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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05 02:54:53
  • GB5296.3-1995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书号:

    155066.1-12080
  • 页数:

    平装16开, 页数:5, 字数:5千字
  • 标准价格:

    8.0 元
  • 出版日期:

    2004-04-03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87-12-29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人:

    姜慧敏、秦钰慧、宋向东、潘与国、张福康、周捷
  • 起草单位:

    上海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
  • 归口单位: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中国轻工总会
  •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
  • 主管部门: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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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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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1995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用说明
通用标签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of consumer interest-Generallabelling of cosmetics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5296.3—1995
代替GB5296.387
本标推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2引用标准
GB79161
化妆品卫生标准
3术语
3.1化妆品
是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3.2标签wwW.bzxz.Net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3.3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3.4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4标签的形式
4.1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4.1.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4.1.2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5基本原则
5.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07批准1996-12-01实施
GB5296.3—1995
5.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必须标注内容
6.1产品名称
6.1.1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6.1.3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6.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6.2.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6.3内装物量
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6.4日期标注
6.4.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质期×月。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请在×X年XX月之前使用等语句。6.4.3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6.5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6.6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6.7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6.8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6.9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7其他
7.1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7.2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8基本要求
8.1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8.2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8.3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8.4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4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GB5296.3—1995
本标准由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日化二厂、上海日化四厂、上海家化联合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慧敏、秦钰慧、宋向东、潘与国、张福康、周捷。本标准1987年首次发布,1995年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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