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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01/T 0106-2024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与规范
标准号:
DB2101/T 0106-2024
标准名称: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与规范
标准类别: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4-07-05 -
实施日期:
2024-08-05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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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沈阳地方标准DB2101/T 0106-2024《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与规范》。该标准规定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的术语、原则、内容、指标、等级划分及方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为行政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提供依据。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080.99
CCS A20
DB 2101
DB 2101/T 0106—2024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与规范
Enterprise public credit evaluation indicators and norms
2024-07-05发布
2024-08-05实施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同时负责标准的宣贯、监督实施等工作。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夏方圆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辽宁诚企联合信用认证有限公司、沈阳市信用协会、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处、辽宁中霖金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工程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耀国、久生、宏瑞、李洪涛、曹红波、贡白晓瑪、李晓峰、王莹、孙博、王琳、张刘瑾。
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本文件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号):联系电话:024-82510355。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华夏方圆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7号):联系电话:024-86211908。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方法、评价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受评主体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公共信用评价,也可用于受评主体开展自我公共信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 信用基本术语
GB/T 34830.1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 credit
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注1:承诺包括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合同条款等契约约定的、社会合理期望等社会责任的内容。
注2:在经济领域,信用的含义等同于交易信用,是指交易各方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以获得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履约为条件,并可以使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
注3:在社会领域,信用难以用货币度量。
[来源:GB/T 22117—2018, 2.1]
3.2 信用信息 credit information
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息。
[来源:GB/T 22117—2018, 2.22]
3.3 信用记录 credit record
完整记录信用主体一项信用行为的信用信息集合。
[来源:GB/T 22117—2018, 2.23]
4 评价原则
4.1 公益性
公共信用评价为公益性评价,不向受评主体收取评价或查询费用。
4.2 综合性
与受评主体相关的各类合法采集、合规使用的信用信息均可纳入公共信用评价范围,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评价依据,全面反映受评主体的信用状况。
4.3 客观性
公共信用评价采用客观信用信息记录,通过量化计算模型和客观评分标准,以自动化方式生成评价结果,不含主观评价。
5 评价内容
5.1 基本情况
反映受评主体的基本信息、关联信息、异常信息情况。根据受评主体的存续时间、企业类型、主要人员信用、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信用及是否有经营异常信息和税务非正常户信息等情况进行评价。
5.2 遵纪守法
反映受评主体信用承诺及履约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的情况。根据受评主体是否有承诺违诺信息、承诺践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奖励信息、被执行人信息等情况进行评价。
5.3 经营能力
反映受评主体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及资质、信用评价结果等经营状况和管理能力水平。根据受评主体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税收欠缴信息、公用事业欠费信息、专利、著作权、资质、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情况进行评价。
5.4 社会责任
反映受评主体社会公益、诚实守信、员工保障的情况。根据受评主体志愿服务信息、慈善捐赠信息、列入激励名单信息、荣誉奖励信息、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信息等情况进行评价。
5.5 守信增信
反映受评主体守信经营和自主增信的情况。从受评主体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合同违约信息及自主上报信用信息等情况进行评价。
5.6 开关变量
反映受评主体受到失信惩戒的情况。根据受评主体是否被行业监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进行评价。
6 评价指标
6.1 一级指标
基本情况、遵纪守法、经营能力、社会责任、守信增信、开关变量。
6.2 二级指标
基本信息、关联信息、异常信息、信用承诺及履约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及资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社会公益、诚实守信、员工保障、守信经营、自主增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6.3 三级指标
存续时间、主要人员信用、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信用、经营异常信息、税务非正常户信息、承诺违诺信息、承诺践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奖励信息、被执行人信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税收欠缴信息、公用事业欠费信息、专利、著作权、资质、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志愿服务信息、慈善捐赠信息、列入激励名单信息、荣誉奖励信息、缴纳社保信息、缴纳公积金信息、不良信用记录、合同违约信息、自主上报信用信息。
注:评价指标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7 评价等级划分
8 评价方法
8.1 评价模型
8.2 指标赋权
8.3 模型评估
9 评价管理
9.1 信用信息的时效性
9.2 异议处理
9.3 信用修复
9.4 结果应用
附录A(规范性)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CCS A20
DB 2101
DB 2101/T 0106—2024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与规范
Enterprise public credit evaluation indicators and norms
2024-07-05发布
2024-08-05实施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同时负责标准的宣贯、监督实施等工作。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夏方圆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辽宁诚企联合信用认证有限公司、沈阳市信用协会、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处、辽宁中霖金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工程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耀国、久生、宏瑞、李洪涛、曹红波、贡白晓瑪、李晓峰、王莹、孙博、王琳、张刘瑾。
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本文件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号):联系电话:024-82510355。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华夏方圆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7号):联系电话:024-86211908。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方法、评价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受评主体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公共信用评价,也可用于受评主体开展自我公共信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 信用基本术语
GB/T 34830.1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 credit
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注1:承诺包括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合同条款等契约约定的、社会合理期望等社会责任的内容。
注2:在经济领域,信用的含义等同于交易信用,是指交易各方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以获得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履约为条件,并可以使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
注3:在社会领域,信用难以用货币度量。
[来源:GB/T 22117—2018, 2.1]
3.2 信用信息 credit information
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息。
[来源:GB/T 22117—2018, 2.22]
3.3 信用记录 credit record
完整记录信用主体一项信用行为的信用信息集合。
[来源:GB/T 22117—2018, 2.23]
4 评价原则
4.1 公益性
公共信用评价为公益性评价,不向受评主体收取评价或查询费用。
4.2 综合性
与受评主体相关的各类合法采集、合规使用的信用信息均可纳入公共信用评价范围,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评价依据,全面反映受评主体的信用状况。
4.3 客观性
公共信用评价采用客观信用信息记录,通过量化计算模型和客观评分标准,以自动化方式生成评价结果,不含主观评价。
5 评价内容
5.1 基本情况
反映受评主体的基本信息、关联信息、异常信息情况。根据受评主体的存续时间、企业类型、主要人员信用、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信用及是否有经营异常信息和税务非正常户信息等情况进行评价。
5.2 遵纪守法
反映受评主体信用承诺及履约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的情况。根据受评主体是否有承诺违诺信息、承诺践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奖励信息、被执行人信息等情况进行评价。
5.3 经营能力
反映受评主体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及资质、信用评价结果等经营状况和管理能力水平。根据受评主体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税收欠缴信息、公用事业欠费信息、专利、著作权、资质、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情况进行评价。
5.4 社会责任
反映受评主体社会公益、诚实守信、员工保障的情况。根据受评主体志愿服务信息、慈善捐赠信息、列入激励名单信息、荣誉奖励信息、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信息等情况进行评价。
5.5 守信增信
反映受评主体守信经营和自主增信的情况。从受评主体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合同违约信息及自主上报信用信息等情况进行评价。
5.6 开关变量
反映受评主体受到失信惩戒的情况。根据受评主体是否被行业监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进行评价。
6 评价指标
6.1 一级指标
基本情况、遵纪守法、经营能力、社会责任、守信增信、开关变量。
6.2 二级指标
基本信息、关联信息、异常信息、信用承诺及履约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及资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社会公益、诚实守信、员工保障、守信经营、自主增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6.3 三级指标
存续时间、主要人员信用、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信用、经营异常信息、税务非正常户信息、承诺违诺信息、承诺践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奖励信息、被执行人信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税收欠缴信息、公用事业欠费信息、专利、著作权、资质、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志愿服务信息、慈善捐赠信息、列入激励名单信息、荣誉奖励信息、缴纳社保信息、缴纳公积金信息、不良信用记录、合同违约信息、自主上报信用信息。
注:评价指标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7 评价等级划分
8 评价方法
8.1 评价模型
8.2 指标赋权
8.3 模型评估
9 评价管理
9.1 信用信息的时效性
9.2 异议处理
9.3 信用修复
9.4 结果应用
附录A(规范性)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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