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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9 06:13:47
  • GB7804-1987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7804-1987

  • 标准名称: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87-05-25
  • 实施日期:

    1988-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220.69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中标分类号: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5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87-05-25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单位:

    中国预防医科院职业病所
  • 归口单位:

    卫生部
  • 发布部门:

    卫生部
  • 主管部门: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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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804-1987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GB7804-1987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及处理原测(总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occupational dermatosis
General
UDC 616.5-057
+616-7/-8
GB 780487
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劳动中以化学,物理、生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为发病的主要原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某些化学物质除引起皮肤损害外,尚可通过皮肤吸收引起中毒。本标准是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1诊断原则
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1.1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1.2皮损形态符合下述临床类型之一者。1.3皮损的初发部位常与接触致病物的部位相一致。1,4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1,5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T种发病情况。1.6必要时进行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1,7对疑为职业性皮肤病而诊断根据又不足者,可采取暂时脱离接触,动态观察,经反复证明脱离接触则病愈,恢复接触即发病者可予以诊断。2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的致病因素众多,临床类型各异:同一致病因素可引起不同临床表现,同一临床表现文可由不同致病因素引起。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主要致病原因如下:2.1职业性皮炎
2.1.1接触性皮炎:指化学及生物因素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皮炭。2.1.2光敏性皮炎:由光敏性物质和光线其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2.1.3电光性皮炎:指接触人T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2.1.4放射性皮炎:(见GBW1一80《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2.2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
2.2.1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石油分馏产品.橡胶添加剂,某些颜料、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种特殊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2,2,2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等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2.3职业性痤疮:出煤焦油或高沸点的石油分增产品、卤素及其化合物等引起的痤疮样皮损:2.4职业性溃疡:指铬、铍、砷等化合物引起的“鸟眼型溃疡2.5职业性疣赞:长期接触沥青、焦油、所岩油等在接触部位发生的扁平疣、寻常疣或乳头痛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 -05 - 25批准1988-05-01实施
皮摘,以及接触石棉引起的石棉疣。GB 780487
2.6职业性角化过度,皴裂:由于长期接触脂肪溶剂和碱性物质以及机械性摩擦等引起。2.7职业性痒疹,指虫咬引起的丘疹性尊麻疹样损害,始谷痒症等,2.8职业性浸遗、糜烂:指长时间漫水作业引起的皮损:2.9职业性毛发改变:指矿物油、沥青等引起的露毛折断或增生。2.10职业性指甲改变:指长期接触碱类物质、矿物油及物理因素等引起的平甲、匙甲、甲剥离等。其它发病与职业接触有明确因果关系的皮肤病,如玻璃纤维引起的皮肤癌痒症等。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参见诊断原则及有关各型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3治疗原则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3.1治疗期间应根据病情酌情避开致病素。3.2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致病物。3,3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按一般皮肤病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4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性皮肤病一般不度失劳动能力,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照常工作,特殊情况可参照下列条款处理:
4.1皮炎急性期及溃等在治疗期间根据情况适当休息或暂时调换工种。4.2变应性皮炎反复发病长期不愈者,可调换工种,安排不接触致敏物的工作。4.3职业性黑变病及职业性白斑,确诊后应调换工种,必要时脱离发病环境。4.4严重的职业性痤疮(合并多发性毛囊炎、囊肿或聚合型痤疮)治疗无效者可考虑调换工种。5健检查的要求
就业前体检应包括皮肤科的检查,详细记录皮肤情况。对易发皮肤病的工种,定期检查时应注意新发的皮肤病并鉴别是否为职业性皮肤病。6职业菜忌证
a。有严重的变应性皮肤病,或有全身慢性皮肤病者,不宜接触可诱发或加剧该病的致病物质:b,皮脂溢出明显者,不宜从事好发职业性痤疮的工种;C.严重的皮肤干媒、掌跖角化及裂,不宜从事有机溶剂、臧性物质及机械摩擦等刺激性大的工种;
d对光敏感者,不宜从事接触光敏物质或在日光下工作。A.1适用范围(适应症)
GB7804-87
附录A
皮肤斑贴试验方法
(补充件)
本方法只适用于寻找由接触过敏引起的变应性皮炎的致敏源,具有刺激性的浓度不宜做斑贴试验A.2操作步踝
a.取细纱布叠成4层,1cm的纱布块;b,将备好的被试物(致敏物)按液体滴一滴(约0.02~0.04mL)、声状物涂少(约0.03g)于纱布块上!
c.将涂有致敏物的纱布块贴在背脊两侧证常皮映上。同时贴两块以上时,应留有3心m以上的间距;
在纱布块上盖以2.5cm×2.5em的玻璃纸(或无刺激性的薄膜):d.
e.再盖以4cn×4cm的胶布围定,在胶布旁皮肤上作好标记A.3观赛与判定
A.S.1观察时间
贴足24小时后,除掉胶布和纱布块。皮试部位着色影响观察讨,可用稀释剂清试。再过24小时观察斑试部位反应,必要时可连续规察3~4大.注意有无迟发反应。A3:2反应程度判定
受试局部皮肤无反应
受试局部皮肤呈弱红斑(可疑反应)受试局部皮肤呈红斑、浸润、丘疹受试局部皮肤呈红斑、水肿,丘疹、水疱受试局部皮肤在红斑、水肿、丘疹基础上出现大疤A.4注意事项
A.4,1皮炎急性期,不宜作斑贴试验。(-)
(±)
( +++)
A,4.2斑试前应向受试者说明意义和可能出现的反应,以便得完全合作。A4.3必须嘱受试者,如发生强烈反应可随时去掉斑试物A.4.4斑试期间不宜洗澡、伙酒及插搓班试部位。A,4.5应以稀释剂作对照,必要时尚需以正常人对照。编号
物品名称
对苯二酚
促进剂D
促进剂DM
促进剂TMTD
促进剂CZ
促进剂H
促进剂M
防老剂D
防老剂4010
防老剂264
85号汽油
10号汽油
松节油
二甲苯
乙酸皮脂
新洁尔灭
GB7804-87
附录B
皮肤斑贴试验常用浓度及稀释剂【补充件】
斑贴试验
稀释剂
凡土林
凡土林
凡士林
凡士林
凡土林
凡士赫
凡士林
凡士林
凡士林
凡王林
花生油
花生油
花生油
花生油
花生油
花牛油
物品名称
煤酚皂
硫代硫酸钠
链体术
冬眼灵
福尔马林
苯唑卡因
无水碳酸钠
硫酸钻
鼠化镶
重铬酸钾
北海洗衣粉
对苯二酚
班贴试验
稀释剂
凡士林
凡士林
凡七林
注:未列入本衰内的需要做斑试的物质浓度,可参考有关资料酌定:无从参考者,可做动物实验确定其最低的刺激浓度,再用低于该浓度的物质做皮肤试验,并需用健康人做对照,C.本标谁的适用范围
GB 780487
附录C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本标准是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本标准引言中规定的定义,并具有规定的临床类型者,均可接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C.2诊断职业性皮肤病应注意与一般性(非职业性)皮肤病鉴别,特别是在接触毒物工作期间发生的一般性皮肤病。
C.3皮肤斑贴试验是诊断变应性皮炎的非常有价值的手段之一,但由于其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反应,因此在诊断时必须加以注意。C.4劳动中职业性有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的,这给诊断上带来困难,诊断原则中规定,对-时无法确诊者叮以采取暂时脱离接触、动态观察的办法:对“反复发病”没有规定反复几次,是考虑到需要具体病例具体分析,不好硬性规定,但至少应在两次以上,以排除偶然性。C.5健康检查的要求中规定:对易发皮肤病的工种,定期检查时应注意新发的皮肤病。这里主要指的是某些工种发生的慢性皮肤损害。如:接触煤焦油和石油分馏产品、橡胶添加剂等的工种发生的皮肤黑变病:接触苯基酚和烷基酚的工种发生的白斑;接触煤焦油和高沸点馅分的石油产品的工种发生的痤疮及疣状赞生物;接触脂肪溶剂和碱性物质的工种发生的角化过度和皴裂等,C.6职业禁忌证中规定的严重的变应性皮肤病.是指泛发性湿疹,异位性皮炎、过敏性皮炎、慢性等麻疹等:全身性慢性皮肤病是指泛发性神经性皮炎、全身性皮肤瘙痒症、全身性银屑病等:常见的致病物是指酸碱类、铬、镍、铍、砷等化合物,对苯二胺及其衍生物,酚醛树脂、环氧树脂及其胺类固化剂。二硝基氯化苯及某些染料、促进剂、防老剂等。这里只列举儿种主要的疾病和致病物质。考虑到疾病的严重程度不同,就业后接触力式,接触量的不同,对此不宜规定太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全面分析,适当安排。
附加说明:
本标准出全国卫牛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主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山东省劳动卫生研究所,长春市第二医院负责起草,本标准由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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