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 C67
备案号 1820—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 2497-2000
火柴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 2000-10-31 发布 | 2001-04-01 实施 |
国家轻工业局 发布
前言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为加强火柴工业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财产免遭火灾损失,结合火柴工业的生产特点,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三项原则,对原轻工业部发布的专业标准 ZBC 67001-1986《火柴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该标准已由国经行〔1999〕112号文发布转化标准号为 QB 3700-1999,内容同前。)进行了补充修订。
本规定是火柴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法规,也是企业管理工作法定依据,各火柴企业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所有企业在生产火柴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工业局发布的标准 QB 2140-1995《民用安全火柴安全要求》的规定。
各项用工具与通用设施的安全规格,均按国家颁发的规定执行,不再制定。
各企业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与修订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及实施细则。随着采用原料、生产工艺、设备的不同,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加以补充,呈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建国以来,我国火柴生产和技术水平有了很大发展,但是我国现行的火柴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修订现行火柴技术标准,并以本段、白梗、头梗“三个落地”为目标,不断试验研究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在大多数企业中逐步过渡和实现技术进步的目标。本标准在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提到的各项要求,是有条件的企业进步努力的方向。
蜡烛火柴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日用化学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蔡博明。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轻工业局发布的行业标准 QB 3700-1999《火柴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 2497-2000
代替 QB 370C-1999
火柴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柴生产的安全要求,包括场地、安全生产管理、车间内的劳动卫生要求、原木加工、梗皮料制备、药头制备、火柴包装、成品保管及技术进步等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柴企业的生产安全。火柴企业都应在厂大门等处标出“一级安全防护单位”以示警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TJ 36-19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场地
3.1 厂址
3.1.1 新建与易地改建企业的厂址选择,应避开人口密集区。已在人口密集区的,如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3.1.2 生产区和生活区应严格分开。废渣堆放场、废水处理场、生活与消防用水的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地点等应同时选定,并须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3.1.3 老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参照之规定进行改造。
3.2 厂房
3.2.1 厂房设计应符合国家颁发 TJ 36 的有关规定,以及 GBJ 16 的要求,结合火柴生产的特点进行设计。
3.2.2 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并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3.2.3 车间里设备的数量和布局应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便于工人操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
3.2.4 厂房必须坚固安全。生产区间及工房建筑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生产场地的墙壁、天花板禁止使用木板和易燃材料。
老企业厂房仍为木结构的,尤其液筒式明火火柴)房、连续机厂房和装盒组磷厂房,要按上述要求制定改造规划。改造完成之前,应加强安全防火措施,如用防火材料(石棉板等)安装防火墙高层。
3.2.5 氯酸钾加工、整星、杂料配料、磨磷、药浆配制等工序,均应分别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工房。氯酸钾与赤磷加工房间距不得少于50m,二者运行路线应严格分开。
国家轻工业局2000-10-31批准 2001-04-01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