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3717—1999
HG 2923—1999
前 言
本标准是等效采用美国食品化学药典第四版 (1996) [FCC IV (1996)]《焦磷酸钠》对化工行业标准 HG 2923—1988《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修订而成。
本标准与 FCC IV (1996) 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 本标准在 FCC 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产品的实际生产情况,增加了正磷酸盐指标。
- FCC 标准焦磷酸钠含量指标为 95.0%~100.5%,本标准无水焦磷酸钠为 96.5%~100.5%,十水合焦磷酸钠为 98.0%;pH 值指标 FCC 标准约为 10,本规定为 9.9~10.7。
- 在分析方法上,砷含量的测定 FCC 采用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比色法,本标准采用我国食品添加剂砷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砷斑法;氟化物含量的测定 FCC 采用氟离子选择电极法,本标准采用蒸馏法。
本标准与 HG 2923—1988 的主要技术差异为:
- 无水焦磷酸钠根据 FCC 的要求增加了上限。
- 试验方法中重金属含量的测定作了改进,使方法更加科学合理。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HG 2923—1988。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化工部无机盐产品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学工业部天津化工研究院、连云港红旗化工厂、江苏北方氯碱集团公司徐州东方化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杭军、张美荣、刘真、柴丽、时洁。
本标准 1988 年 2 月首次发布为国家标准,1997 年调整为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并重新进行了编号。
本标准委托化工部无机盐产品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