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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洗涤剂用羧甲基纤维素钠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5 19:30:51
  • GB/T12028-1989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T 12028-1989

  • 标准名称:

    洗涤剂用羧甲基纤维素钠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89-12-27
  • 实施日期:

    1990-10-01
  • 作废日期:

    2006-10-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61.03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化工技术>>化工产品>>71.100.40表面活性剂及其他助剂
  • 中标分类号:

    化工>>化学助剂、表面活性剂、催化剂、水处理剂>>G71化学助剂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2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其他信息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人:

    刘小蓓、汪德符
  • 起草单位:

    轻工业部日用化学工业科学研究所和江苏省太仓县轻工助剂厂
  • 归口单位:

    轻工业部日用化学工业科学研究所
  •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
  • 主管部门: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标准简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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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洗涤剂用淡甲基纤维素钠(CMC)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运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以纤维素为原料,经氢氧化钠碱化和一抓乙酸钠醚化生产的梭甲基纤维素钠。该产品在洗涤剂配方中被用作抗污垢再沉积剂。 GB/T 12028-1989 洗涤剂用羧甲基纤维素钠 GB/T12028-1989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洗涤剂用羧甲基纤维素钠
Sodium carboxymethylcellulose for detergent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圈
GB 12028—-89
本标准规定了洗涤剂用羧甲基纤维素钠(CMC)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运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以纤维素为原料,经氢氧化钠碱化和一氯乙酸钠醚化生产的羧甲基纤维素钠。该产品在洗涤剂配方中被用作抗污垢再沉积剂。2引用标准
GB12029.1~12029.6洗涤剂用羧甲基纤维素钠试验方法3技术要求
3.1外观:白色至微黄色纤维状粉末或颗粒。3.2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用于干拌法生产洗衣粉的羧甲基纤维素钠产品,还应满足:通过0.45mm筛的筛分不低于95%,并能全部通过0.80mm筛。表1理化指标
指标名称
羧甲基纤维素钠(以干基计),%
醚化度
水分,%
pH值(1%水溶液)
粘度(1%水溶液),mPa· s
试验方法
按照GB12029.1~12029.6进行。5检验规则
指标值
0. 50~~ 0. 70
5.1产品以一次交货为一批。
5.2产品出厂前,需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27批准1990-10-01实施
GB 12028—89
购货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抽样检验产品质量。5.3取样www.bzxz.net
5.3.1供需双方在交货地点共同随机抽取样品,取样单位视批量大小按表2确定。表2取样量
批量,袋
16~25
取样单位,袋
批量,袋
91~150
样单位,袋
5.3.2用取样器沿取样容器(袋)的中心线插入四分之三深处采取等量样品,使取样总量不少于2kg。5.3.3所取样品经充分混匀后,分三等份保存于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和取样人。样品由供需双方各持一份,另份由生产厂妥善保存备仲裁检验使用。保存期为两个月。
5.4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则应按4.3重新自两倍量的取样容器(袋)中采取样品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则该批应判为不合格。5.5供需双方如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可在到货后的两个月内聘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仲裁结果应作为最后依据。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产品使用聚丙烯编织袋(内衬塑料薄膜袋)或其他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包装材料包装,袋口封牢。每袋净重25~50kg。
6.2包装袋外部应牢固标明下列标志: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净重和生产厂名称。并标明“注意防潮”、“切勿用钩”字样。
6.3产品运输时必须有遮盖物,避免日晒雨淋,严防潮湿。搬运时应轻装轻放,不可拖拉抛掷,防止包装袋破损。
6.4产品应保存于干燥通风的仓库中,堆垛应垫离地面10cm以上,避免受潮。6.5产品在上述贮运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保质期为年。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日用化学工业科学研究所技术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日用化学工业科学研究所和江苏省太仓县轻工助剂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小蓓、汪德符。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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