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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T 3058-2018辽宁省生猪屠宰点防疫卫生规范
标准号:
DB21/T 3058-2018
标准名称:
辽宁省生猪屠宰点防疫卫生规范
标准类别: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8-10-30 -
实施日期:
2018-11-30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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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ICS 67.120.10
X 22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058—2018
辽宁省生猪屠宰点防疫卫生规范
Sanitary regulations for epidemic prevention of slaughtering sites in Liaoning Province
2018-10-30发布
2018-11-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首龙、李永洲、刘军骅、朱江巍、张力国、江道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点平面布局、宰前防疫、屠宰操作、宰后检疫、无害化处理及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符合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屠宰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2694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猪屠宰点
取得B类《定点屠宰证》或《定点屠宰许可证》(B类)的生猪屠宰场所。
4 平面布局
4.1 屠宰点内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猪及畜禽运输与产品运输出入口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通道。
4.2 生产区各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屠宰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
4.3 待宰间、屠宰间及副产品加工间建筑面积和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按工艺流程明确分区。
5 宰前防疫卫生
5.1 屠宰点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 m、深0.3 m以上的消毒池。
5.2 入宰动物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畜禽标识。
5.3 应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宰前健康检查,对异常动物隔离观察并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5.4 屠宰前6小时应按规定申报检疫,不得即来即宰,防止注水等违法行为。
5.5 应在检疫人员到场后方可屠宰。
5.6 待宰动物应保持清洁卫生。
5.7 宰前检查信息应及时反馈检疫及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
6 屠宰卫生控制
6.1 设备和器具
6.1.1 生产设备应与产能相适应并按工艺流程布置,防止交叉污染。
6.1.2 屠宰间应配备吊挂及轨道设施,放血轨道距地面≥3.5 m,胴体处理轨道≥2.5 m。
6.1.3 接触肉类设备应使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材料制作,不得使用竹木器具。
6.1.4 集血及容器材质应为不锈钢。
6.1.5 盛装肉品及副产品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1.6 肉类与废弃物容器不得混用。
6.1.7 器具使用后应以82℃以上热水清洗消毒。
6.1.8 设备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每周至少2次。
6.1.9 车间应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
6.2 屠宰操作
6.2.1 应采用吊挂方式进行屠宰、放血、剥皮、开膛、劈半及分割,不得在地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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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058—2018
辽宁省生猪屠宰点防疫卫生规范
Sanitary regulations for epidemic prevention of slaughtering sites in Liaoning Province
2018-10-30发布
2018-11-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首龙、李永洲、刘军骅、朱江巍、张力国、江道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点平面布局、宰前防疫、屠宰操作、宰后检疫、无害化处理及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符合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屠宰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2694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猪屠宰点
取得B类《定点屠宰证》或《定点屠宰许可证》(B类)的生猪屠宰场所。
4 平面布局
4.1 屠宰点内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猪及畜禽运输与产品运输出入口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通道。
4.2 生产区各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屠宰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
4.3 待宰间、屠宰间及副产品加工间建筑面积和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按工艺流程明确分区。
5 宰前防疫卫生
5.1 屠宰点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 m、深0.3 m以上的消毒池。
5.2 入宰动物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畜禽标识。
5.3 应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宰前健康检查,对异常动物隔离观察并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5.4 屠宰前6小时应按规定申报检疫,不得即来即宰,防止注水等违法行为。
5.5 应在检疫人员到场后方可屠宰。
5.6 待宰动物应保持清洁卫生。
5.7 宰前检查信息应及时反馈检疫及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
6 屠宰卫生控制
6.1 设备和器具
6.1.1 生产设备应与产能相适应并按工艺流程布置,防止交叉污染。
6.1.2 屠宰间应配备吊挂及轨道设施,放血轨道距地面≥3.5 m,胴体处理轨道≥2.5 m。
6.1.3 接触肉类设备应使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材料制作,不得使用竹木器具。
6.1.4 集血及容器材质应为不锈钢。
6.1.5 盛装肉品及副产品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1.6 肉类与废弃物容器不得混用。
6.1.7 器具使用后应以82℃以上热水清洗消毒。
6.1.8 设备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每周至少2次。
6.1.9 车间应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
6.2 屠宰操作
6.2.1 应采用吊挂方式进行屠宰、放血、剥皮、开膛、劈半及分割,不得在地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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