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颜料产品检验、标志、包装、 |
HG/T 2457—93 |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颜料产品的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通则。
本标准适用于颜料产品。
2 引用标准
-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 GB 9285 色漆和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3 检验通则
3.1 颜料产品的质量应按其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3.2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两类。产品标准中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应规定型式检验的间隔时间(周期)。此外,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发生变化;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标准中还应明确规定出厂检验的项目,即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各项试验。
3.3 产品在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其产品标准进行逐批(在一致条件下生产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的一定数量产品为一批)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批次出厂的产品都符合其标准的技术要求。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质量合格证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 a. 产品型号、名称、等级和标准号;
- b. 生产厂名称和商标;
- c. 批号及有效贮存期;
- d. 检验结果或产品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证明;
- e. 检验人员签名和检验专用章;
- f. 检验日期。
3.4 产品按GB 9285的有关规定进行取样,并应规定所取样品的数量。样品混合均匀后分装在两个干燥、洁净的磨口棕色玻璃瓶内。瓶上粘贴标签,标明:样品型号、名称、生产批号及数量、取样日期和取样者姓名。一瓶密封贮存备查,另一瓶作检验用样品。
3.5 接收部门有权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其技术要求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9285重新取分试验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产品即为不合格品。
3.6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的包装、数量及标志进行检验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坏、数量有出入、标志不符合规定等现象,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3-06-29批准 | 1994-04-01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