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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03 02:53:56
  • GB/T17237-1998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T 17237-1998

  • 标准名称: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98-03-02
  • 实施日期:

    1998-10-01
  • 作废日期:

    2008-10-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03.24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农业>>农用建筑物、结构和装置>>65.040.20农产品加工和贮存用建筑物和装置
  • 中标分类号:

    食品>>食品加工与制品>>X22肉类加工制品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书号:

    155066.1-14871
  • 页数:

    平装16开, 页数:6, 字数:8千字
  • 标准价格:

    8.0 元
  • 出版日期:

    2004-04-12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98-03-02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人:

    左长明、李海山、魏春耕、曹贤钦、王贵际、陈斐莹
  • 起草单位:

    江苏省食品总公司
  • 归口单位:

    中国商业联合会
  •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
  • 主管部门:

    中国商业联合会
  • 相关标签:

    畜类 屠宰 加工 通用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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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畜类屠宰加工应具备的基本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的猪、牛、羊屠宰厂(场)。 GB/T 17237-1998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17237-199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GB/T17237—1998
为了规范畜类屠案加工业(者)的行为: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肉类产品的质量,防止家畜类疫病传播,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可蓄类屠宰加工来(者)特别建议:执行本标准,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有利于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肉类产品卫生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本标准由国内贸易部消费品流通司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食品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左长明、李海山、魏春耕、曹贤软、王贵际、陈斐莹。本标准由国内贸易部屠宰加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The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animal slaughteringGB/T17237—199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类屠宰加工应具备的基本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的猪、牛、羊屠宰厂(场)。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3457—19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验收间inspectionandreceptiondepartment畜类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3.2隔离间isolatingroomwwW.bzxz.Net
隔离可疑病畜,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3.3待宰间waitingpens
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的场所。3.4急宰间emergency slaughteringroom屠宰病、伤畜的场所。
3.5屠宰加工间slaughteringroom自致昏放血到加工成片肉的场所。3.6分割肉加工间cuttinganddeboningroom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03—02批准1998—10—01实施
GB/T17237—1998
剔割、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3。7副产品整理间by-productshandling心、肝、肺、脾、肠、胃、肾及头、蹄、尾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3.8有条件可食肉处理间edibleprocessingroom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3.9不可食用肉处理间inedibleandwasteprocessingroom对病、死畜、废弃物进行化制处理的场所。3.10非清洁区non-hygienic area致昏、放血、烫毛、剥皮和内脏、头、蹄加工处理的场所。3.11半清洁区semi-hygienic area从冷水池或剥皮后到同步(或编号对照)检验的场所。3.12清洁区hygienicarea
整修、复验、躺体加工、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计量等的场所。4屠宰厂(场)选址
4.1畜类屠宰加工厂(场)选址除应符合GB12694一—1990中4.1的要求外,还应选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及畜禽饲养场。4:2畜类屠宰加工厂(场)应设在交通运输方便,电源稳定,水源充足,水质符合GB5749,环境卫生条件良好,无有害气体、粉尘、污浊水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区。
5畜类屠宰厂(场)应具备的条件5.1车间
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5.2厂区布局
厂(场)内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不得交叉污染。
5.3加工机械
厂(场)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有。
5.4化验室
厂(场)内应设有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消毒药品和检验仪器。5.5照明
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照明设施应齐备,屠宰和分割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小于751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小于1501x,分割操作面照度不应小于2001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小于3001x。5.6污水处理和排放
屠宰厂(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13457的规定。5.7屠宰设备
5.7.1猪屠宰悬挂输送设备
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3~3.5m;躺体加工线轨道面距地面高度为:单滑轮2.5~2.8m,双滑轮2.8~3m;自动悬挂输送机的输送速度每分钟不超过6头;挂猪间距应大于0.8m。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03—02批准1998—10—01实施
GB/T17237—1998
5.7.2牛屠宰悬挂输送设备
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4.5~5m;挂牛间距不小于1.2m。5.7.3羊屠宰悬挂输送设备
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2.4~2.6m,挂羊间距应大于0.8m。5.7.4应设置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化制的头、蹄、尾、体、内脏等。
5.7.5采用悬挂法屠宰牲畜时,应在牲畜击昏处设置存放回空滑轮及挂套蹄链的装置。
5.8分割加工
热分割加工环境温度不得高于20℃,冷分割加工环境温度不得高于15℃。5.9产品贮存
需贮存的产品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5.10特殊屠宰
屠宰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畜类产品的屠宰厂(场),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使用祭性法宰杀放血时,应设置使活畜仰卧固定装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03—02批准1998—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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