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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DB63/T 890-2010
标准名称:
地理标志产品 青海冬虫夏草
标准类别:
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0-07-12 -
实施日期:
2010-08-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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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青海冬虫夏草。本文档整理了DB63/T 890-2010《地理标志产品 青海冬虫夏草》地方标准。内容涵盖青海冬虫夏草的保护范围、术语定义、原料要求、工艺过程(采挖、除杂、分级、干燥、包装)、感官要求及理化指标。适用于国家批准的青海冬虫夏草地理标志产品。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120.10
C23
备案号:28414—2010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890—2010
地理标志产品 青海冬虫夏草
2010-07-11发布
2010-08-01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DB63/670-2007制定。
本标准包含附录A、附录B、附录C。
本标准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中心、青海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青海新千国际冬虫夏草有限公司、青海玖鹰冬虫夏草国际交易中心、青海金诃虫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青海藏宝资源有限公司、青海珠峰商贸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雪峰特种药材有限公司、西宁市玉川虫草有限公司、西宁雪利源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素梅、肖远灿、吕海荣、赵锦文、马文忠、鲍顺春、韩涛、华尖本、孟庆海、扎西才吉、刘云洪、马军。
本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青海冬虫夏草的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青海冬虫夏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DB63/670—2007 冬虫夏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青海冬虫夏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39'~39°19'之间的青海省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C。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青海冬虫夏草 Qinghai cordyceps sinensis
是指在青海地区采挖的,由中华被毛孢侵染鳞翅目玉树蝠蛾、门源蝠蛾、脉蝠蛾、暗色蝠蛾、循化蝠蛾、碌曲蝠蛾、拉脊蝠蛾及贵德蝠蛾等幼虫后,发育而成的真菌子座和充满菌丝体的僵死幼虫的复合体。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应选用在青海地区采挖,符合4.1条的冬虫夏草,且外型完整、干燥,虫体饱满,无明显可见外来杂质,气味正常,无腐烂、霉变或虫蛀。
5.2 工艺过程
采挖→除杂→分级→干燥→计量→包装→成品
5.3 工艺要求
5.3.1 采挖要求
5.3.1.1 采挖范围
青海冬虫夏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采挖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青海省现辖区域:玉树藏族自治州的玉树县、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的玛沁县、甘德县、达日县、久治县、玛多县;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共和县、同德县、贵德县、贵南县、兴海县;海北藏族自治州的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海晏县、刚察县;黄南藏族自治州的同仁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尖扎县;海西州的天峻县;海东地区的乐都县、化隆回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西宁市的大通回族自治县、湟中县、湟源县。
5.3.1.2 采挖时间
每年的4月至6月。
5.3.1.3 采挖工具
采挖工具切面宽度不超过3cm。
5.3.1.4 采挖方式
采挖应遵循轮挖限采的原则进行。采挖工具在距离草头7cm左右,连草皮挖9cm左右,取出虫草。虫草采挖后,坑要填平,跟实,采挖产生的裸露面积不应该超过50cm。
5.3.2 除杂、分级、干燥、计量、包装
5.3.2.1 除杂
用毛刷清理黏附在虫体上的泥土等杂质,并初步干燥。
5.3.2.2 分级
分级要求见表1。
表1 级别及要求(根/500g)
特优一级品:≤1000根
特优二级品:>1000根 且 ≤1300根
特级品:>1300根 且 ≤1600根
一级品:>1600根 且 ≤2000根
5.3.2.3 干燥
采用自然干燥或低温干燥的方式进行干燥。
5.3.2.4 计量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
5.3.2.5 包装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青海冬虫夏草定量包装产品内不允许有断根,并符合DB63/670—2007规定。
5.4 感官要求
5.4.1 虫体似蚕,表面深黄色至黄色,粗糙,质脆;断面类白色;虫体长2.8cm至6.5cm。
5.4.2 子座为棕色细长圆柱形,长约2cm至5cm。
5.4.3 有环纹20个至30个;足8对,近头部3对,中部4对,尾部1对,中部4对较明显。
5.4.4 气微腥,味微苦。
5.4.5 青海冬虫夏草的“虫”和“草”应完整,每500g≤2000根。
5.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水分:≤10.00%
杂质:≤1.00%
腺苷(干品):≥0.01%
虫草多糖:≥5.00%
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检出
5.6 安全要求
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按照DB63/670—2007中6.1.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照GB/T 5009.3的规定进行检验。
6.2.2 杂质
按照GB/T 5009.34的规定进行检验。
C23
备案号:28414—2010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890—2010
地理标志产品 青海冬虫夏草
2010-07-11发布
2010-08-01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DB63/670-2007制定。
本标准包含附录A、附录B、附录C。
本标准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中心、青海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青海新千国际冬虫夏草有限公司、青海玖鹰冬虫夏草国际交易中心、青海金诃虫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青海藏宝资源有限公司、青海珠峰商贸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雪峰特种药材有限公司、西宁市玉川虫草有限公司、西宁雪利源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素梅、肖远灿、吕海荣、赵锦文、马文忠、鲍顺春、韩涛、华尖本、孟庆海、扎西才吉、刘云洪、马军。
本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青海冬虫夏草的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青海冬虫夏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DB63/670—2007 冬虫夏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青海冬虫夏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39'~39°19'之间的青海省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C。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青海冬虫夏草 Qinghai cordyceps sinensis
是指在青海地区采挖的,由中华被毛孢侵染鳞翅目玉树蝠蛾、门源蝠蛾、脉蝠蛾、暗色蝠蛾、循化蝠蛾、碌曲蝠蛾、拉脊蝠蛾及贵德蝠蛾等幼虫后,发育而成的真菌子座和充满菌丝体的僵死幼虫的复合体。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应选用在青海地区采挖,符合4.1条的冬虫夏草,且外型完整、干燥,虫体饱满,无明显可见外来杂质,气味正常,无腐烂、霉变或虫蛀。
5.2 工艺过程
采挖→除杂→分级→干燥→计量→包装→成品
5.3 工艺要求
5.3.1 采挖要求
5.3.1.1 采挖范围
青海冬虫夏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采挖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青海省现辖区域:玉树藏族自治州的玉树县、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的玛沁县、甘德县、达日县、久治县、玛多县;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共和县、同德县、贵德县、贵南县、兴海县;海北藏族自治州的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海晏县、刚察县;黄南藏族自治州的同仁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尖扎县;海西州的天峻县;海东地区的乐都县、化隆回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西宁市的大通回族自治县、湟中县、湟源县。
5.3.1.2 采挖时间
每年的4月至6月。
5.3.1.3 采挖工具
采挖工具切面宽度不超过3cm。
5.3.1.4 采挖方式
采挖应遵循轮挖限采的原则进行。采挖工具在距离草头7cm左右,连草皮挖9cm左右,取出虫草。虫草采挖后,坑要填平,跟实,采挖产生的裸露面积不应该超过50cm。
5.3.2 除杂、分级、干燥、计量、包装
5.3.2.1 除杂
用毛刷清理黏附在虫体上的泥土等杂质,并初步干燥。
5.3.2.2 分级
分级要求见表1。
表1 级别及要求(根/500g)
特优一级品:≤1000根
特优二级品:>1000根 且 ≤1300根
特级品:>1300根 且 ≤1600根
一级品:>1600根 且 ≤2000根
5.3.2.3 干燥
采用自然干燥或低温干燥的方式进行干燥。
5.3.2.4 计量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
5.3.2.5 包装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青海冬虫夏草定量包装产品内不允许有断根,并符合DB63/670—2007规定。
5.4 感官要求
5.4.1 虫体似蚕,表面深黄色至黄色,粗糙,质脆;断面类白色;虫体长2.8cm至6.5cm。
5.4.2 子座为棕色细长圆柱形,长约2cm至5cm。
5.4.3 有环纹20个至30个;足8对,近头部3对,中部4对,尾部1对,中部4对较明显。
5.4.4 气微腥,味微苦。
5.4.5 青海冬虫夏草的“虫”和“草”应完整,每500g≤2000根。
5.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水分:≤10.00%
杂质:≤1.00%
腺苷(干品):≥0.01%
虫草多糖:≥5.00%
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检出
5.6 安全要求
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按照DB63/670—2007中6.1.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照GB/T 5009.3的规定进行检验。
6.2.2 杂质
按照GB/T 5009.34的规定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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