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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3/T 508-2013“云南老字号”评定规范
标准号:
DB53/T 508-2013
标准名称:
“云南老字号”评定规范
标准类别:
云南省地方标准(DB5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3-08-01 -
实施日期:
2013-10-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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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云南老字号”的评定规则、评定程序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云南老字号”的评定和管理。本文档为云南省地方标准DB53/T508—2013《“云南老字号”评定规范》,旨在规定“云南老字号”的评定规则、评定程序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品牌持有人申请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实施。
部分标准内容: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508—2013
“云南老字号”评定规范
2013-08-01发布
2013-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云南省商务厅提出。本标准由云南省商贸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商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海清、刘杰、孙聆、段涛、涂文亮、卯升敏、李恒杰、乔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云南老字号”的评定规则、评定程序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云南老字号”的评定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2.1 商号
商家商号,即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商业性组织依法取得的、在营业活动中用以彰显自己独特地位的名称、名称的一部分或标记性的名号。
2.2 老字号
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拥有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商号、商标。
2.3 云南老字号
拥有传统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云南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赢得良好信誉并经“云南老字号”评定专家委员会评定和确认的商号、商标。
3 评定的豁免
2006年及以后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定或评定的“中华老字号”,其商号、商标发源于云南,且具有云南特色的,其品牌持有人向“云南老字号”评定机构递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可直接认定为“云南老字号”。
4 评定规则
4.1 评定机构
由云南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设立的“云南老字号”专家委员会,负责“云南老字号”评定的相关工作。
4.2 参评资格
未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号、商标,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其品牌持有人可向评定机构申请“云南老字号”评定:
a) 拥有商号、商标的专用权;
b) 商号、商标创立至今50年或以上;
c) 传承特有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d) 具有良好信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赞誉;
e) 在云南省地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3 评分和判定标准
根据《“云南老字号”评分表》(详见附录A),经云南老字号评定机构组织评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为达标:
a) 基本项得分达120分及以上;
b) 基本项得分达100分及以上,且基本项与加分项得分之和达140分及以上。
5 评定程序
5.1 申请
品牌持有人根据自身情况向所属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5.2 初审
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委托评定机构组织评定。
5.3 评审
评定机构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调查、鉴别与分析,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评审报告。
5.4 公示
由评定机构在省级主流报纸、网站等媒体公示“云南老字号”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
5.5 认定
5.5.1 对公示期间的任何异议,由评定机构调查核实。
5.5.2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定机构提出认定结论。
5.6 发证
对认定为“云南老字号”的,由评定机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颁发证书。
5.7 存档
评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由评定机构建档保留。
6 管理
6.1 “云南老字号”应在每年3月1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评定机构进行审核并备案。
6.2 “云南老字号”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评定机构可暂停直至取消“云南老字号”称号。
6.3 “云南老字号”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经评定机构核定后责令其整改。1个月内未整改的,评定机构可暂停或取消相应的“云南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6.4 “云南老字号”称号被暂停的,其所在单位在完成相应整改后,可向“云南老字号”评定机构申请恢复“云南老字号”称号。“云南老字号”评定机构经过审议后,可决定是否恢复相应的“云南老字号”称号,并将结果给予公示。
6.5 “云南老字号”称号被取消的,自取消之日起,相关单位、个人或品牌持有人5年内不得参与“云南老字号”评定。5年届满后,其所在单位可重新申请“云南老字号”评定。
6.6 “云南老字号”企业和品牌应保证商品质量。“云南老字号”评定机构定期对其商品质量情况进行跟踪,对出现商品质量显著下滑、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形的,经核查后,评定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云南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DB53/T508—2013
“云南老字号”评定规范
2013-08-01发布
2013-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云南省商务厅提出。本标准由云南省商贸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商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海清、刘杰、孙聆、段涛、涂文亮、卯升敏、李恒杰、乔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云南老字号”的评定规则、评定程序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云南老字号”的评定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2.1 商号
商家商号,即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商业性组织依法取得的、在营业活动中用以彰显自己独特地位的名称、名称的一部分或标记性的名号。
2.2 老字号
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拥有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商号、商标。
2.3 云南老字号
拥有传统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云南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赢得良好信誉并经“云南老字号”评定专家委员会评定和确认的商号、商标。
3 评定的豁免
2006年及以后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定或评定的“中华老字号”,其商号、商标发源于云南,且具有云南特色的,其品牌持有人向“云南老字号”评定机构递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可直接认定为“云南老字号”。
4 评定规则
4.1 评定机构
由云南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设立的“云南老字号”专家委员会,负责“云南老字号”评定的相关工作。
4.2 参评资格
未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号、商标,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其品牌持有人可向评定机构申请“云南老字号”评定:
a) 拥有商号、商标的专用权;
b) 商号、商标创立至今50年或以上;
c) 传承特有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d) 具有良好信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赞誉;
e) 在云南省地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3 评分和判定标准
根据《“云南老字号”评分表》(详见附录A),经云南老字号评定机构组织评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为达标:
a) 基本项得分达120分及以上;
b) 基本项得分达100分及以上,且基本项与加分项得分之和达140分及以上。
5 评定程序
5.1 申请
品牌持有人根据自身情况向所属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5.2 初审
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委托评定机构组织评定。
5.3 评审
评定机构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调查、鉴别与分析,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评审报告。
5.4 公示
由评定机构在省级主流报纸、网站等媒体公示“云南老字号”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
5.5 认定
5.5.1 对公示期间的任何异议,由评定机构调查核实。
5.5.2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定机构提出认定结论。
5.6 发证
对认定为“云南老字号”的,由评定机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颁发证书。
5.7 存档
评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由评定机构建档保留。
6 管理
6.1 “云南老字号”应在每年3月1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评定机构进行审核并备案。
6.2 “云南老字号”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评定机构可暂停直至取消“云南老字号”称号。
6.3 “云南老字号”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经评定机构核定后责令其整改。1个月内未整改的,评定机构可暂停或取消相应的“云南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6.4 “云南老字号”称号被暂停的,其所在单位在完成相应整改后,可向“云南老字号”评定机构申请恢复“云南老字号”称号。“云南老字号”评定机构经过审议后,可决定是否恢复相应的“云南老字号”称号,并将结果给予公示。
6.5 “云南老字号”称号被取消的,自取消之日起,相关单位、个人或品牌持有人5年内不得参与“云南老字号”评定。5年届满后,其所在单位可重新申请“云南老字号”评定。
6.6 “云南老字号”企业和品牌应保证商品质量。“云南老字号”评定机构定期对其商品质量情况进行跟踪,对出现商品质量显著下滑、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形的,经核查后,评定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云南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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