grain 2009-04-27发布 2009-05-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A、B、C、D、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日照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标、原永兰、刘瑞军、常兆芝、刘海峰、邵秀玲、张德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粮谷在口岸检疫、运输、储存、加工等各环节的检疫监管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豌豆、大麦、小麦等植物产品(以下称进口粮谷)携带的检疫性杂草疫情防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0478-2006 植物检疫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疫性杂草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农业部公告第862号)的杂草。 3.2 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机构。 3.3 有毒有害物质 Hazard matters 残留在农产品中的重金属以及微量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和降解物。 4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1 进口单位应根据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境粮谷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2 进口粮谷加工资格 使用进口粮谷加工的单位应事先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进口粮谷加工资格。 5 入境口岸应完成的工作 5.1 报检 进口粮谷到港前或到港时,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提供正本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检验检疫。 5.2 检验检疫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对进口粮谷实施口岸检验检疫,进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配合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5.3 放行 完成口岸检疫工作和国家质检总局警示通报要求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进境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函》(见附件A)给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可以将进口粮谷发运至指定工厂进行加工。 对限于港口存放条件需提前将货物调运到加工厂封存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在货物发运前出具《进境植物产品调运封存函》(见附件B),以便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核销工作。 6 运输 6.1 运输保障 货主及其代理人必须制定防疫措施防止撒漏,形成书面计划。运输单位应掌握疫情防控措施,管理规范,信誉良好,运输工具密闭性良好。 6.2 意外处理 进口粮谷从港口运至存储加工单位途中不得出现撒漏、丢包等情况。一旦出现撒漏、丢包情况,应立即报告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丢失粮谷传播扩散。 7 储存加工单位接货 7.1 接货要求 接货单位应仔细检查到厂进口粮谷的件数与发运件数是否一致,检查是否出现撒漏、丢包情况。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采取相关防疫措施。货物应集中堆放于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区内。对调运封存的货物,任何人不得加工使用。 7.2 记录到货数量 加工储存单位应指派专人填写《进境植物产品入库记录表》(见附件C)。 7.3 检疫监管 加工单位进货期间,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人员应根据《进境植物产品入库记录表》提供的信息对货物进行核对清点,并填写《进境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记录》(格式见附件D)。 8 加工 加工单位在取得《进境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函》后,进口粮谷方可加工使用。加工单位应按照申请进口粮谷加工资格时申报的工艺流程进行加工。加工产生的下脚料应收集并堆放于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存放区域,不得撒漏或堆放到其他场所。 9 下脚料处理 9.1 存放和处理下脚料的场所应设置告示牌,实行电子监管的企业应在该区域安装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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