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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6 10:06:05
- GB12120-1989
- 已作废
标准号:
GB 12120-1989
标准名称: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1989-01-02 -
实施日期:
1990-07-01 -
作废日期:
2005-10-14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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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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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交中交通管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是制订产品标准的基本依据。 GB 12120-1989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GB12120-1989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2120—1989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s of primary enroute surveillanceradarforairtrafficcontrol
1989-12-29发布
国家技术监督局bZxz.net
199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s of primary enroute surveillanceradar for air traffic control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T12120—1989
本标准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简称航路监视一次雷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存。本标准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是制订产品标准的基本依据。2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784雷达名词术语
GBJ7微波辐射安全限值
GJB74.2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常用名词术语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技术条件项目格式GJB 74.4
设计制造要求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环境条件要求和试验方法GJB74.6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试验方法GJB74.8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对空情报雷达检飞规范GJB74.9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验收规则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维修性要求和试验方法GJB74.14
GJB151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GJB152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SJ3218
地面雷达接收系统通用技术条件SJ3223
地面雷达发射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
凡本标准未定义的其他有关术语,均以GB3784、GJB74.2为准。3.1航路监视一次雷达
主要用于在航路上监视飞机的空中交通管制一次雷达。3.2无人值守
除定期维护和检修的情况外,不需要工作人员在场进行操作和调整的工作方式。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29批准1990-07-01实施
4技术要求
4.1—般要求
4.1.1结构
GB/T12120—1989
应符合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对产品结构的要求。4.1.2天线组合方式
天线安装方式在下列方式中选取:航路监视一次雷达天线独立安装;a.
b.航路监视一次雷达与二次监视雷达天线组合安装;航路监视一次雷达与二次监视雷达天线公用一个反射体。c.
4.1.3控制方式
工作的控制方式在下列方式中选取:本控,
本控/遥控;
无人值守。
4.1.4气象通道
应具有独立气象通道;
在探测空域范围内,送出云雨轮廓和强度等级。4.1.5录取
录取方式在下列方式中选取:
a。全自动录取,点迹输出,
b.全自动录取,航迹输出。
录取容量由产品标准规定。
4.1.6接口
应能满足与二次监视雷达、空中交通管制中心以及其他设备之间的接口要求。4.1.7监控显示器
应具有作为监控用的显示器。
4.1.8故障检测
应具有自动故障诊断、定位(定位到可更换单元)和自动切换等功能的故障检测装置。4.1.9安全性
a.应具有保证人身安全、机器安全及防雷电等安全性措施。安全性设计应符合GJB74.5中1.9条的规定。
杂散的微波辐射安全限值,按GJB7的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b.
c.X射线的辐射剂量率由产品标准规定。4.2主要性能要求
4.2.1探测空域范围
在下列条件下,航路监视一次雷达的探测空域范围应满足表1的规定:雷达目标截面积g=10m;
发现概率P。=80%;
虚警概率P=10-,
天线在额定转速时。
4.2.2测量精度
自由空间探测距离
方位不大于1(均方根值);
距离不大于1km(均方根值)。
4.2.3分辨力
方位不大于2°
距离不大于500m。
4.2.4工作频率
GB/T12120—1989
探测空域范围
探测高度
≥15000
≥15000
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范围选取。4.2.5适应复杂环境能力
4.2.5.1抗地杂波干扰
应具有抗地杂波干扰的能力,改善因子指标由产品标准规定。4.2.5.2抗动杂波干扰
应具有抗动杂波干扰的能力,改善因子指标由产品标准规定。4.2.5.3抗电磁干扰
应具有抗电视及工业有源干扰等措施。4.2.5.4反盲速
应具有反盲速措施,第一盲速不小于2000km/h。4.2.6天线转速
在5~15r/min范围内选取。
4.2.7电源
仰角范围
采用三相四线制电源。频率50Hz士6%,电压为380V士5%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应能正常工a.
作,电压为380V士10%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应能工作,b。采用备份电站时,应具有自动切换的能力;c.耗电量由产品标准规定。
4.2.8连续工作能力
应具有连续工作能力。
4.3分系统要求
4.3.1发射分系统
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应符合SJ3223中4.2条的规定。4.3.2接收分系统
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应符合SJ3218中4.2条的规定。4.3.3其他分系统
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应按GJB74.4中第8章的有关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4.4环境条件要求
4.4.1高温
高温要求根据需要从表2中选取。3
4.4.2低温
使用场所
低温要求根据需要从表3中选取。使用场所
4.4.3恒定湿热
GB/T12120—1989
高温要求
工作温度
表3低温要求
工作温度
0,-10,—20
—35,-40,-45
恒定湿热要求根据需要从表4中选取。表4
使用场所
4.4.4抗风
18m/s);
恒定湿热要求
相对湿显度
当风速不大于22m/s时,天线应能正常工作,存温度
贮存温度
—40,-45,—50
环境温度
当风速不大于33m/s时,天线应能工作(当天线上冰层为1cm时,天线应能经受住风速为当风速不大于45m/s时,天线应不损坏。c.
4.4.5海拔
工作在海拨2000m以下。
4.5可靠性要求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低于1000h。4.6维修性要求
平均维修时间(MTTR)应不大于45min。电磁兼容性要求
电磁兼容性要求应符合GJB151的有关规定。5试验方法
5.1一般要求试验
本标准4.1.1~4.1.9条“一般要求”的试验方法,由产品标准规定。5.2主要性能试验
5.2.1探测空域范围试验
探测空域范围试验应按GJB74.8中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2.1条的要求。4
5.2.2测量精度试验
GB/T12120—1989
测量精度试验应按GJB74.8中第3章和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2.2条的要求。5.2.3分辨力试验
分辨力试验方法,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2.3条的要求。5.2.4工作频率试验
工作频率用相应频段的频率计进行测量。试验结果,应符合4.2.4条的要求。5.2.5适应复杂环境能力试验
5.2.5.1抗地杂波干扰
改善因子试验方法,按附录A参考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2.5.1条的要求。5.2.5.2抗动杂波干扰
抗动杂波干扰试验方法,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2.5.2条的要求。5.2.5.3抗电磁干扰
抗电磁干扰试验方法,在调试或使用场地,应检查抗电磁干扰的措施和效果。试验结果,应符合4.2.5.3条的要求。5.2.5.4反盲速
反盲速试验方法,应检查反盲速的措施和效果试验结果,应符合4.2.5.4条的要求。5.2.6天线转速试验
天线转速试验方法用秒表进行测量,试验结果,应符合4.2.6条的要求。5.2.7电源试验
电源试验方法:
a.按规定分别改变电源电压和频率,航路监视一次雷达应符合4.2.7a条的要求,检查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
b.采用备份电站时,应检查自动切换能力c.用电压表和电流表,测出相电压(U1、U2、Us)和相电流(11、12、13),由下式计算出耗电量P:P=lUi+U2+IU3
试验结果,应符合4.2.7条的要求。5.2.8连续工作能力试验
在调试场自然环境条件下,交收检验的运转试验时间为24h,例行检验的运转试验时间为72h。运转试验过程中的初始、中间和最后检测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2.8条的要求。5.3分系统试验
5.3.1发射分系统
主要技术性能试验按SJ3223中5.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3.1条的要求。5.3.2接收分系统
主要技术性能试验按SJ3218中5.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5
试验结果,应符合4.3.2条的要求。5.3.3其它分系统
GB/T12120—1989
主要技术性能试验方法,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3.3条的要求。5.4环境条件试验
环境条件试验的\通用要求”应按GJB74.6中3.1~3.7条的有关规定。5.4.1高温
高温工作试验和高温贮存试验应按GJB74.6中4.2.4和4.2.5条的要求进行。试验过程中的初始、中间和最后检测项目及试验时间,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4.1条的要求。5.4.2低温
低温工作试验和低温贮存试验应按GJB74.6中7.2.4和7.2.5条的要求进行。试验过程中的初始、中间和最后检测项目及试验时间,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4.2条的要求。5.4.3恒定湿热
恒定湿热工作试验应按GJB74.6中6.2条的要求进行,试验时间为48h。试验过程中的初始、中间和最后检测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4.3条的要求。5.4.4抗风
天线抗风试验应按GJB74.6中16.2.4条和16.2.5条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4.4条的要求。5.4.5海拔
海拔试验应按GJB74.6中5.2.5条的规定进行。样品开机工作稳定时间、试验过程中的初始、中间和最后检测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4.5条的要求,5.5可靠性试验
可靠性试验应按GJB74.7的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的具体方案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5条的要求。5.6维修性试验
维修性试验应按GJB74.10的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的具体方案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6条的要求。5.7电磁兼容性试验
电磁兼容性试验应按GJB152规定的有关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6条的要求。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三类:
a。定型检验;
b.交收检验,
例行检验。
6.2检验项目
各类检验项目,应按表5所列项目进行。6
检验项目
天线组合方式
控制方式
气象通道
监控显示器
故障检测
安全性
探测空域范围
测量精度
分辨力
工作额率
抗地杂波干扰
抗动杂波干扰
抗电磁干扰
反盲速
天线转速
连续工作能力
发射分系统
接收分系统
其它分系统
恒定湿热
可靠性
维修性
电磁兼容性
GB/T12120—1989
表5检验项目
检验分类
注:“”表示必做项目,“O”表示选做项目。6.3检验的实施
6.3.1定型检验
6.3.1.1组织
定型检验
交收检验
例行检验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GB/T12120—1989
由上级机关主持、承制方负责、订货方参加。6.3.1.2时机
产品在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应通过定型检验。6.3.1.3抽样
抽样数不少于一台。
6.3.1.4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经检验,所有定型检验项目均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则判为合格;只要发现其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则判为不合格。
6.3.1.5重新检验
不合格的产品,由生产部门对产品消除缺陷后,可重新提交检验。6.3.2交收检验
6.3.2.1组织
由承制方和订货方共同进行。
6.3.2.2时机
产品在交付使用方前应进行交收检验。6.3.2.3抽样
实施百分之百的检验。
6.3.2.4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经检验,所有交收检验项目均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则判为合格;只要其中发现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则判为不合格。
6.3.2.5重新检验
不合格的产品,由生产部门对产品消除缺陷后,可重新检验,重新检验两次仍不合格时,可拒收。拒收产品按GJB74.9中5.2.2条的规定处理。6.3.3例行检验
6.3.3.1组织
由承制方负责进行,订货方参加。6.3.3.2时机
例行检验原则上每个投产批进行一次。6.3.3.3抽样
在交收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为10%,但不少于一台。6.3.3.4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经检验,所有例行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的规定,则判为合格,只要发现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则判为不合格。
6.3.3.5重新检验
不合格的产品,应由生产部门找出不合格原因,并在所有产品中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按6.3.3.3条抽样重新检验。在重新检验时,与不合格项目无关的例行检验项目可不再进行检验。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例行检验不合格。不合格的产品,按GJB74.9中5.2.2条的规定处理。6.3.3.6试样处理
通过例行检验的合格产品,经修整并重新提交交收试验后应作为合格品出厂。对经过例行检验的试样处理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产品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7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志
制造厂名称
产品型号和名称;
重量,
尺寸;
出厂日期。
7.1.2包装标志
GB/T12120—1989
包装箱两侧表面应有不褪色的“小心轻放”“防湿”“向上”等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7.2包装
7.2.1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的要求。7.2.2包装箱内应有装放清单、检验合格证及有关随机文件。7.3运输
7.3.1包装好的产品,均应能以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7.3.2长途运输时,产品不得放在露天,应注意防雨、防晒、防尘和机械损伤。7.4贮存
7.4.1存放产品的仓库环境温度为0~40℃,相对湿度为不大于80%;室内应无酸、碱及腐蚀性气体,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强磁场作用。7.4.2产品存放期不超过2年。
A1说明
GB/T12120—1989
附录A
抗地杂波干扰一一改善因子试验方法(参考件)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航路监视一次雷达对地杂波的系统改善因子测量。2测试方框图
测试方框图见图A1。
地杂能回放
安问器
接性机
对养器
是时器
惊能阳
正示器
图A1方框图
得作器
股信号
瑞波器
长抵信号
A3试验方法
a.按图A1连接。
GB/T12120—1989
b。选择被测地杂波。天线旋转,设备正常工作,在平面位置显示器上用原始视频观察地杂波背景。选定一个孤立的地杂波回波作为被测地杂波,地杂波的距离与强度按产品标准规定。如假设地杂波强度要求为45dB。
c。测定选定的地杂波强度。接收机增益处在正常工作位置,先加大衰减器(A)的衰减量,使被测地杂波回波刚好发现为止,然后减小衰减量45dB,此时在接收机输入端该地杂波强度即为45dB;如地杂波强度不足45dB,则必需重选。d。测定模拟信号强度。用上述测地杂波强度的方法来测定模拟信号强度,模拟信号应模拟动目标的最佳径向速度。先加大衰减器(B)的衰减量,使模拟信号刚好发现为止,然后减小衰减量45dB;此时在接收机输入端该模拟信号即为45dB,记下衰减器(B)的读数值为B1。e。此时,地杂波强度与模拟信号强度已调得相等,且应在接收机动态范围内,信号不饱和,可用示波器进行监视。
f。调整模拟信号的延迟时间,使模拟信号与选定的地杂波回波靠近,但不重叠。改用对消视频观察平面位置显示器的画面。此时,选定的地杂波留下剩余信号,而模拟信号则g.
很强,加大衰减器(B)的衰减量,使模拟信号逐渐减弱,直至与其相比的剩余信号相等为止,记下衰减器(B)的读数值为B2。
h.测试结果:对地杂波改善因子用B2一B(dB)进行计算。A4注意事项
不宜在大风大丽等坏天气进行测量。不宜在有干扰(特别是有源干扰)的情况下进行测量,b.
为了避免测量误差,应多测量几次来判定。c.
被测的地杂波强度应与改善因子数值相当,确保对消后地杂波剩余信号亮度很弱,以便和模拟d.
信号进行比较。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七二O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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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2120—1989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s of primary enroute surveillanceradarforairtrafficcontrol
1989-12-29发布
国家技术监督局bZxz.net
199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s of primary enroute surveillanceradar for air traffic control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T12120—1989
本标准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简称航路监视一次雷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存。本标准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是制订产品标准的基本依据。2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784雷达名词术语
GBJ7微波辐射安全限值
GJB74.2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常用名词术语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技术条件项目格式GJB 74.4
设计制造要求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环境条件要求和试验方法GJB74.6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试验方法GJB74.8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对空情报雷达检飞规范GJB74.9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验收规则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维修性要求和试验方法GJB74.14
GJB151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GJB152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SJ3218
地面雷达接收系统通用技术条件SJ3223
地面雷达发射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
凡本标准未定义的其他有关术语,均以GB3784、GJB74.2为准。3.1航路监视一次雷达
主要用于在航路上监视飞机的空中交通管制一次雷达。3.2无人值守
除定期维护和检修的情况外,不需要工作人员在场进行操作和调整的工作方式。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29批准1990-07-01实施
4技术要求
4.1—般要求
4.1.1结构
GB/T12120—1989
应符合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对产品结构的要求。4.1.2天线组合方式
天线安装方式在下列方式中选取:航路监视一次雷达天线独立安装;a.
b.航路监视一次雷达与二次监视雷达天线组合安装;航路监视一次雷达与二次监视雷达天线公用一个反射体。c.
4.1.3控制方式
工作的控制方式在下列方式中选取:本控,
本控/遥控;
无人值守。
4.1.4气象通道
应具有独立气象通道;
在探测空域范围内,送出云雨轮廓和强度等级。4.1.5录取
录取方式在下列方式中选取:
a。全自动录取,点迹输出,
b.全自动录取,航迹输出。
录取容量由产品标准规定。
4.1.6接口
应能满足与二次监视雷达、空中交通管制中心以及其他设备之间的接口要求。4.1.7监控显示器
应具有作为监控用的显示器。
4.1.8故障检测
应具有自动故障诊断、定位(定位到可更换单元)和自动切换等功能的故障检测装置。4.1.9安全性
a.应具有保证人身安全、机器安全及防雷电等安全性措施。安全性设计应符合GJB74.5中1.9条的规定。
杂散的微波辐射安全限值,按GJB7的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b.
c.X射线的辐射剂量率由产品标准规定。4.2主要性能要求
4.2.1探测空域范围
在下列条件下,航路监视一次雷达的探测空域范围应满足表1的规定:雷达目标截面积g=10m;
发现概率P。=80%;
虚警概率P=10-,
天线在额定转速时。
4.2.2测量精度
自由空间探测距离
方位不大于1(均方根值);
距离不大于1km(均方根值)。
4.2.3分辨力
方位不大于2°
距离不大于500m。
4.2.4工作频率
GB/T12120—1989
探测空域范围
探测高度
≥15000
≥15000
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范围选取。4.2.5适应复杂环境能力
4.2.5.1抗地杂波干扰
应具有抗地杂波干扰的能力,改善因子指标由产品标准规定。4.2.5.2抗动杂波干扰
应具有抗动杂波干扰的能力,改善因子指标由产品标准规定。4.2.5.3抗电磁干扰
应具有抗电视及工业有源干扰等措施。4.2.5.4反盲速
应具有反盲速措施,第一盲速不小于2000km/h。4.2.6天线转速
在5~15r/min范围内选取。
4.2.7电源
仰角范围
采用三相四线制电源。频率50Hz士6%,电压为380V士5%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应能正常工a.
作,电压为380V士10%时,航路监视一次雷达应能工作,b。采用备份电站时,应具有自动切换的能力;c.耗电量由产品标准规定。
4.2.8连续工作能力
应具有连续工作能力。
4.3分系统要求
4.3.1发射分系统
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应符合SJ3223中4.2条的规定。4.3.2接收分系统
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应符合SJ3218中4.2条的规定。4.3.3其他分系统
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应按GJB74.4中第8章的有关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4.4环境条件要求
4.4.1高温
高温要求根据需要从表2中选取。3
4.4.2低温
使用场所
低温要求根据需要从表3中选取。使用场所
4.4.3恒定湿热
GB/T12120—1989
高温要求
工作温度
表3低温要求
工作温度
0,-10,—20
—35,-40,-45
恒定湿热要求根据需要从表4中选取。表4
使用场所
4.4.4抗风
18m/s);
恒定湿热要求
相对湿显度
当风速不大于22m/s时,天线应能正常工作,存温度
贮存温度
—40,-45,—50
环境温度
当风速不大于33m/s时,天线应能工作(当天线上冰层为1cm时,天线应能经受住风速为当风速不大于45m/s时,天线应不损坏。c.
4.4.5海拔
工作在海拨2000m以下。
4.5可靠性要求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低于1000h。4.6维修性要求
平均维修时间(MTTR)应不大于45min。电磁兼容性要求
电磁兼容性要求应符合GJB151的有关规定。5试验方法
5.1一般要求试验
本标准4.1.1~4.1.9条“一般要求”的试验方法,由产品标准规定。5.2主要性能试验
5.2.1探测空域范围试验
探测空域范围试验应按GJB74.8中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2.1条的要求。4
5.2.2测量精度试验
GB/T12120—1989
测量精度试验应按GJB74.8中第3章和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2.2条的要求。5.2.3分辨力试验
分辨力试验方法,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2.3条的要求。5.2.4工作频率试验
工作频率用相应频段的频率计进行测量。试验结果,应符合4.2.4条的要求。5.2.5适应复杂环境能力试验
5.2.5.1抗地杂波干扰
改善因子试验方法,按附录A参考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2.5.1条的要求。5.2.5.2抗动杂波干扰
抗动杂波干扰试验方法,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2.5.2条的要求。5.2.5.3抗电磁干扰
抗电磁干扰试验方法,在调试或使用场地,应检查抗电磁干扰的措施和效果。试验结果,应符合4.2.5.3条的要求。5.2.5.4反盲速
反盲速试验方法,应检查反盲速的措施和效果试验结果,应符合4.2.5.4条的要求。5.2.6天线转速试验
天线转速试验方法用秒表进行测量,试验结果,应符合4.2.6条的要求。5.2.7电源试验
电源试验方法:
a.按规定分别改变电源电压和频率,航路监视一次雷达应符合4.2.7a条的要求,检查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
b.采用备份电站时,应检查自动切换能力c.用电压表和电流表,测出相电压(U1、U2、Us)和相电流(11、12、13),由下式计算出耗电量P:P=lUi+U2+IU3
试验结果,应符合4.2.7条的要求。5.2.8连续工作能力试验
在调试场自然环境条件下,交收检验的运转试验时间为24h,例行检验的运转试验时间为72h。运转试验过程中的初始、中间和最后检测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2.8条的要求。5.3分系统试验
5.3.1发射分系统
主要技术性能试验按SJ3223中5.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3.1条的要求。5.3.2接收分系统
主要技术性能试验按SJ3218中5.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5
试验结果,应符合4.3.2条的要求。5.3.3其它分系统
GB/T12120—1989
主要技术性能试验方法,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3.3条的要求。5.4环境条件试验
环境条件试验的\通用要求”应按GJB74.6中3.1~3.7条的有关规定。5.4.1高温
高温工作试验和高温贮存试验应按GJB74.6中4.2.4和4.2.5条的要求进行。试验过程中的初始、中间和最后检测项目及试验时间,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4.1条的要求。5.4.2低温
低温工作试验和低温贮存试验应按GJB74.6中7.2.4和7.2.5条的要求进行。试验过程中的初始、中间和最后检测项目及试验时间,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4.2条的要求。5.4.3恒定湿热
恒定湿热工作试验应按GJB74.6中6.2条的要求进行,试验时间为48h。试验过程中的初始、中间和最后检测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4.3条的要求。5.4.4抗风
天线抗风试验应按GJB74.6中16.2.4条和16.2.5条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4.4条的要求。5.4.5海拔
海拔试验应按GJB74.6中5.2.5条的规定进行。样品开机工作稳定时间、试验过程中的初始、中间和最后检测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4.5条的要求,5.5可靠性试验
可靠性试验应按GJB74.7的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的具体方案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5条的要求。5.6维修性试验
维修性试验应按GJB74.10的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的具体方案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6条的要求。5.7电磁兼容性试验
电磁兼容性试验应按GJB152规定的有关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6条的要求。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三类:
a。定型检验;
b.交收检验,
例行检验。
6.2检验项目
各类检验项目,应按表5所列项目进行。6
检验项目
天线组合方式
控制方式
气象通道
监控显示器
故障检测
安全性
探测空域范围
测量精度
分辨力
工作额率
抗地杂波干扰
抗动杂波干扰
抗电磁干扰
反盲速
天线转速
连续工作能力
发射分系统
接收分系统
其它分系统
恒定湿热
可靠性
维修性
电磁兼容性
GB/T12120—1989
表5检验项目
检验分类
注:“”表示必做项目,“O”表示选做项目。6.3检验的实施
6.3.1定型检验
6.3.1.1组织
定型检验
交收检验
例行检验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GB/T12120—1989
由上级机关主持、承制方负责、订货方参加。6.3.1.2时机
产品在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应通过定型检验。6.3.1.3抽样
抽样数不少于一台。
6.3.1.4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经检验,所有定型检验项目均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则判为合格;只要发现其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则判为不合格。
6.3.1.5重新检验
不合格的产品,由生产部门对产品消除缺陷后,可重新提交检验。6.3.2交收检验
6.3.2.1组织
由承制方和订货方共同进行。
6.3.2.2时机
产品在交付使用方前应进行交收检验。6.3.2.3抽样
实施百分之百的检验。
6.3.2.4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经检验,所有交收检验项目均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则判为合格;只要其中发现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则判为不合格。
6.3.2.5重新检验
不合格的产品,由生产部门对产品消除缺陷后,可重新检验,重新检验两次仍不合格时,可拒收。拒收产品按GJB74.9中5.2.2条的规定处理。6.3.3例行检验
6.3.3.1组织
由承制方负责进行,订货方参加。6.3.3.2时机
例行检验原则上每个投产批进行一次。6.3.3.3抽样
在交收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为10%,但不少于一台。6.3.3.4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经检验,所有例行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的规定,则判为合格,只要发现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则判为不合格。
6.3.3.5重新检验
不合格的产品,应由生产部门找出不合格原因,并在所有产品中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按6.3.3.3条抽样重新检验。在重新检验时,与不合格项目无关的例行检验项目可不再进行检验。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例行检验不合格。不合格的产品,按GJB74.9中5.2.2条的规定处理。6.3.3.6试样处理
通过例行检验的合格产品,经修整并重新提交交收试验后应作为合格品出厂。对经过例行检验的试样处理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产品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7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志
制造厂名称
产品型号和名称;
重量,
尺寸;
出厂日期。
7.1.2包装标志
GB/T12120—1989
包装箱两侧表面应有不褪色的“小心轻放”“防湿”“向上”等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7.2包装
7.2.1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的要求。7.2.2包装箱内应有装放清单、检验合格证及有关随机文件。7.3运输
7.3.1包装好的产品,均应能以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7.3.2长途运输时,产品不得放在露天,应注意防雨、防晒、防尘和机械损伤。7.4贮存
7.4.1存放产品的仓库环境温度为0~40℃,相对湿度为不大于80%;室内应无酸、碱及腐蚀性气体,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强磁场作用。7.4.2产品存放期不超过2年。
A1说明
GB/T12120—1989
附录A
抗地杂波干扰一一改善因子试验方法(参考件)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航路监视一次雷达对地杂波的系统改善因子测量。2测试方框图
测试方框图见图A1。
地杂能回放
安问器
接性机
对养器
是时器
惊能阳
正示器
图A1方框图
得作器
股信号
瑞波器
长抵信号
A3试验方法
a.按图A1连接。
GB/T12120—1989
b。选择被测地杂波。天线旋转,设备正常工作,在平面位置显示器上用原始视频观察地杂波背景。选定一个孤立的地杂波回波作为被测地杂波,地杂波的距离与强度按产品标准规定。如假设地杂波强度要求为45dB。
c。测定选定的地杂波强度。接收机增益处在正常工作位置,先加大衰减器(A)的衰减量,使被测地杂波回波刚好发现为止,然后减小衰减量45dB,此时在接收机输入端该地杂波强度即为45dB;如地杂波强度不足45dB,则必需重选。d。测定模拟信号强度。用上述测地杂波强度的方法来测定模拟信号强度,模拟信号应模拟动目标的最佳径向速度。先加大衰减器(B)的衰减量,使模拟信号刚好发现为止,然后减小衰减量45dB;此时在接收机输入端该模拟信号即为45dB,记下衰减器(B)的读数值为B1。e。此时,地杂波强度与模拟信号强度已调得相等,且应在接收机动态范围内,信号不饱和,可用示波器进行监视。
f。调整模拟信号的延迟时间,使模拟信号与选定的地杂波回波靠近,但不重叠。改用对消视频观察平面位置显示器的画面。此时,选定的地杂波留下剩余信号,而模拟信号则g.
很强,加大衰减器(B)的衰减量,使模拟信号逐渐减弱,直至与其相比的剩余信号相等为止,记下衰减器(B)的读数值为B2。
h.测试结果:对地杂波改善因子用B2一B(dB)进行计算。A4注意事项
不宜在大风大丽等坏天气进行测量。不宜在有干扰(特别是有源干扰)的情况下进行测量,b.
为了避免测量误差,应多测量几次来判定。c.
被测的地杂波强度应与改善因子数值相当,确保对消后地杂波剩余信号亮度很弱,以便和模拟d.
信号进行比较。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七二O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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