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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8 02:41:26
- GB/T14442-1993
- 现行
标准号:
GB/T 14442-1993
标准名称:
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3-06-10 -
实施日期:
1994-01-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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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0 KB
替代情况:
被GB/T 14442-2008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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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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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毛皮生产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和技术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将原料皮经准备、鞣制、染整、加工成裘皮或毛革两用皮的毛皮企业、车间和场所。 GB/T 14442-1993 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GB/T14442-1993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for fur manufacture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生产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和技术措施。GB/T14442—93
本标准适用于将原料皮经准备、棘制、染整、加工成裘皮或毛革两用皮的毛皮企业、车间和场所。2引用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6527.2安全色使用导则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5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4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232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厂房和工作场所
3.1厂房结构必须坚固。建筑材料应具有较强的耐腐蚀和防潮湿性能,湿作业车间厂房应优先选用单层建筑。
3.2厂房应具备良好的采光、采暖设施。高温、高湿和散发有害气体的厂房应适当加高,留足开窗面积。3.3湿作业车间的地面应符合耐腐蚀和导热性小的要求,根据水和其他液体的用量,地面应设计建造相应的排水设施,留足排水坡度并做防滑处理。3.4车间内必须为半成品毛皮的贮放留出一定位置,并安排适当的安全通道。3.5企业的建筑防火应符合GBJ16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3.6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GBJ52、GBJ54以及GBJ232等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4机器设备
4.1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技术措施4.1.1机器设备上可能对人造成伤害的转动零部件如传动带、转轴、传动链、链轮、带轮、齿轮等必须设置防护罩。
4.1.2机器设备上可能发生断裂、松动、脱落或机械能释放对人造成伤害的零部件如电动机、离合器、砂轮、联接件、紧固件等必须设置防护罩(套)或防松装置。4.1.3各类工作危险区如运转中的转鼓、转笼、划槽及电气设备等,必须选择栏、网、罩、盖等适宜的防护装置,并设置工作平台、扶梯和警戒标志。4.1.4刀轴类机器及轴式供料机器,必须在供料、传送辊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6-10批准1994-01-01实施
GB/T14442—93
刀轴类机器,操作者易触及的刀辊、供料辊前,应有可调式安全活动挡板a.
安全活动挡板涂色按GB6527.2规定执行;c.
推荐采用气动式、光线式、感应式等具有联锁装置的安全控制装置。4.1.5刀轴类机器装换新刀片,应保证嵌装质量,经检查,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4.1.6具有液压系统的机器设备
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安全阀、溢流阀及管路必须定期校验及清洗;液压油按机器设备和季节的要求定期过滤更换,保持清洁:最大油压不得超过系统内所使用元件的安全工作压力;c.
所使用的压力表及显示装置应清晰、灵敏、准确、可靠。d.
4.1.7电气设备和供配电线路必须定期测定其绝缘电阻、耐压强度等参数。发现异常,及时维修。4.1.8电器、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必须保护接零并按规程要求加装重复接地装置。移动电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或隔离变压器。4.1.9所有机器及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必须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状况。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它用。
4.1.10所用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4.2安全操作规范
4.2.1机器设备投产使用前,企业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2.2每台机器设备应指定专人操作并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操作去肉机、铲软机、剪毛机、烫毛机、削薄机、脱脂机等机器及设备的人员,应受过培训、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识别所操作的机器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
4.2.3去肉机、剪毛机等机器进行磨刀操作时,砂轮进绘应缓慢,进给量不得过大。4.2.4开启机器设备前,操作者应做以下准备工作:a.清除机器上的一切杂物,使其整洁,并保证工作场所清洁畅通,b,操作者必须按岗位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c。必须检查确认安全防护装置有效可靠,紧固件、连接件完好,并按要求给润滑点及摩擦部位加注润滑材料。
4.2.5需要试空车的机器设备,应先启动并确认紧急停车、操纵器、传动控制装置等灵敏可靠。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运转操作。
4.2.6机器设备运转中,操作者应注意如出现异常现象(如噪声增大、发热明显等)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a.
严禁超载运行;
c。严禁修理和拆卸附属装置。
4.2.7工作完毕,必须关闭机器,切断电源。4.2.8去肉机、水剪机等接触液体的机器设备,工作后必须将设备上的液、毛、渣等污物和地面上的油污、积水清除干净;设备上各润滑点及摩擦部位必须加注润滑材料。4.3维修与保养
4.3.1企业必须实行操作工、保全工、机修工保养维修制度。4.3.2企业必须建立定期检修制度。大、中修必须制订拆装修理工艺及检修后的验收标准。所有检修技术资料应完整归档。
5物理性职业危害的预防
5.1防噪、防振管理和技术措施
5.1.1转鼓、转笼、烫毛机、剪毛机、干铲机、气直毛设备等高噪声设备所在车间和作业场所,作业点噪2
GB/T14442—93
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第5条的规定。5.1.2不得将转鼓、转笼、烫毛机、剪毛机、干铲机、气直毛设备等不同噪声强度的设备不加隔离地安排在同一厂房内。因条件限制、机台数不多而不宜另建厂房时,则应在相应厂房内加隔墙以形成单独的工作间。
5.1.3安置烫毛机、剪毛机、铲皮机等高噪声机器的工作场所,应充分考虑场所的空间,选取合适的机台设置密度。并应采取吸声、减振及戴个人防护用品等综合降噪措施。5.1.4安置转鼓、转笼的工作间应采取吸声、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并应定期检查转鼓(笼)齿轮的啮合和零件的润滑情况,发现磨损必须及时更换维修。5.1.5必须定期测定上述安置高噪声机器设备车间作业点的噪声,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归档。wwW.bzxz.Net
5.1.6必须定期对上述环境中的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原则上每年一次。5.2防高、低温,防潮管理和技术措施5.2.1车间内作业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36第49条规定,冬季应符合第55条规定:作业地带空气温度应符合第48条规定。
5.2.2患风湿性疾病者,不得分配从事低温或高湿作业。5.2.3设置烫毛和各类形式干燥的生产性热源(以下简称行业性生产热源)设备的厂房应具有足够的高度和设计合理的侧窗、天窗,并设置卫生间。行业性生产热源设备应安置在天窗下面,以形成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也可同时采用风压为辅的自然通风。5.2.4行业性生产热源设备安装场所如进行了充分的自然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风扇、风机等机械通风设备进行局部送风,也可采用天然冰降温等办法局部降温。5.2.5在操作方式许可的条件下,应对行业性生产热源采取一定的隔热措施。5.2.6高温作业场所的非采暖用供热管道应采用贴敷式实体隔热层隔热。5.2.7蒸汽加温管道必须固定,其阀门开启和关闭的状态标志应准确、醒目。5.2.8露天固定作业场所夏季必须搭设遮阳棚。5.2.9湿加工车间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潮、排潮措施,疏通积水,降低作业场所湿度。5.3防静电危害
5.3.1企业应普及防静电危害知识,增进职工对静电现象和静电危害的识别能力。5.3.2对易产生静电危害的工序和场所,应采取防静电措施!6化学性职业危害的预防
6.1防毒技术措施
6.1.1凡有毒物危害的作业环境及场所,都应采取防毒措施,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TJ36第32条的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归档。6.1.2企业应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低铬高效制法、低醛或无醛直毛法以及用酸性染料代替氧化染料等先进的工艺和方法。6.1.3用铬皮的企业应尽可能使用固体铬剂和利于铬吸收、能减少污染的助棘剂,或采用铬剂与合成棘剂结合;液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6.1.4企业自制铬液时,应使用反应釜或其他具有回收含铬蒸汽装置的设备。禁止使用散口设备。6.1.5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取代使用刷子涂刷料液进行褪色(漂白)、直毛、染色、指涂、刷涂、手工喷涂、喷染等手工作业。6.1.6凡有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都必须采取通风排毒措施。下列工序的作业场所必须采用局部排风系统:
a配制铬棘液,
GB/T14442—93
使用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机溶剂进行脱脂,剪绒加工中的熨伸;
光面毛革的涂饰;
使用氨水的工序。
下列操作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手工涂刷褪色(漂白);
刷染及喷枪手工喷染;
措涂、刷涂及手工喷涂,
熨伸工序手工刷醛(酸)。
6.1.8采用全面通风换气方法时,送风应接近工作地点,设在有毒气体浓度较低的区域;排风口应接近有毒气体发生源,设在有毒气体浓度高的区域。6.1.9烫毛机后面必须装置抽风机,并保证抽风机工作良好。6.1.10用聚氨酯进行涂饰时,宜使用聚氨酯水乳液。6.2防尘技术措施
6.2.1对有粉尘危害的生产工序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定方法必须符合GB5748的规定,并将检测结果归档。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2。6.2.2伴有粉尘产生的工序,其作业场所以及所用的机器设备,如转鼓(用来转木屑、脱脂、除醛、毛被起亮等)、转笼、伸展机、勾软机、铲软机、磨单机、梳毛机、抓毛机、打毛机、剪毛机、烫毛机等,必须配备有效的除尘集尘装置,不得使粉尘外逸或排空。6.2.3收放、分类、搬运原料于皮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工人工作时应选择上风向作业。固定作业点应设除尘集尘装置。
6.2.4企业应改革工艺,采用去肉机湿刮毛、湿剪机剪毛代替生皮干抓毛和干剪毛。6.2.5操作配备有除尘装置的机器设备,在作业开始时,必须先启动除尘装置,后启动主机;作业结束时,必须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除尘装置。6.2.6除尘装置必须及时清理;其风道,应定期检查,严防堵塞。6.2.7必须定期检查集尘装置的密封情况,严防跑、冒、漏现象发生。6.2.8作业现场必须及时清扫,以免积尘飞扬,产生二次污染。6.3安全操作和管理
6.3.1密闭生产设备加液和排液,应采用机械或高位槽及管道,不应采用人工倾注方法。6.3.2用泵抽吸腐蚀性液料,事先必须检查抽吸系统的密封性。6.3.3配制铬液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入硫酸、葡萄糖均须缓慢,并不断进行搅拌。6.3.4搬运液体物料必须缓慢,防止外溅。6.3.5重铬酸钠(钾)、甲醛、乙酸铅、苯酚、萘胺、草酸等危害较大的毒物,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柜)内。6.3.6使用毒物必须严格执行专人批准、专人领用制度。用剩的毒物,必须及时退库,作业班组之间不得进行交接;严禁存留在生产现场。6.3.7使用有毒、有腐蚀性物品时,严禁用手直接接触。6.3.8严禁携带毒物离开工作岗位。6.3.9盛放易挥发物料的容器必须密闭。开启使用后,应立即重新密闭。6.3.10严禁将硫代硫酸钠与盐酸、硫酸等强酸直接接触。6.4个人防护
6.4.1使用化工材料的人员,应熟悉所用物料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相应的防护知识,在领取、称量、运输和配料时,必须穿戴防护工作服和使用其他防护用品。6.4.2进行下列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和口罩:4
向浸皮液中加防腐剂,
配制铬辣液
配制染液、涂饰浆(液);
d.手工染色、褪色(漂白)、涂饰GB/T14442—93
使用甲醛、氨水、双氧水、四氯乙烯、浓盐酸、浓硫酸、甲酸、乙酸、乳酸等。e.
6.4.3紧急抢修有毒的生产设备或抢救泄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必要时,还应使用氧气呼吸器。
6.5卫生保健
6.5.1接触毒物的人员,其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应与其他服装和物品隔开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洗。6.5.2接触尘毒的人员,班后应进行淋浴,进食和饮水前必须洗手、漱口。6.5.3禁止在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进食、饮水和吸烟。6.5.4在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中毒急救站或急救药箱;配备具有中毒急救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备好医药器材。
6.5.5凡有毒害物质的场所都必须建立清洁卫生制度,及时清除有害的污物。包装过毒物的空箱、袋、桶、纸等,必须及时退还仓库,由仓库专管人员统一处理,严禁随便弃置。6.5.6接触尘毒的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体检。6.5.7对体检中确诊为尘肺的患者,必须调离粉尘作业。7生物性职业危害的预防
7.1企业应配备专职卫生防疫人员。7.2购进的原料皮必须具有合格的检疫证明。7.3经检疫确定为携带传染性病菌的原料皮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监督下及时进行消毒。与带菌原料皮接触过的正常皮,也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然后才能存入原料皮仓库。7.4原料皮的检疫、鉴定方法必须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7.5原料皮仓库和作业场所,应建在干燥的、不会被水淹没的地段,用地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地面应有排水沟和污水排出设施;屋顶及墙壁应平整、光滑、无缝隙。7.6原料皮的初步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车间内进行。不得在原料皮仓库内进行分路、抓毛、去头(腿、尾)等作业。
7.7原料皮贮存、加工、运输等有关设备及场所,每年要进行两次预防性消毒,发现疫情时应立即进行全面消毒。
7.8原料皮的消毒一般应采用环氧乙烷熏蒸法。室内和器具的消毒除采用该方法外,也可用石炭酸溶液进行喷撒或浸泡。
7.9在密封条件下进行环氧乙烷熏蒸消毒,必须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定。原料皮消毒后,须经24h散气,然后才能存入仓库。
7.10从事原料皮加工、贮存、运输的人员,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戴自吸过滤防尘口罩。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还应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7.11上述人员,工作期间严禁进食、饮水和吸烟班后应在指定地点淋浴:发生手脚创伤或原因不明的局部痛痒、红肿、丘(斑)疹时,应立即就医检查。7.12企业职工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接种炭疽疫苗和布鲁氏杆菌疫苗各一次。7.13发现有炭疽病症状者,必须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查出病源,积极采取措施,严防传染病传播和蔓延。
8防火、防爆
GB/T14442—93
8.1油料库、化工仓库、用环氧乙烷进行原料皮熏蒸消毒的仓库、干抓毛车间、配料室、使用有机物多的车间、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明火;必须配足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8.2易燃易爆物品的入库、贮存和发放,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8.3用环氧乙烷进行原料皮熏蒸消毒,必须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密闭仓库进行,熏蒸期间严禁火源。
毛皮工艺中,使用下列化工材料时,应注意:8.4
漂白粉不得和有机物或易燃易爆物相混,贮运时切忌日光曝晒及雨淋;漂毛粉应放在干燥阴凉处,防止受潮受热;保险粉存放切勿受潮及置露在空气中,且不得与无机酸接触;重铬酸钾(钠)不得和有机物或酸类混放,甲酸、双氧水,氨水应存放于密闭容器,置阴凉通风处,严禁日光照射;e.
高锰酸钾不得与有机物混放,并应避光保存。8.5采用溶剂法脱脂时,必须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并严格控制所需溶剂数量;发现设备泄漏,必须及时修复;作业场所严禁明火。
8.6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溶剂在没有回收装置、非密闭的转鼓中进行脱脂。8.7干燥通道的排气管应伸出屋顶,周围30m以内不得有明火。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金、张宝珍、葛雷、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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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for fur manufacture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生产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和技术措施。GB/T14442—93
本标准适用于将原料皮经准备、棘制、染整、加工成裘皮或毛革两用皮的毛皮企业、车间和场所。2引用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6527.2安全色使用导则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5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4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232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厂房和工作场所
3.1厂房结构必须坚固。建筑材料应具有较强的耐腐蚀和防潮湿性能,湿作业车间厂房应优先选用单层建筑。
3.2厂房应具备良好的采光、采暖设施。高温、高湿和散发有害气体的厂房应适当加高,留足开窗面积。3.3湿作业车间的地面应符合耐腐蚀和导热性小的要求,根据水和其他液体的用量,地面应设计建造相应的排水设施,留足排水坡度并做防滑处理。3.4车间内必须为半成品毛皮的贮放留出一定位置,并安排适当的安全通道。3.5企业的建筑防火应符合GBJ16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3.6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GBJ52、GBJ54以及GBJ232等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4机器设备
4.1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技术措施4.1.1机器设备上可能对人造成伤害的转动零部件如传动带、转轴、传动链、链轮、带轮、齿轮等必须设置防护罩。
4.1.2机器设备上可能发生断裂、松动、脱落或机械能释放对人造成伤害的零部件如电动机、离合器、砂轮、联接件、紧固件等必须设置防护罩(套)或防松装置。4.1.3各类工作危险区如运转中的转鼓、转笼、划槽及电气设备等,必须选择栏、网、罩、盖等适宜的防护装置,并设置工作平台、扶梯和警戒标志。4.1.4刀轴类机器及轴式供料机器,必须在供料、传送辊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6-10批准1994-01-01实施
GB/T14442—93
刀轴类机器,操作者易触及的刀辊、供料辊前,应有可调式安全活动挡板a.
安全活动挡板涂色按GB6527.2规定执行;c.
推荐采用气动式、光线式、感应式等具有联锁装置的安全控制装置。4.1.5刀轴类机器装换新刀片,应保证嵌装质量,经检查,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4.1.6具有液压系统的机器设备
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安全阀、溢流阀及管路必须定期校验及清洗;液压油按机器设备和季节的要求定期过滤更换,保持清洁:最大油压不得超过系统内所使用元件的安全工作压力;c.
所使用的压力表及显示装置应清晰、灵敏、准确、可靠。d.
4.1.7电气设备和供配电线路必须定期测定其绝缘电阻、耐压强度等参数。发现异常,及时维修。4.1.8电器、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必须保护接零并按规程要求加装重复接地装置。移动电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或隔离变压器。4.1.9所有机器及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必须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状况。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它用。
4.1.10所用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4.2安全操作规范
4.2.1机器设备投产使用前,企业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2.2每台机器设备应指定专人操作并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操作去肉机、铲软机、剪毛机、烫毛机、削薄机、脱脂机等机器及设备的人员,应受过培训、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识别所操作的机器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
4.2.3去肉机、剪毛机等机器进行磨刀操作时,砂轮进绘应缓慢,进给量不得过大。4.2.4开启机器设备前,操作者应做以下准备工作:a.清除机器上的一切杂物,使其整洁,并保证工作场所清洁畅通,b,操作者必须按岗位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c。必须检查确认安全防护装置有效可靠,紧固件、连接件完好,并按要求给润滑点及摩擦部位加注润滑材料。
4.2.5需要试空车的机器设备,应先启动并确认紧急停车、操纵器、传动控制装置等灵敏可靠。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运转操作。
4.2.6机器设备运转中,操作者应注意如出现异常现象(如噪声增大、发热明显等)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a.
严禁超载运行;
c。严禁修理和拆卸附属装置。
4.2.7工作完毕,必须关闭机器,切断电源。4.2.8去肉机、水剪机等接触液体的机器设备,工作后必须将设备上的液、毛、渣等污物和地面上的油污、积水清除干净;设备上各润滑点及摩擦部位必须加注润滑材料。4.3维修与保养
4.3.1企业必须实行操作工、保全工、机修工保养维修制度。4.3.2企业必须建立定期检修制度。大、中修必须制订拆装修理工艺及检修后的验收标准。所有检修技术资料应完整归档。
5物理性职业危害的预防
5.1防噪、防振管理和技术措施
5.1.1转鼓、转笼、烫毛机、剪毛机、干铲机、气直毛设备等高噪声设备所在车间和作业场所,作业点噪2
GB/T14442—93
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第5条的规定。5.1.2不得将转鼓、转笼、烫毛机、剪毛机、干铲机、气直毛设备等不同噪声强度的设备不加隔离地安排在同一厂房内。因条件限制、机台数不多而不宜另建厂房时,则应在相应厂房内加隔墙以形成单独的工作间。
5.1.3安置烫毛机、剪毛机、铲皮机等高噪声机器的工作场所,应充分考虑场所的空间,选取合适的机台设置密度。并应采取吸声、减振及戴个人防护用品等综合降噪措施。5.1.4安置转鼓、转笼的工作间应采取吸声、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并应定期检查转鼓(笼)齿轮的啮合和零件的润滑情况,发现磨损必须及时更换维修。5.1.5必须定期测定上述安置高噪声机器设备车间作业点的噪声,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归档。wwW.bzxz.Net
5.1.6必须定期对上述环境中的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原则上每年一次。5.2防高、低温,防潮管理和技术措施5.2.1车间内作业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36第49条规定,冬季应符合第55条规定:作业地带空气温度应符合第48条规定。
5.2.2患风湿性疾病者,不得分配从事低温或高湿作业。5.2.3设置烫毛和各类形式干燥的生产性热源(以下简称行业性生产热源)设备的厂房应具有足够的高度和设计合理的侧窗、天窗,并设置卫生间。行业性生产热源设备应安置在天窗下面,以形成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也可同时采用风压为辅的自然通风。5.2.4行业性生产热源设备安装场所如进行了充分的自然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风扇、风机等机械通风设备进行局部送风,也可采用天然冰降温等办法局部降温。5.2.5在操作方式许可的条件下,应对行业性生产热源采取一定的隔热措施。5.2.6高温作业场所的非采暖用供热管道应采用贴敷式实体隔热层隔热。5.2.7蒸汽加温管道必须固定,其阀门开启和关闭的状态标志应准确、醒目。5.2.8露天固定作业场所夏季必须搭设遮阳棚。5.2.9湿加工车间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潮、排潮措施,疏通积水,降低作业场所湿度。5.3防静电危害
5.3.1企业应普及防静电危害知识,增进职工对静电现象和静电危害的识别能力。5.3.2对易产生静电危害的工序和场所,应采取防静电措施!6化学性职业危害的预防
6.1防毒技术措施
6.1.1凡有毒物危害的作业环境及场所,都应采取防毒措施,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TJ36第32条的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归档。6.1.2企业应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低铬高效制法、低醛或无醛直毛法以及用酸性染料代替氧化染料等先进的工艺和方法。6.1.3用铬皮的企业应尽可能使用固体铬剂和利于铬吸收、能减少污染的助棘剂,或采用铬剂与合成棘剂结合;液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6.1.4企业自制铬液时,应使用反应釜或其他具有回收含铬蒸汽装置的设备。禁止使用散口设备。6.1.5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取代使用刷子涂刷料液进行褪色(漂白)、直毛、染色、指涂、刷涂、手工喷涂、喷染等手工作业。6.1.6凡有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都必须采取通风排毒措施。下列工序的作业场所必须采用局部排风系统:
a配制铬棘液,
GB/T14442—93
使用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机溶剂进行脱脂,剪绒加工中的熨伸;
光面毛革的涂饰;
使用氨水的工序。
下列操作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手工涂刷褪色(漂白);
刷染及喷枪手工喷染;
措涂、刷涂及手工喷涂,
熨伸工序手工刷醛(酸)。
6.1.8采用全面通风换气方法时,送风应接近工作地点,设在有毒气体浓度较低的区域;排风口应接近有毒气体发生源,设在有毒气体浓度高的区域。6.1.9烫毛机后面必须装置抽风机,并保证抽风机工作良好。6.1.10用聚氨酯进行涂饰时,宜使用聚氨酯水乳液。6.2防尘技术措施
6.2.1对有粉尘危害的生产工序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定方法必须符合GB5748的规定,并将检测结果归档。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2。6.2.2伴有粉尘产生的工序,其作业场所以及所用的机器设备,如转鼓(用来转木屑、脱脂、除醛、毛被起亮等)、转笼、伸展机、勾软机、铲软机、磨单机、梳毛机、抓毛机、打毛机、剪毛机、烫毛机等,必须配备有效的除尘集尘装置,不得使粉尘外逸或排空。6.2.3收放、分类、搬运原料于皮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工人工作时应选择上风向作业。固定作业点应设除尘集尘装置。
6.2.4企业应改革工艺,采用去肉机湿刮毛、湿剪机剪毛代替生皮干抓毛和干剪毛。6.2.5操作配备有除尘装置的机器设备,在作业开始时,必须先启动除尘装置,后启动主机;作业结束时,必须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除尘装置。6.2.6除尘装置必须及时清理;其风道,应定期检查,严防堵塞。6.2.7必须定期检查集尘装置的密封情况,严防跑、冒、漏现象发生。6.2.8作业现场必须及时清扫,以免积尘飞扬,产生二次污染。6.3安全操作和管理
6.3.1密闭生产设备加液和排液,应采用机械或高位槽及管道,不应采用人工倾注方法。6.3.2用泵抽吸腐蚀性液料,事先必须检查抽吸系统的密封性。6.3.3配制铬液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入硫酸、葡萄糖均须缓慢,并不断进行搅拌。6.3.4搬运液体物料必须缓慢,防止外溅。6.3.5重铬酸钠(钾)、甲醛、乙酸铅、苯酚、萘胺、草酸等危害较大的毒物,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柜)内。6.3.6使用毒物必须严格执行专人批准、专人领用制度。用剩的毒物,必须及时退库,作业班组之间不得进行交接;严禁存留在生产现场。6.3.7使用有毒、有腐蚀性物品时,严禁用手直接接触。6.3.8严禁携带毒物离开工作岗位。6.3.9盛放易挥发物料的容器必须密闭。开启使用后,应立即重新密闭。6.3.10严禁将硫代硫酸钠与盐酸、硫酸等强酸直接接触。6.4个人防护
6.4.1使用化工材料的人员,应熟悉所用物料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相应的防护知识,在领取、称量、运输和配料时,必须穿戴防护工作服和使用其他防护用品。6.4.2进行下列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和口罩:4
向浸皮液中加防腐剂,
配制铬辣液
配制染液、涂饰浆(液);
d.手工染色、褪色(漂白)、涂饰GB/T14442—93
使用甲醛、氨水、双氧水、四氯乙烯、浓盐酸、浓硫酸、甲酸、乙酸、乳酸等。e.
6.4.3紧急抢修有毒的生产设备或抢救泄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必要时,还应使用氧气呼吸器。
6.5卫生保健
6.5.1接触毒物的人员,其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应与其他服装和物品隔开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洗。6.5.2接触尘毒的人员,班后应进行淋浴,进食和饮水前必须洗手、漱口。6.5.3禁止在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进食、饮水和吸烟。6.5.4在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中毒急救站或急救药箱;配备具有中毒急救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备好医药器材。
6.5.5凡有毒害物质的场所都必须建立清洁卫生制度,及时清除有害的污物。包装过毒物的空箱、袋、桶、纸等,必须及时退还仓库,由仓库专管人员统一处理,严禁随便弃置。6.5.6接触尘毒的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体检。6.5.7对体检中确诊为尘肺的患者,必须调离粉尘作业。7生物性职业危害的预防
7.1企业应配备专职卫生防疫人员。7.2购进的原料皮必须具有合格的检疫证明。7.3经检疫确定为携带传染性病菌的原料皮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监督下及时进行消毒。与带菌原料皮接触过的正常皮,也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然后才能存入原料皮仓库。7.4原料皮的检疫、鉴定方法必须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7.5原料皮仓库和作业场所,应建在干燥的、不会被水淹没的地段,用地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地面应有排水沟和污水排出设施;屋顶及墙壁应平整、光滑、无缝隙。7.6原料皮的初步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车间内进行。不得在原料皮仓库内进行分路、抓毛、去头(腿、尾)等作业。
7.7原料皮贮存、加工、运输等有关设备及场所,每年要进行两次预防性消毒,发现疫情时应立即进行全面消毒。
7.8原料皮的消毒一般应采用环氧乙烷熏蒸法。室内和器具的消毒除采用该方法外,也可用石炭酸溶液进行喷撒或浸泡。
7.9在密封条件下进行环氧乙烷熏蒸消毒,必须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定。原料皮消毒后,须经24h散气,然后才能存入仓库。
7.10从事原料皮加工、贮存、运输的人员,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戴自吸过滤防尘口罩。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还应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7.11上述人员,工作期间严禁进食、饮水和吸烟班后应在指定地点淋浴:发生手脚创伤或原因不明的局部痛痒、红肿、丘(斑)疹时,应立即就医检查。7.12企业职工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接种炭疽疫苗和布鲁氏杆菌疫苗各一次。7.13发现有炭疽病症状者,必须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查出病源,积极采取措施,严防传染病传播和蔓延。
8防火、防爆
GB/T14442—93
8.1油料库、化工仓库、用环氧乙烷进行原料皮熏蒸消毒的仓库、干抓毛车间、配料室、使用有机物多的车间、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明火;必须配足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8.2易燃易爆物品的入库、贮存和发放,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8.3用环氧乙烷进行原料皮熏蒸消毒,必须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密闭仓库进行,熏蒸期间严禁火源。
毛皮工艺中,使用下列化工材料时,应注意:8.4
漂白粉不得和有机物或易燃易爆物相混,贮运时切忌日光曝晒及雨淋;漂毛粉应放在干燥阴凉处,防止受潮受热;保险粉存放切勿受潮及置露在空气中,且不得与无机酸接触;重铬酸钾(钠)不得和有机物或酸类混放,甲酸、双氧水,氨水应存放于密闭容器,置阴凉通风处,严禁日光照射;e.
高锰酸钾不得与有机物混放,并应避光保存。8.5采用溶剂法脱脂时,必须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并严格控制所需溶剂数量;发现设备泄漏,必须及时修复;作业场所严禁明火。
8.6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溶剂在没有回收装置、非密闭的转鼓中进行脱脂。8.7干燥通道的排气管应伸出屋顶,周围30m以内不得有明火。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金、张宝珍、葛雷、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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