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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4689.12-1984 皮革 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
标准号:
GB 4689.12-1984
标准名称:
皮革 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实施日期:
1985-05-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422.99 KB
中标分类号: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皮革加工与制品>>Y45皮革加工与制品综合
替代情况:
调整为QB/T 3812.12-1999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皮革一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Leather-Determination ofwaterand other volatile matter
UDC675:543.81
GB4689.12-84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皮革中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方法,适用于各种方法揉制的各种类型皮革的各个加工工段。
用干燥的办法来精确地测定皮革的水分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升高温度时其他挥发物会逸失,质和脂肪会被氧化。有些吸收的水分在干燥后还会留在皮革内。1定义
1.1挥发物含量:皮革在102±2℃温度中干燥到恒重时所失去的重量。1.2恒重:皮革在烘箱中干燥1h后,前后两次重量的差不超过原始重量0.1%时,即作为恒重。2仪器
试验室通用仪器和特殊仪器。
2.1上过釉的瓷埚。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2.2烘箱:配有风扇,温度能控制在102±2℃的范围内。2.3具磨口塞的称量瓶。
3取样
3.1整张革:如果有关双方对取样无其他共同的协定,可按照GB4689.3一84《皮革一取样一批样的取样数量》进行取样。试片可按GB4689.1一84《皮革试验室样品一部位和标志》规定的方形样块上切取。
3.2其他:可根据需要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取样。4操作方法
4.1样品制备按GB4689.11一84《皮革一化学试验样品的制备》的规定。称取3~5g制备好的样品(准确到0.001g),并在102±2℃温度下干燥到恒重。第一次称重应将试样在烘箱中连续放置6h并在干燥器中冷却0.5h后进行。继续干燥1h,冷却0.5h后再称重以验证其是否恒重。如果再次干燥称重后,其重最的减少超过4mg,应继续于燥,但总的干燥时间不得超过8h。5结果的表示
5.1计算
M - ML× 100
挥发物(%)=二
式中:M—干燥前试样的重量,g;M—干燥后试样的重量,g。
5.2重复性
在同一试验室里同一测试人员平行双份测定结果的差不得超过原始样品重量的0.2%。国家标准局1984-10-06发布
1985-05-01实施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采用本标准:
试样的全部标志,
GB4689.12-84
测试结果和平均值,保留一位小数;详细说明影响结果的特殊情况。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以祥。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皮革一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Leather-Determination ofwaterand other volatile matter
UDC675:543.81
GB4689.12-84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皮革中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方法,适用于各种方法揉制的各种类型皮革的各个加工工段。
用干燥的办法来精确地测定皮革的水分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升高温度时其他挥发物会逸失,质和脂肪会被氧化。有些吸收的水分在干燥后还会留在皮革内。1定义
1.1挥发物含量:皮革在102±2℃温度中干燥到恒重时所失去的重量。1.2恒重:皮革在烘箱中干燥1h后,前后两次重量的差不超过原始重量0.1%时,即作为恒重。2仪器
试验室通用仪器和特殊仪器。
2.1上过釉的瓷埚。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2.2烘箱:配有风扇,温度能控制在102±2℃的范围内。2.3具磨口塞的称量瓶。
3取样
3.1整张革:如果有关双方对取样无其他共同的协定,可按照GB4689.3一84《皮革一取样一批样的取样数量》进行取样。试片可按GB4689.1一84《皮革试验室样品一部位和标志》规定的方形样块上切取。
3.2其他:可根据需要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取样。4操作方法
4.1样品制备按GB4689.11一84《皮革一化学试验样品的制备》的规定。称取3~5g制备好的样品(准确到0.001g),并在102±2℃温度下干燥到恒重。第一次称重应将试样在烘箱中连续放置6h并在干燥器中冷却0.5h后进行。继续干燥1h,冷却0.5h后再称重以验证其是否恒重。如果再次干燥称重后,其重最的减少超过4mg,应继续于燥,但总的干燥时间不得超过8h。5结果的表示
5.1计算
M - ML× 100
挥发物(%)=二
式中:M—干燥前试样的重量,g;M—干燥后试样的重量,g。
5.2重复性
在同一试验室里同一测试人员平行双份测定结果的差不得超过原始样品重量的0.2%。国家标准局1984-10-06发布
1985-05-01实施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采用本标准:
试样的全部标志,
GB4689.12-84
测试结果和平均值,保留一位小数;详细说明影响结果的特殊情况。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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