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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卫生及检疫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4-05 20:30:27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21/T 1721-2009

  • 标准名称:

    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卫生及检疫规范

  • 标准类别: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9-03-10
  • 实施日期:

    2009-04-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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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65.020.30
  • 中标分类号:

    B41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唐连伟、王永江、李春晖、尹文胜、刘桂芬、刘韶生
  • 起草单位:

    大连瓦房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归口单位: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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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肉鸡饲养及屠宰加工过程中动物防疫、卫生条件及检疫要求,适用于出口肉鸡养殖、加工及监管,涵盖环境建设、饲养方式、疫病防控与监测等内容。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备案号: DB21/T 1721—2009 辽宁省地方标准 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卫生及检疫规范 Hygiene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chicken breeding and slaughter 发布:2009-03-10 实施:2009-04-01 发布单位: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瓦房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主要起草人:唐连伟、王永江、李春晖、尹文胜、刘桂芬、刘韶生、朱学珍、滕俊芳、王东华、王吉海、吴宝顺、韩国通、李延周、周晓旭、汤国亮、贾长波、蔡景环、戴敬东、位俊涛、李祝田、马广照、赵楠、葛凤靖。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的动物防疫条件以及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肉鸡的饲养、屠宰加工及检疫与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各方研究使用其最新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辽宁省商品肉鸡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辽宁省商品肉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3 出口肉鸡饲养场环境与建筑动物卫生 3.1 饲养区域布局和饲养方式 饲养区域布局应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建设前须经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3.1.1 饲养场环境与建筑 饲养场应建在背风向阳、地势较高且干燥的地点,远离居民区、主要交通要道及水源地,周围不得有污染源。1000 m范围内不得有其他养禽场、动物交易场所、动物诊疗机构及屠宰场所。 饲养场应建设为标准化、封闭式场区,四周设置安全围墙或围栏,设立进出通道,出入口应设控制人员进出的设施,并配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消毒池及消毒设施。 3.1.2 饲养方式 鸡场饲养规模应与孵化厂供雏能力及屠宰厂加工能力相适应,每批饲养量不应低于2万只。 应实行单一品种饲养,每栋鸡舍应独立封闭并实行专人管理。宜采用网上饲养或进口国认可的饲养方式,并采用“全进全出”制度。 饲养场不得饲养观赏动物,尤其是鸟类和珍禽。鸡群出栏后,应及时清理粪便,对鸡舍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并空舍7~10日后方可再次进鸡。 3.2 肉鸡舍及配套设施 3.2.1 鸡舍建筑要求 鸡舍设计应满足保温、降温、通风换气及防鸟要求,内壁和地面应采用光滑、不渗水材料。 饲料贮存室应具备防鸟、防虫、防鼠、防潮措施,鸡舍周围应保持清洁,无杂草和杂物。 3.2.2 功能分区 饲养场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设置。生产区应在相对隔离区域内设置饲料贮存室、兽医室、病鸡隔离室、检疫点、粪污处理区及病死鸡无害化处理区,并配备相应处理设施。 污水及污物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4 出口肉鸡饲养场注册备案 饲养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注册备案,取得养殖代码后方可投入生产。 5 鸡群疫病预防与监测 5.1 疫病预防 进入饲养场的人员应严格执行生物安全制度,包括沐浴、更衣和消毒。 进入场区的车辆应通过消毒池并进行喷雾消毒,消毒池应保持有效水位和消毒药物浓度。 饲养场应建立防疫档案,并按计划实施疫苗接种。 重点预防疫病包括:鸡新城疫、传染性法氏囊病、传染性支气管炎、喉气管炎等。疫苗种类应根据当地疫情及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调整。 强制免疫疫苗应由官方统一供应,非强制疫苗应来源于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企业并具备批准文号。 鸡新城疫疫苗应选用低毒力毒株疫苗,禁止使用I系疫苗,禁止接种禽流感疫苗。 5.2 疫病监测 5.2.1 监测要求 饲养场应制定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疫病监测与控制方案,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疫病监测种类至少包括禽流感和鸡新城疫。 省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负责病原学监测,县级机构负责血清学监测。 病原学监测每月不少于出口备案饲养场的10%,每群随机抽取15只肉鸡,分别采集泄殖腔和气管拭子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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