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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T 557-2005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标准号:
DB33/T 557-2005
标准名称: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标准类别: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5-05-30 -
实施日期:
2005-06-30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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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DB33/T557—2005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了培训机构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及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实施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部分标准内容:
DB33/T557—2005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发布:2005-05-30 实施:2005-06-30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加强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驾驶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培训质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包括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金华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浙江交通技师学院、杭州技师学院及台州市椒江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主要起草人:余南强、仇小军、陈捷、郑德贤、楼功萍、黄毅军、金吕先、杨晓锋、尤虹、匡跃华、曹兴强、戚光辉、邵伟军、陈智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练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适用于民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专门的拖拉机培训学校除外),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实施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文件包括: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T 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43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等。
3 术语和定义
3.1 机动车驾驶培训:通过规定学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及驾驶技能培训,使学员具备单独、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能力。
3.2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各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中心或公司等。
3.3 培训车型:包括大型客车(含城市公交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共八类。
4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
4.1 机构分类: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两类。
4.2 综合类培训机构:
4.2.1 应具备两种以上(含两种)车型的培训能力。
4.2.2 分为三级:一级教练车≥50辆,二级≥20辆,三级≥10辆。
4.3 专项类培训机构:
4.3.1 应具备一种车型的培训能力。
4.3.2 分为三级:一级教练车≥50辆,二级≥20辆,三级≥10辆。
4.4 三级培训机构资格标准仅适用于人口较少的县,如赚泗、岱山、庆元、景宁、磐安等。
5 主体资格
培训机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6 组织机构
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监督、安全、结业考试及设施设备管理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设置。
7 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7.1 岗位职责:应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安全管理、结业考试、培训记录、质量管理等岗位职责。
7.2 管理制度:
7.2.1 培训机构应建立诚信承诺、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教练车管理、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结业考试、责任倒查、学员投诉受理、安全管理、收费管理及计算机管理等制度。
7.2.2 诚信承诺制度包括诚信内容、承诺形式及履行规定。
7.2.3 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落实教学大纲、教学实施计划制定与检查、培训学时及驾驶培训记录使用与核实,以及培训质量评估。
7.2.4 教练员管理制度包括教练员聘用、轮训、考核(包括任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及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定期公布,并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案。
发布:2005-05-30 实施:2005-06-30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加强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驾驶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培训质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包括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金华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浙江交通技师学院、杭州技师学院及台州市椒江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主要起草人:余南强、仇小军、陈捷、郑德贤、楼功萍、黄毅军、金吕先、杨晓锋、尤虹、匡跃华、曹兴强、戚光辉、邵伟军、陈智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练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适用于民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专门的拖拉机培训学校除外),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实施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文件包括: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T 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43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等。
3 术语和定义
3.1 机动车驾驶培训:通过规定学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及驾驶技能培训,使学员具备单独、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能力。
3.2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各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中心或公司等。
3.3 培训车型:包括大型客车(含城市公交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共八类。
4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
4.1 机构分类: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两类。
4.2 综合类培训机构:
4.2.1 应具备两种以上(含两种)车型的培训能力。
4.2.2 分为三级:一级教练车≥50辆,二级≥20辆,三级≥10辆。
4.3 专项类培训机构:
4.3.1 应具备一种车型的培训能力。
4.3.2 分为三级:一级教练车≥50辆,二级≥20辆,三级≥10辆。
4.4 三级培训机构资格标准仅适用于人口较少的县,如赚泗、岱山、庆元、景宁、磐安等。
5 主体资格
培训机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6 组织机构
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监督、安全、结业考试及设施设备管理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设置。
7 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7.1 岗位职责:应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安全管理、结业考试、培训记录、质量管理等岗位职责。
7.2 管理制度:
7.2.1 培训机构应建立诚信承诺、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教练车管理、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结业考试、责任倒查、学员投诉受理、安全管理、收费管理及计算机管理等制度。
7.2.2 诚信承诺制度包括诚信内容、承诺形式及履行规定。
7.2.3 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落实教学大纲、教学实施计划制定与检查、培训学时及驾驶培训记录使用与核实,以及培训质量评估。
7.2.4 教练员管理制度包括教练员聘用、轮训、考核(包括任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及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定期公布,并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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