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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本网站 发布时间: 1988-03-11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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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7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 出版日期:

    1988-06-01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88-02-03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单位:

    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放射环境管理处
  • 提出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处
  •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 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相关标签:

    电磁辐射 防护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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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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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GB 8702-19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702-198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Regulations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otection
UDC 614.898.5
GB 8702—88
1 范围
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 100 kHz~300 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图。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超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 基本限值
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 8 小时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 6 分钟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 0.4 W/kg。
2.1.2 公众照射:在每天 24 小时内,任意连续 6 分钟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 0.08 W/kg。
2.2 导出限值
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 8 小时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 6 分钟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 1 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 (MHz) | 电场强度 (V/m) | 磁场强度 (A/m) | 功率密度 (W/m²)
0.1~3 | 87 | 0.25 | 20
3~30 | 150 | 0.40 | 60
30~3000 | 28 | 0.075 | 2
3000~15000 | 61 | 0.0015 | 0.015
15000~30000 | -- | 0.16 | --
注:表中数据为参考值,单位为 MHz,作了取整处理,不作为限值使用。免费标准bzxz.net
2.2.2 公众照射:在一天 24 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 6 分钟内的半均值应满足表 2 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 (MHz) | 电场强度 (V/m) | 磁场强度 (A/m) | 功率密度 (W/m²)
0.13~3 | 40 | 0.10 | 0.4
3~30 | 67 | 0.17 | 0.75
30~3000 | 12 | 0.032 | 2
3000~15000 | 0.22 | 0.001 | --
15000~30000 | 27 | 0.073 | --
注:表中数据为参考值,单位为 MHz,作了取整处理,不作为限值使用。
2.2.3 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多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 6 分钟内的半均值之和,应满足:
Σ(Ai,j / Bi,j) ≤ 1
式中:Ai,j 为第 i 个辐射体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Bi,j 为对应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2.2.4 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限值的 1000 倍。
2.2.5 在频率小于 100 MHz 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 1.6 A/m 的磁场下 8 小时连续工作。
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 下列电磁辐射体可以免于管理:
3.1.1 输出功率等于或小于 15 W 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 向无屏蔽空间辐射且等效功率小于表 3 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表3 可豁免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
频率范围 (MHz) | 等效辐射功率 (W)
0.1~3 | 300
>3~300000 | 100
3.2 凡功率超过 3.1 所列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 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2 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
3.3 拥有产生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3.3.1 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必须具有满足“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证明书,使用时应定期检查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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