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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1992-05-18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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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 页数:

    平装16开, 页数:8, 字数:11000
  • 标准价格:

    8.0 元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92-05-13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单位:

    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
  •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 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相关标签:

    钢铁工业 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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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1992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代替 GB 4911-85 废水部分及 GB 8978-88 钢铁工业部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 4919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GB 749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1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技术内容 3.1 工艺分类 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为8类: 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 烧结(烧结和球团); 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 炼铁(炼铁厂);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 连铸(连铸厂或车间);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 钢铁联合企业(包括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工序的综合企业)。 3.2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为三级: 3.2.1 排入 GB 3838 中 I、II、III 类水域(不包括水体保护区)及 GB 3097 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2.2 排入 GB 3838 中 IV、V 类水域及 GB 3097 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应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分别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3.2.5 GB 3838 中 I、II 类水域及 III 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以及 GB 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3 标准值 本标准按不同建设年限规定钢铁工业废水最低允许循环利用率、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以及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投产企业执行表1规定: 主要控制指标包括:pH值(6~9)、悬浮物、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COD)、油类、六价铬、总硝基化合物等。 不同分级限值示例: 一级标准:悬浮物≤150 mg/L,COD≤150 mg/L,油类≤15 mg/L,氰化物≤0.5 mg/L; 二级标准:悬浮物≤300 mg/L,COD≤200 mg/L,油类≤20 mg/L,氰化物≤0.5 mg/L; 三级标准:悬浮物≤400 mg/L,COD≤500 mg/L,油类≤30 mg/L,氰化物≤1.0 mg/L。 最低水循环利用率要求: 大中型企业不低于75%,小型企业不低于60%;缺水地区不低于85%,丰水地区不低于60%。 注:丰水区指水源来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缺水区指水源来自水库、地下水或被认定为缺水的地区。 3.3.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投产企业执行表2规定(具体限值按标准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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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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