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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4-23 14:16:43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22/T 1952-2013

  • 标准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

  • 标准类别:

    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3-12-04
  • 实施日期:

    2013-12-3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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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03.120.99
  • 中标分类号:

    A00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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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DB22/T1952-2013)的标准版本,详细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在抽样样品管理中的术语、定义、职责及样品从接收到处置的完整流转要求,适用于各类检验机构。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22/T1952-2013 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 (Magement specifications of sampling samples for product quality test)
备案号:40123-2014
发布日期:2013-12-04
实施日期:2013-12-31
制定单位: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括李宁、田桂英、李桂君、何超、李毅然、蔡英华、李平、张学民、孟黎鹏、沈佳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对抽样检验样品(以下简称样品)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职责及样品的流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对样品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GB/T 3358.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3358.2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2.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从所考虑的产品集合中抽取若干单位产品进行的检验。[GB/T 3358.2, 4.1]

3 职责
3.1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抽样样品的管理程序,明确检验样品到达技术机构后,接收、清点、验证、登记、标识、入库、保管、人领样、制备、检验和处置等流转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和职责。
3.2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应当建立样品流转的记录制度。
3.3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应当确定对到达样品的接收、清点、验证、登记、标识、入库、保管、安全、保密和领样分发阶段的管理责任人。
3.4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应当明确在样品流转过程中防护控制的要求。不得翻印。

4 样品流转要求
4.1 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应保证样品在存放和检验过程中满足检验要求。
4.2 样品的接收
样品接收人员依据抽样单验收样品。验收内容(不限于)如下:
a) 包装和封条完好性;
b) 产品外观完好性及与检验有关的相关信息;
c) 样品数量与抽样单的符合性;
d) 检验所需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接收样品登记手续。
接样人员应在接收样品同时,向送样人员询问以下内容(不限于)以下内容:a) 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是否出现过异常情况;b) 样品在储存过程中是否有特殊要求;c) 样品在检验过程中如有特殊要求,应记录。
4.3 样品保管
4.3.1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应设置固定的样品存放场所,配置合适的设备、设施存放样品,避免样品丢失、污染、混淆、变质。
4.3.2 样品的存放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存放场所应划分不同区域,分别存放不同类别的样品,避免交叉污染:a) 样品贮存环境应满足样品保存的要求;
4.3.3 需要时,样品管理人员应连续记录贮存环境条件。样品应分类存放,清晰识别,做到账账、物、卡标识一致。相近易混样品应加挂警示“易混”标识。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险样品应采取隔离存放等安全措施。样品存放推荐使用条形码方式管理。
4.4 样品信息预隐处理
4.4.1 需要时,样品管理人员应在检验人员领样前对样品标识信息采取预隐处理。预隐处理主要内容如下:a) 采用适当方法隐去能表明生产企业所属的信息;b) 对来样实施唯一性标识处理。
4.4.2 样品检验后预隐处理信息应与抽样单复原,并体现在检验报告上。
4.5 保存期
4.5.1 对备样及具有可复现性状的样品,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存至任务下达部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使用起三个月为止。在此期限内达到明示保质期或保存期的,以保质期或保存期为止。
4.5.2 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6 样品处置
4.6.1 样品处理的原则:
4.6.1.1 仍具有使用功能的样品,退回被检单位或按照上级规定处理;
4.6.1.2 不具有使用功能的产品或既无使用价值也无保留价值的检毕报废样品,由检验技术机构按照审批程序统一处理;
4.6.1.3 送样单位超期未取的样品,视为自动放弃,由检验技术机构按照样品管理程序统一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4.6.1.4 对环境和安全有影响的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危险样品,按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处理,避免发生次生危害。
4.6.1.5 封存在企业的备份样品,在检验结果发布后,由抽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6.2 退样:退还样品时,检验机构应办理退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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