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期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后发生急性中毒。这些化学物,可以是已知品种,也有的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其确切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在“职业病名单”中有名,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但所有的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有必要也可以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
-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 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衰竭的诊断》;
- 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的诊断》;
- 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
- 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
- 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
- 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 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的诊断》;
- 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的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辽宁省劳动卫生研究所、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协和医院、攀枝花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