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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冷阴极触发管总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3:59:45
- SJ20474-1995
- 现行
标准号:
SJ 20474-1995
标准名称:
冷阴极触发管总规范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5-05-25 -
实施日期:
1995-1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628.44 KB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960
SJ20474-1995
冷阴极触发管总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cold-cathode trigger tubes1995-05-25发布
199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引用文件
3要求
质量保证规定
5交货准备
6说明事项·
冷阴极触发管及其附件的结构与尺寸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标准的附录)
附录C(标准的附录)
附录D(标准的附录)
直观检验规范
冷阴极触发管详细规范的编写规定冷阴极触发管工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冷阴极触发管总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cold-cathode trigger tubes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474—1995
本规范规定了军事部门所使用的冷阴极触发管(以下简称触发管)的一般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及有关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冷阴极触发管。
2引用文件
GB191—90
GB787-74
GB2423.1-89
GB2423.2—89
GB2423.3—89
GB 4857.5—84
GB4857.10—86
GB5839-—86
GB6388-—86
GJB179-86
GJB360.21—87
GJB616—88
GJB921—90
SJ20475—95
3要求
3.1详细要求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电子管管基尺寸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方法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正弦振动(变)试验方法电子管和半导体器件额定值制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电气及电子元件环境试验方法
引出端强度试验
电子管试验方法
电子管包装总规范
冷阴极触发管测试方法
特定管型的触发管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的详细规范的规定,并应遵循下列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1995-05-25发布
1995-12-01实施
3.1.1优先顺序
SJ20474-1995
无论什么理由引起矛盾时,各级规范(或文件)和试验条件应按下述顺序执行。3.1.1.1规范
a.详细规范;
b。总规范;
c.基础规范;
其他引用文件。
3.1.1.2试验条件
详细规范的“试验条件栏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具体试验方法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详细规范中所规定的一般试验条件;d.
SJ20475和GB2423、GJB360GJB616中的\一般要求\或“总则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3.1.2例外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不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的规定:a。供货合同中另有要求;
b。中止使用军用标志。
3.1.3一般引用
本规范中所使用的“按规定”或“规定”,在未指明规定文件或出处时,系指详细规范中的规定。
3.1.4试验
SJ20475、GB2423、GJB360和GJB616中所包括的一般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都是本规范的一部分。除非另有规定,任何试验方法都应引用上述标准中的编号。3.1.4.1破坏性试验(D)
除非另有规定,触发管的破坏性试验项目见表1。表1
引出端强度
注:破坏性试验可用不影响该项试验结果的缺陷样品。3.2合格鉴定(QA)
GJB360.21
GJB616中1008
除非另有规定,按本规范提交的触发管应是经鉴定合格的产品(见4.4条)。合格鉴定的程序应按有关规定。3.2.1首件
当合同或订单中有规定时,应进行首件检验(见4.5条)。3.3结构与尺寸
触发管及其附件的外形结构与尺寸应符合附录A(补充件)及详细规范的规定。3.3.1额定值制
SJ20474-1995
详细规范中的额定值制应符合GB5839的规定。3.4材料
触发管所用的结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用这些材料制造的触发管应能满足详细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3.5性能特性
触发管的电参数、机械、环境要求及包装性能等见附录C(补充件)及详细规范的规定。3.6标志
触发管上应有符合下列内容的标志:a.
制造厂识别(商标或代号);
型号;
军用标志“丁”;
制造编号或制造年、月:
合格标志或认证合格标志;
交收日期(如需要);
保证使用寿命(如需要);
h。存放寿命(如需要);
i.其他。
如标志区域不足,应标注尽可能多的标志。需要的其余标志应在内包装上标注。3.7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附录B(补充件)和详细规范的规定。3.8安全要求
若采用放射性材料,应采取防护措施、废品合理处置和相应的标志。触发管工作电压超过16kV时,应采取防X射线辐射的措施。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制造厂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使用方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或试验设备故障而造成的试验失败,在征求使用方的同意后,可以从同一批的触发管中再次抽样,重新试验。4.1.1合格责任
所有触发管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制造厂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制造厂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触发管符合合同要求。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产品定型或合格鉴定时,应进行鉴定检验(见4.4条)。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可用首件检验代替鉴定检验:有现行详细规范而没有合格鉴定批准资料;3
SJ20474-1995
一有合格鉴定批准资料,但对确定投产不起作用;一在合格鉴定批准资料完成之前需要交货。b。质量一致性检验(QCI)
—第1部分(QC1-1)
本检验组是基于较大样本量的逐批抽样检查,以保证主要特性达到指标。这些主要特性是那些最易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的特性,以及对于达到预定要求的至关重要的特性。本检查组还可包括直观检验和尺寸检验(见4.6条)。—第2部分(QCI-2)
本检验组是基于较小样本量的逐批抽样检查,以保证特殊特性、机械特性和环境特性的固有质量。这些特性与QCI-1的检验项目相比,检验更复杂或需更长的试验时间,或更多地受零部件或设备质量的影响,而较少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的特性,以及有待殊环境要求的特性(见4.6条)。
第3部分(QCI-3)
本检验组是基于与生产周期或生产量有关的小样本量的检验,一般是用来周期检查产品设计结构及材料有关特性的破坏性试验,或者是逐批抽样检查要消耗全部或相当大一部分设计寿命的长时间试验,以保证机械特性、环境特性和寿命特性的固有质量(见4.6条)。4.3检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的检验都应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45%~75%,气压为86~106kPa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包括详细规范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但是,详细规范中“鉴定检验”条所列的项目,仅在鉴定检验时进行。
详细规范中“鉴定检验”条的项目应是那些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较小而与产品设计结构及材料有关的特性,或者是某些需要加严的特性,以及有特殊环境要求的特性。鉴定检验的样品应是代表制造厂正常生产的,并应从现行生产中抽取的产品。鉴定检验的样本大小和允许不合格品数见表2。表2
检验项目
直观检验
尺寸检验
不工作缺陷检验
电性能测试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包装检验
样本大小
允许不合格品数
GJB921中4.4
产品量小于或等于8只时,鉴定检验的样本大小和允许不合格品数按表3的规定。4
检验项
直观检验
尺寸检验
不工作缺陷检验
电性能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包装检验
注:1)样本大小应不小于2只。
4.5首件检验
SJ20474—1995
样本大小
100%1)
100%t)
在合同中应规定首件检验适用的详细规范和文件。允许不合格品数
首件检验应在制造厂的或其它合适的设备上进行,其样本大小和允许不合格品数应按表2或表3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试验样品应从按合同交货的产品中抽取。首件检验的样品应由使用方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认可。试验后的样品及试验报告副本应交使用方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保存。首件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交货。4.6质量一致性检验
4.6.1结构相似性
当结构相似且具有共同特性的几种经产品定型或合格鉴定的管型(可分别制订详细规范,也可制订一份共同详细规范)同时或连续生产时,其共同特性的检验,样品可以从其中一种管型或几种管型中抽样,其结果可以代替其他管型的检验。除非另有规定,可采纳的共同性能和有关的检验项目如下;a.管壳和引出端
一尺寸
一引出端强度
b.电极结构
恒定湿热
一振动
4.6.2检验批的构成
一个检验批可由一个生产批或几个生产批组成,这些生产批应在条件(材料、工艺、设备等)基本相同情况下制造,且采用同一详细规范。根据连续生产产品的累计数量,可按生产班次,工作日、周或月确定检验批,一般不超过两周(14个连续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个月。
4.6.3检验项目
除非另有规定,特定管型的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应从下列规定的项目中选取,其要求应符5
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直观检验
直观检验内容如下:
一管壳质量
封接质量
—涂覆质量
一标志质量
b。尺寸
SJ20474-1995
除非另有规定,尺寸检验应按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详细规范应给出标注尺寸的外形图和尺寸检验表。
不工作缺陷
不工作缺陷可与4.6.3条d中相关的电性能测试同时进行。-短路
一断路
一漏气
d.电性能
—自击穿电压
冲击耐压
最低工作电压
最高工作电压
最小触发电压
一延迟时间
一时间跳动
工作稳定性
低触发不工作稳定性
工作电流
机械试验
引出端强度
环境试验
恒定湿热
-振动
低气压
各项环境试验后,应按详细规范的规定,检验下述有关项目:直观检验
一自击穿电压
一最小触发电压
—工作稳定性
g.寿命试验
SJ20474—1995
寿命试验过程应按详细规范中的规定,检验下述有关项目:一自击穿电压
-工作电压
一工作电流
延迟时间
4.6.4抽样方案
除非另有规定,抽样方案应符合GJB179中正常一次检验抽样方案和表4中质量一致性检验各部分的抽样方案。
4.6.5检验分组和规范表
特定管型的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各组检验项目、符号、引证、试验条件以及检验要求应符合附录C(补充件)触发管详细规范的编写规定。表4
检验分组
检验或试验
直观检验
不工作缺陷
电性能
尺寸(如需要)
电性能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电性能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P(月)
抽样要求
见附录B
IL为I,AQL为1.0
IL为Ⅱ,AQL为0.4
IL为Ⅱ
单项AQL为1.0
综合AQL为1.0
IL为S-3,AQL为6.5
IL为S-3
单项AQL为6.5
n=3,c=0
n2=3,C2=1
n=2,cj=0
n2=2,2=1
注:机械、环境和寿命试验可用不影响其试验结果的样品进行。4.7包装检验
转移规则
见GJB179
如果检验不合格,此检验应作为QCI-2的一部分,其IL为S-3,单项
AQL为6.S。在连续三批合格后.再恢复12个月一次的正常二次检验抽样方案。
包装检验分为直观和尺寸检验、功能检验,其要求和抽样方案见附录C(补充件)中4.3条。
4.8检验方法
4.8.1替代法
SJ204741995
本规范所列各项目的检验方法,允许详细规范给出与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行业)军用标准相等效的替代法。凡详细规范中已指明引证规定的方法,就不能采用替代法。4.8.2直观检验
本规范中4.6.3条a所列的直观检验应在非工作状态和正常照明条件下进行,必要时可借助于专用量具和(或)工具。4.8.3尺寸检验
本规范中4.6.3条b所列的尺寸检验应在非工作状态下借助于量具和(或)专用工具进行。
4.8.4不工作缺陷检验
本规范中4.6.3条c所列的不工作缺陷检验方法可采用4.8.5条中相应的方法进行。4.8.5电性能测试
本规范中4.6.3条d所列的电性能测试方法应按SJ2047S和本规范中附录C(补充件)相应的测试方法进行。
4.8.6机械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4.6.3条e所列的机械试验方法应按下述方法进行。4.8.6.1引出端强度
引出端强度按GJB360.21中3.5条试验条件E进行转矩试验。转矩等试验条件按详细规范的规定。
标称螺纹直径为Φ4mm时,转矩为1.2N.m。4.8.7环境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4.6.3条f所列的环境试验方法应按下述相应标准进行。4.8.7.1高温
高温按GB2423.2进行试验。贮存(非工作状态)高温试验的温度和暴露持续时间、工作(工作状态)高温试验的温度和暴露持续时间按详细规范的规定。4.8.7.2低温
低温按GB2423.1进行试验。存(非工作状态)低温试验的温度和暴露持续时间、工作(工作状态)低温试验的温度和暴露持续时间按详细规范的规定。4.8.7.3恒定湿热
恒定湿热按GB2423.3进行试验。试验条件温度、相对湿度和试验持续时间按详细规范的规定。
4.8.7.4振动
振动按GJB616中1008进行扫频振动试验,频率范围、振动幅值、持续时间和轴向方向按详细规范的规定。
4.8.7.5冲击
冲击按GJB616中1014进行。试验的工作状态、冲击脉冲波形、持续时间、峰值加速度轴向方向和冲击数按详细规范的规定。4.8.7.6低气压
低气压按GJB616中1001进行试验。气压保持时间和电极电压等试验条件按详细规范规定。
4.8.8寿命试验
SJ20474-1995
本规范中4.6.3条g所列的寿命试验方法按详细规范的规定。寿命试验的样品试验前应经复测QCI-1中电性能项目合格。4.8.9包装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4.7条所列的包装试验应按下述方法进行。4.8.9.1直观和尺寸检验
直观和尺寸检验应用本规范中4.8.2条和4.8.3条的方法进行。4.8.9.2功能检验
a.跌落试验
跌落试验按GB4857.5进行。跌落高度按详细规范的规定。b.振动试验
振动试验按GB4857.10进行。频率范围、振动幅值和持续时间按详细规范的规定。4.9其他有关要求
4.9.1寿命试验失败
寿命试验失败时,制造厂应及时将寿命试验不合格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通知使用方和(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允许制造厂重新试验一次。4.9.2保证使用寿命
详细规范或合同中规定了保证使用寿命(见6.1条)时,触发管可不经受寿命试验,并应按3.6条的要求给予标志。
4.9.3存放寿命
当详细规范规定了存放寿命时,应按3.6条的要求给予标志。4.9.4延斯交货
触发管经检验合格后,在制造厂存放超过12个月时,交货前应按详细规范中QCI-1的规定重新检验,重新标注交收日期。4.9.5不规则生产
中断生产或不规则生产时(特征是间隔3个月或更长时间),制造厂应根据情况采用正常检查或加严检查。
4.9.6小数量的抽样方案
当12个月的产量小于或等于25只时,质一致性检验中机械、环境、寿命和包装检验的抽样方案按本规范中4.4条表3的规定。4.9.7拒收批的处理
如果某一检验批在逐批检查时被拒收,允许制造厂返修或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一次。再次提交批应采用加严检查,并与正常的提交批分开,并作出记录。4.9.8样品的处理
a。经非破坏性试验的样品,在该批合格和其性能符合检验要求时,可按合同交货。b。经破坏性试验的样品不允许交货。5交货准备
5.1包装
5.1.1包装要求
SJ204741995
除非另有规定,单元包装采用GJB921中1类包装和A级防护。即折叠硬纸板箱,充填泡沫塑料,用纸质胶带封箱。
5.1.2装箱内容
除非另有规定,包装箱内应附有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和管外附件等。5.1.3包装标志
除非另有规定,包装箱上应按GB6388在相关部位有下述内容的标志。制造厂识别;
型号;
数量:
d.体积;
重量:
符合GB191中的“小心轻放”“向上”“怕湿”等图示标志;g其他。
5.2运输
除非另有规定,装有触发管的包装箱允许用任何运输工具运输。在运输中应避免雨雪淋袭和机械撞击。5.3贮存
除非另有规定,触发管应在温度为一35~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无腐蚀性气体且通风的条件下贮存。
贮存期间及其维护规范按详细规范的规定。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详细规范应给出特定管型的主要用途。6.2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中应包括下述内容:
型号及名称;
详细规范编号:
数量及装箱级别;
首件检验(如需要);
保证使用寿命(如需要);
特殊的交货要求(如需要):
其他。
6.3术语、缩写词、略语、符号和代号触发管所用的术语、缩写词、符号和代号等应从第2章所列的标准中选取,并应采用下述补充的术语和缩写词:
6.3.1术语
6.3.1.1相邻电极adjacentelectrode与触发极相邻的电极。
6.3.1.2相对电极
oppositeelectr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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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20474-1995
冷阴极触发管总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cold-cathode trigger tubes1995-05-25发布
199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引用文件
3要求
质量保证规定
5交货准备
6说明事项·
冷阴极触发管及其附件的结构与尺寸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标准的附录)
附录C(标准的附录)
附录D(标准的附录)
直观检验规范
冷阴极触发管详细规范的编写规定冷阴极触发管工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冷阴极触发管总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cold-cathode trigger tubes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474—1995
本规范规定了军事部门所使用的冷阴极触发管(以下简称触发管)的一般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及有关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冷阴极触发管。
2引用文件
GB191—90
GB787-74
GB2423.1-89
GB2423.2—89
GB2423.3—89
GB 4857.5—84
GB4857.10—86
GB5839-—86
GB6388-—86
GJB179-86
GJB360.21—87
GJB616—88
GJB921—90
SJ20475—95
3要求
3.1详细要求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电子管管基尺寸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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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方法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正弦振动(变)试验方法电子管和半导体器件额定值制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电气及电子元件环境试验方法
引出端强度试验
电子管试验方法
电子管包装总规范
冷阴极触发管测试方法
特定管型的触发管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的详细规范的规定,并应遵循下列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1995-05-25发布
1995-12-01实施
3.1.1优先顺序
SJ20474-1995
无论什么理由引起矛盾时,各级规范(或文件)和试验条件应按下述顺序执行。3.1.1.1规范
a.详细规范;
b。总规范;
c.基础规范;
其他引用文件。
3.1.1.2试验条件
详细规范的“试验条件栏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具体试验方法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详细规范中所规定的一般试验条件;d.
SJ20475和GB2423、GJB360GJB616中的\一般要求\或“总则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3.1.2例外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不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的规定:a。供货合同中另有要求;
b。中止使用军用标志。
3.1.3一般引用
本规范中所使用的“按规定”或“规定”,在未指明规定文件或出处时,系指详细规范中的规定。
3.1.4试验
SJ20475、GB2423、GJB360和GJB616中所包括的一般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都是本规范的一部分。除非另有规定,任何试验方法都应引用上述标准中的编号。3.1.4.1破坏性试验(D)
除非另有规定,触发管的破坏性试验项目见表1。表1
引出端强度
注:破坏性试验可用不影响该项试验结果的缺陷样品。3.2合格鉴定(QA)
GJB360.21
GJB616中1008
除非另有规定,按本规范提交的触发管应是经鉴定合格的产品(见4.4条)。合格鉴定的程序应按有关规定。3.2.1首件
当合同或订单中有规定时,应进行首件检验(见4.5条)。3.3结构与尺寸
触发管及其附件的外形结构与尺寸应符合附录A(补充件)及详细规范的规定。3.3.1额定值制
SJ20474-1995
详细规范中的额定值制应符合GB5839的规定。3.4材料
触发管所用的结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用这些材料制造的触发管应能满足详细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3.5性能特性
触发管的电参数、机械、环境要求及包装性能等见附录C(补充件)及详细规范的规定。3.6标志
触发管上应有符合下列内容的标志:a.
制造厂识别(商标或代号);
型号;
军用标志“丁”;
制造编号或制造年、月:
合格标志或认证合格标志;
交收日期(如需要);
保证使用寿命(如需要);
h。存放寿命(如需要);
i.其他。
如标志区域不足,应标注尽可能多的标志。需要的其余标志应在内包装上标注。3.7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附录B(补充件)和详细规范的规定。3.8安全要求
若采用放射性材料,应采取防护措施、废品合理处置和相应的标志。触发管工作电压超过16kV时,应采取防X射线辐射的措施。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制造厂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使用方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或试验设备故障而造成的试验失败,在征求使用方的同意后,可以从同一批的触发管中再次抽样,重新试验。4.1.1合格责任
所有触发管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制造厂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制造厂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触发管符合合同要求。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产品定型或合格鉴定时,应进行鉴定检验(见4.4条)。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可用首件检验代替鉴定检验:有现行详细规范而没有合格鉴定批准资料;3
SJ20474-1995
一有合格鉴定批准资料,但对确定投产不起作用;一在合格鉴定批准资料完成之前需要交货。b。质量一致性检验(QCI)
—第1部分(QC1-1)
本检验组是基于较大样本量的逐批抽样检查,以保证主要特性达到指标。这些主要特性是那些最易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的特性,以及对于达到预定要求的至关重要的特性。本检查组还可包括直观检验和尺寸检验(见4.6条)。—第2部分(QCI-2)
本检验组是基于较小样本量的逐批抽样检查,以保证特殊特性、机械特性和环境特性的固有质量。这些特性与QCI-1的检验项目相比,检验更复杂或需更长的试验时间,或更多地受零部件或设备质量的影响,而较少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的特性,以及有待殊环境要求的特性(见4.6条)。
第3部分(QCI-3)
本检验组是基于与生产周期或生产量有关的小样本量的检验,一般是用来周期检查产品设计结构及材料有关特性的破坏性试验,或者是逐批抽样检查要消耗全部或相当大一部分设计寿命的长时间试验,以保证机械特性、环境特性和寿命特性的固有质量(见4.6条)。4.3检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的检验都应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45%~75%,气压为86~106kPa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包括详细规范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但是,详细规范中“鉴定检验”条所列的项目,仅在鉴定检验时进行。
详细规范中“鉴定检验”条的项目应是那些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较小而与产品设计结构及材料有关的特性,或者是某些需要加严的特性,以及有特殊环境要求的特性。鉴定检验的样品应是代表制造厂正常生产的,并应从现行生产中抽取的产品。鉴定检验的样本大小和允许不合格品数见表2。表2
检验项目
直观检验
尺寸检验
不工作缺陷检验
电性能测试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包装检验
样本大小
允许不合格品数
GJB921中4.4
产品量小于或等于8只时,鉴定检验的样本大小和允许不合格品数按表3的规定。4
检验项
直观检验
尺寸检验
不工作缺陷检验
电性能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包装检验
注:1)样本大小应不小于2只。
4.5首件检验
SJ20474—1995
样本大小
100%1)
100%t)
在合同中应规定首件检验适用的详细规范和文件。允许不合格品数
首件检验应在制造厂的或其它合适的设备上进行,其样本大小和允许不合格品数应按表2或表3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试验样品应从按合同交货的产品中抽取。首件检验的样品应由使用方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认可。试验后的样品及试验报告副本应交使用方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保存。首件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交货。4.6质量一致性检验
4.6.1结构相似性
当结构相似且具有共同特性的几种经产品定型或合格鉴定的管型(可分别制订详细规范,也可制订一份共同详细规范)同时或连续生产时,其共同特性的检验,样品可以从其中一种管型或几种管型中抽样,其结果可以代替其他管型的检验。除非另有规定,可采纳的共同性能和有关的检验项目如下;a.管壳和引出端
一尺寸
一引出端强度
b.电极结构
恒定湿热
一振动
4.6.2检验批的构成
一个检验批可由一个生产批或几个生产批组成,这些生产批应在条件(材料、工艺、设备等)基本相同情况下制造,且采用同一详细规范。根据连续生产产品的累计数量,可按生产班次,工作日、周或月确定检验批,一般不超过两周(14个连续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个月。
4.6.3检验项目
除非另有规定,特定管型的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应从下列规定的项目中选取,其要求应符5
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直观检验
直观检验内容如下:
一管壳质量
封接质量
—涂覆质量
一标志质量
b。尺寸
SJ20474-1995
除非另有规定,尺寸检验应按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详细规范应给出标注尺寸的外形图和尺寸检验表。
不工作缺陷
不工作缺陷可与4.6.3条d中相关的电性能测试同时进行。-短路
一断路
一漏气
d.电性能
—自击穿电压
冲击耐压
最低工作电压
最高工作电压
最小触发电压
一延迟时间
一时间跳动
工作稳定性
低触发不工作稳定性
工作电流
机械试验
引出端强度
环境试验
恒定湿热
-振动
低气压
各项环境试验后,应按详细规范的规定,检验下述有关项目:直观检验
一自击穿电压
一最小触发电压
—工作稳定性
g.寿命试验
SJ20474—1995
寿命试验过程应按详细规范中的规定,检验下述有关项目:一自击穿电压
-工作电压
一工作电流
延迟时间
4.6.4抽样方案
除非另有规定,抽样方案应符合GJB179中正常一次检验抽样方案和表4中质量一致性检验各部分的抽样方案。
4.6.5检验分组和规范表
特定管型的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各组检验项目、符号、引证、试验条件以及检验要求应符合附录C(补充件)触发管详细规范的编写规定。表4
检验分组
检验或试验
直观检验
不工作缺陷
电性能
尺寸(如需要)
电性能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电性能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P(月)
抽样要求
见附录B
IL为I,AQL为1.0
IL为Ⅱ,AQL为0.4
IL为Ⅱ
单项AQL为1.0
综合AQL为1.0
IL为S-3,AQL为6.5
IL为S-3
单项AQL为6.5
n=3,c=0
n2=3,C2=1
n=2,cj=0
n2=2,2=1
注:机械、环境和寿命试验可用不影响其试验结果的样品进行。4.7包装检验
转移规则
见GJB179
如果检验不合格,此检验应作为QCI-2的一部分,其IL为S-3,单项
AQL为6.S。在连续三批合格后.再恢复12个月一次的正常二次检验抽样方案。
包装检验分为直观和尺寸检验、功能检验,其要求和抽样方案见附录C(补充件)中4.3条。
4.8检验方法
4.8.1替代法
SJ204741995
本规范所列各项目的检验方法,允许详细规范给出与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行业)军用标准相等效的替代法。凡详细规范中已指明引证规定的方法,就不能采用替代法。4.8.2直观检验
本规范中4.6.3条a所列的直观检验应在非工作状态和正常照明条件下进行,必要时可借助于专用量具和(或)工具。4.8.3尺寸检验
本规范中4.6.3条b所列的尺寸检验应在非工作状态下借助于量具和(或)专用工具进行。
4.8.4不工作缺陷检验
本规范中4.6.3条c所列的不工作缺陷检验方法可采用4.8.5条中相应的方法进行。4.8.5电性能测试
本规范中4.6.3条d所列的电性能测试方法应按SJ2047S和本规范中附录C(补充件)相应的测试方法进行。
4.8.6机械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4.6.3条e所列的机械试验方法应按下述方法进行。4.8.6.1引出端强度
引出端强度按GJB360.21中3.5条试验条件E进行转矩试验。转矩等试验条件按详细规范的规定。
标称螺纹直径为Φ4mm时,转矩为1.2N.m。4.8.7环境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4.6.3条f所列的环境试验方法应按下述相应标准进行。4.8.7.1高温
高温按GB2423.2进行试验。贮存(非工作状态)高温试验的温度和暴露持续时间、工作(工作状态)高温试验的温度和暴露持续时间按详细规范的规定。4.8.7.2低温
低温按GB2423.1进行试验。存(非工作状态)低温试验的温度和暴露持续时间、工作(工作状态)低温试验的温度和暴露持续时间按详细规范的规定。4.8.7.3恒定湿热
恒定湿热按GB2423.3进行试验。试验条件温度、相对湿度和试验持续时间按详细规范的规定。
4.8.7.4振动
振动按GJB616中1008进行扫频振动试验,频率范围、振动幅值、持续时间和轴向方向按详细规范的规定。
4.8.7.5冲击
冲击按GJB616中1014进行。试验的工作状态、冲击脉冲波形、持续时间、峰值加速度轴向方向和冲击数按详细规范的规定。4.8.7.6低气压
低气压按GJB616中1001进行试验。气压保持时间和电极电压等试验条件按详细规范规定。
4.8.8寿命试验
SJ20474-1995
本规范中4.6.3条g所列的寿命试验方法按详细规范的规定。寿命试验的样品试验前应经复测QCI-1中电性能项目合格。4.8.9包装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4.7条所列的包装试验应按下述方法进行。4.8.9.1直观和尺寸检验
直观和尺寸检验应用本规范中4.8.2条和4.8.3条的方法进行。4.8.9.2功能检验
a.跌落试验
跌落试验按GB4857.5进行。跌落高度按详细规范的规定。b.振动试验
振动试验按GB4857.10进行。频率范围、振动幅值和持续时间按详细规范的规定。4.9其他有关要求
4.9.1寿命试验失败
寿命试验失败时,制造厂应及时将寿命试验不合格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通知使用方和(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允许制造厂重新试验一次。4.9.2保证使用寿命
详细规范或合同中规定了保证使用寿命(见6.1条)时,触发管可不经受寿命试验,并应按3.6条的要求给予标志。
4.9.3存放寿命
当详细规范规定了存放寿命时,应按3.6条的要求给予标志。4.9.4延斯交货
触发管经检验合格后,在制造厂存放超过12个月时,交货前应按详细规范中QCI-1的规定重新检验,重新标注交收日期。4.9.5不规则生产
中断生产或不规则生产时(特征是间隔3个月或更长时间),制造厂应根据情况采用正常检查或加严检查。
4.9.6小数量的抽样方案
当12个月的产量小于或等于25只时,质一致性检验中机械、环境、寿命和包装检验的抽样方案按本规范中4.4条表3的规定。4.9.7拒收批的处理
如果某一检验批在逐批检查时被拒收,允许制造厂返修或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一次。再次提交批应采用加严检查,并与正常的提交批分开,并作出记录。4.9.8样品的处理
a。经非破坏性试验的样品,在该批合格和其性能符合检验要求时,可按合同交货。b。经破坏性试验的样品不允许交货。5交货准备
5.1包装
5.1.1包装要求
SJ204741995
除非另有规定,单元包装采用GJB921中1类包装和A级防护。即折叠硬纸板箱,充填泡沫塑料,用纸质胶带封箱。
5.1.2装箱内容
除非另有规定,包装箱内应附有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和管外附件等。5.1.3包装标志
除非另有规定,包装箱上应按GB6388在相关部位有下述内容的标志。制造厂识别;
型号;
数量:
d.体积;
重量:
符合GB191中的“小心轻放”“向上”“怕湿”等图示标志;g其他。
5.2运输
除非另有规定,装有触发管的包装箱允许用任何运输工具运输。在运输中应避免雨雪淋袭和机械撞击。5.3贮存
除非另有规定,触发管应在温度为一35~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无腐蚀性气体且通风的条件下贮存。
贮存期间及其维护规范按详细规范的规定。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详细规范应给出特定管型的主要用途。6.2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中应包括下述内容:
型号及名称;
详细规范编号:
数量及装箱级别;
首件检验(如需要);
保证使用寿命(如需要);
特殊的交货要求(如需要):
其他。
6.3术语、缩写词、略语、符号和代号触发管所用的术语、缩写词、符号和代号等应从第2章所列的标准中选取,并应采用下述补充的术语和缩写词:
6.3.1术语
6.3.1.1相邻电极adjacentelectrode与触发极相邻的电极。
6.3.1.2相对电极
oppositeelectr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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