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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食品添加剂 α-淀粉酶制剂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9 01:41:08
  • GB8275-1987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8275-1987

  • 标准名称:

    食品添加剂 α-淀粉酶制剂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87-10-19
  • 实施日期:

    1988-02-01
  • 作废日期:

    2009-08-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33.85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食品技术>>香料和调料、食品添加剂>>67.220.20食品添加剂
  • 中标分类号:

    食品>>食品添加剂与食用香料>>X41天然食品添加剂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4页
  • 标准价格:

    12.0 元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87-10-19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单位:

    无锡酶制剂厂、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院、天津市防病中心、无锡市卫生防疫站
  • 归口单位: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卫生部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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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法生产酒精制取供食品生产作添加剂用的α-淀粉酶制剂。 GB 8275-1987 食品添加剂 α-淀粉酶制剂 GB8275-1987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zxZ.net
食品添加剂
a-淀粉酶制剂
Food additive
a-amylasepreperation
GB8275-87
本标准适用于由发酵法生产经酒精制取供食品生产作添加剂的α-淀粉酶制剂技术要求
外观:粉状,不结块。
项目和指标
酶活力,ug
水分,%
细度(通过40目铜网筛)
酶活力保存率(室温半年),%
重金属(以Pb计),%
砷(以 As计),%
黄曲霉素毒素B1,%
大肠菌群,个/100g
沙门氏菌
试验方法
外观:目视判定。
2.2酶活力测定
2.2.1试剂
不小于!
不小于!
不小于!
不超过!
不超过!
不超过!
不超过!
不超过!
5000,6000,8000,10000
0.0000005
不得检出
2.2.1.1原碘液:称取分析纯结晶碘11g,分析纯碘化钾22g,先用少量蒸馏水使碘完全溶解后,再加蒸馏水定容至500mL贮于棕色瓶内。稀碘液:取原碘液2mL,加碘化钾20g,加蒸馏水溶解定容至500mL,贮于棕色瓶内。2.2.1.2
2%可溶性淀粉(HG3-3095):称取2.00g可溶性淀粉(以绝干计)用少量蒸馏水2.2.1.3
调匀,徐徐倾入煮沸的蒸馏水中,加热煮沸至透明为止,冷却定容至100mL。此溶液当天配制。
2.2.1.40.02M磷酸氢二钠-柠檬酸缓冲溶液(pH6.0):称取磷酸氢二钠(Na2HP04·12H2O),45.23g和柠檬酸(C6H807·H20)8.07g,用蒸馏水溶解定容至1000mL,配好后应以酸度计校正pH值为6.0。
2.2.1.5标准终点色溶液
A液:称取分析纯氯化钻(COCI2·6H2O)40.2439g和分析纯重铬酸钾0.4878g以蒸馏水溶解定容至500mL。
B液:称取络黑T(C20H12N3Na07S)40mg以蒸馏水溶解定容至500mL。使用时取A液40mL与B液5.0mL混合。此混合液宜冰箱保存,使用15天后需要重新配
2.2.2测定程序
2.2.2.1待测酶液的制备:称取酶粉1.0000~2.0000g或1.00mL酶液,先用少量的40℃,0.02M的磷酸氢二钠-柠檬酸缓冲溶液(pH6.0)溶解,并用玻璃棒捣碎,将上层清液小心倾入适当的容量瓶中,沉渣部分再加入少量上述缓冲溶液,如此反复捣研3~4次最后全部移入容量瓶中用缓冲溶液定容至刻度.摇匀通过4层纱布过滤再用滤纸滤清.滤液供测定用。2.2.2.2测定
取2mL标准终点色溶液于白瓷板空穴内,作为比较颜色的标准。取2%可溶性淀粉20mL和pH6.0磷酸氢二钠-柠檬酸缓冲溶液5mL放于25mmX200mm试管中,在60℃恒温水浴中预热
4~5min。然后加入预先稀释好的酶液0.5mL,立即记录时间,充分摇匀,定时用吸管取出反应液0.5mL,滴于预先充满比色稀碘液(约1.5mL)的白瓷板空穴内,当穴内颜色反应由紫色逐渐变为红棕色,与标准终点色相同时,即为反应终点,并记录时间(分钟)。注:①酶反应全部时间控制在2~2.5min之内。②测定时照明采用40瓦日光灯,灯与瓷板的间距应为60min左右为宜。③白瓷板可用10mL比色管代替。2.2.2.3计算
1g酶粉或1mL酶液于60℃、pH6.0条件下,以1h液化可溶性淀粉的克数来表示(克可溶性
淀粉/克小时或克可溶性淀粉/毫升·小时)。60
X=(—×20×2%×n)/0.5
式中:X—酶活力单位,u/g;
稀释倍数:
一测定记录时间,min;
一分钟数;
一可溶性淀粉的毫升数:
2%——淀粉浓度;
0.5——测定时稀酶液用量,mL。2.3水分
2.3.1测定程序
于已知恒重的40mm×25mm称量皿中,称取酶粉2.0000g在105110℃恒温干燥箱内烘
2h.移至干燥器中冷却.称重。再在干燥箱内烘于.直至恒重。2.3.2计算
式中:X1-
2.4细度
样品中水分的含量,%;
称量血质量,g;
烘干前血加样品质量,g;
烘干后血加样品质量,g。
2.4.1测定程序
称取100g酶粉用40目标准分样筛(铜网)筛分,称其未通过的酶粉质量。2.4.2计算
式中:X2-
样品酶粉的细度,%
原酶粉质量,g;
筛后留存酶粉质量,g。
2.5酶活力保存率
式中:X3-
酶活力保存率,%;
原酶粉活力;
检测酶活力。
2.6重金属
2.6.1试剂
2.6.1.1硝酸:分析纯;
硫酸:分析纯;
盐酸:分析纯:
6N盐酸:量取500mL盐酸,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mL;2.6.1.3.1
2.6.1.3.21N盐酸:量取83mL盐酸,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mL2.6.1.4
氨水:分析纯:
5N氨水:量取333mL氨水,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mL;2.6.1.4.15
2.6.1.4.21N氨水:量取66mL氨水,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mL;(2)
pH3.5的乙酸盐缓冲液:称取25.0g乙酸铵溶于25mL蒸馏水中,加45mL6N盐酸,2.6.1.5
稀盐酸或稀氨水调节pH至3.5,然后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2.6.1.61%酚酰指示液:按GB603配制。饱和硫化氢水:按GB603配制(此溶液于使用前制备)。2.6.1.7
2.6.1.8铅标准溶液(每毫升含0.01mg铅):按GB602配制。2.6.2测定程序
2.6.2.1样品处理
称取5.0g样品置于250mL凯氏烧瓶或三角烧瓶中,加10~15mL硝酸浸润样品放置片(或过夜)后,缓缓加热,待作用缓和后稍冷,沿瓶壁加入5mL硫酸再缓缓加热,至瓶中溶液开始变成棕色,不断滴加硝酸(如有必要可滴加些高氯酸)至有机质分解完全,继续加热,至生成大量的二氧化硫白色烟雾,最后溶液应呈无色或微带黄色。冷却后将溶液移入50mL容量瓶中,用水洗涤三角烧瓶,将洗液并入容量瓶中,加蒸馏水至刻度,混匀,每10mL该溶液相当于1g样品。
取同样量的硝酸、硫酸按上述方法作试剂空白试验。2.6.2.2样品测定
2.6.2.2.1溶液A:吸取含铅标准液1mL于50mL纳氏比色管中,加水至25mL混匀,加1滴1%
酚酰指示液,用稀盐酸或稀氨水调节pH至中性(酚酥红色恰好褪去)。加入pH3.5的乙酸盐缓冲液5mL,用蒸馏水稀释至40mL,调匀备用。2.6.2.2.2溶液B:取一支与溶液A所配套的纳氏比色管,加入20mL样品液,加蒸馏水至25mL混匀,加1滴1%酚指示液,用稀盐酸或稀氨水调节pH至中性(酚酰红色恰好褪去),加入pH3.5的乙酸盐缓冲剂5mL,用蒸馏水稀释至40mL,混匀备用。2.6.2.2.3溶液C:取一支与溶液A、B所配套的纳氏比色管,加入与溶液B相同量的样品液,再加入与溶液A相同量的铅标准液,加蒸馏水至25mL,混匀,加1滴1%酚酞指示液,用稀盐酸或稀氨水调节pH至中性(酚酥红色恰好褪去),加入pH3.5的乙酸盐缓冲液5mL,用蒸馏水稀
释至40mL,混匀备用。
2.6.2.2.4向各管中加入10mL新鲜制备的硫化氢饱和液,混匀,放置10min后在白色背景下观察,溶液B的色度不得深于溶液A的色度,溶液C的色度应与溶液A的色度相当或深于
溶液A的色度。
按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中的双硫单色法执行。样品处理采用硝酸一硫酸法。
按GB5009.11《食品中砷的测定方法》中的银盐法执行。样品处理采用硝酸一硫酸法。2.9黄曲霉毒素B1
按GB5009.22《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执行。2.10大肠菌群
按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执行。2.11沙门氏菌
按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执行。3检验规则
3.1产品需经生产厂技术部门检验,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生产厂以每生产班次或每一罐进库的量为同一批次的产品。3.2订货单位若需抽样检验,应从该批酶制剂中抽取两份,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若有一个样品或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应与生产厂协商。再取一倍量的同批样品共同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全批产品作为不合格产品,退交生产厂处理。若产品经复验合格,订货方应承担试验费用。如不合格,应由生产厂家承担。4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1酶制剂的外包装箱,除注明品名、生产厂名、规格、注册商标外,还应注明食品添加剂。箱里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印有品名、批号、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检验员等。
4.2内包装为食品用塑料袋,包装分为2kg、3kg。应印有注册商标、产品名称、规格、重量、生产厂名。
4.3本品含有生物活性物质,光线、温度、湿度易引起失活。在运输途中应避免日光曝晒和雨淋。贮存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本标准由无锡酶制剂厂、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天津市防病中心、无锡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7-10-19批准1988-0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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