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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 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GA公共安全标准】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GA124-1996
- 现行
标准号:
GA 124-1996
标准名称: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标准类别: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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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 124-1996.
1范围
GA 124规定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GA 124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空气呼吸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 -90包装 储运图示标志
GB 1186--92 压缩空气用橡胶软管(2. 5 MPa以下)
GB 1189-81胶管 外观质量
GB 1226--76一般 压力表
GB 2891. 1--82过滤式防毒面具呼气阀气密性的试验方法
GB 2891.4-82过滤式防毒面具视野的试验方法
GB2891.5-82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实际有害空间的试验方法
GB2891.6-82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佩戴漏气系数的试验方法(油雾法)
GB 9251- -88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 12137--89气瓶气密 性试验方法
GN11--82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型号
3.1空气呼吸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N11的规定。
3.2空气呼吸器产品型号的构成如下:
4技术要求
4.1材料要求
4.1.1用于接触皮肤的材料,对皮肤应不产生有害影响,并可进行消毒和洗涤。
4.1.2空气呼吸器的橡胶与塑料制品在-30℃~+60℃的环境中应能可靠地使用。
4.2部件要求
4.2.1压力表
4.2.1.1 压力表应符合GB 1226的规定。
4.2.1.2压力表必须具备指示气瓶最高充气压力及报警压力的刻度线。
4.2.1.3压力表 联接处应具有压力阻尼装置和压力表防尘装置。

部分标准内容:
本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1996年10月1日起所有消防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抚顺煤矿安全仪器厂。本标准起草人:朱斌、捷、贡祥蓄、孙伟俊、李庆余。08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GA124—1996
本标准规定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贴存。
本标准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空气呼吸器)。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9190
GB1186-92
压缩空气用橡胶软管(2.5MPa以下)GB1189—81
胶管外观质量
一般压力表
GB1226--76
GB2891.1--82过滤式防毒面具呼气阀气密性的试验方法GB2891.4-82过滤式防毒面具视野的试验方法GB2891.5-82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实际有害空间的试验方法GB2891.6—82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佩戴漏气系数的试验方法(油雾法)GB9251--88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12137-—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N11--82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3型号
3.1空气呼吸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N11的规定。3.2空气呼吸器产品型号的构成如下:R
标记示例: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参数(MPa)
气瓶容积参数(L)
产品特征代号(Z为正压式,K为空气)产品类别代号(H为呼吸器)
一消防员个人装备代号
具气瓶容积6L,公称工作压力30MPa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型号为RHZK6/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1-17批准1996-10-01实施
4技术要求
4.1材料要求
GA124—1996
4.1.1用于接触皮肤的材料,对皮肤应不产生有害影响,并可进行消毒和洗涤。4.1.2空气呼吸器的橡胶与塑料制品在一30℃~十60℃的环境中应能可靠地使用。4.2部件要求
4.2.1压力表
4.2.1.1压力表应符合GB1226的规定。4.2.1.2压力表必须具备指示气瓶最高充气压力及报警压力的刻度线。4.2.1.3压力表联接处应具有压力阻尼装置和压力表防尘装置。4.2.2导气管
导气管应符合GB1186和GB1189的规定。4.2.3气瓶
钢质气瓶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其他材质气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3性能要求
4.3.1输气管路气密性能
当气瓶压力不小于公称工作压力的90%,关闭气瓶瓶头阀后,其压力表的压力指示值在5min内的下降应不超过4MPa。试验按5.1进行。4.3.2全面罩性能
4.3.2.1按规定选配的面罩密合框应与人体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其视窗须使用透光性能好的无色透明材料,其漏气系数、实际有害空间、视野应符合下表的规定:项目
漏气系数,%
实际有害空间,mL
试验按5.2.1进行。
4.3.2.2呼气阀气密性能
总视野.%
双目视野,%
下方视野,()
当减压至负1178Pa时,全面罩呼气阀45s内负压下降不大于588Pa。试验按5.2.2进行。4.3.2.3呼气阀通气阻力
当连续气流流量分别为30L/min和150L/min时,呼气阀的通气阻力应分别小于687Pa和1079Pa。试验按5.2.3进行。
4.3.3减压器性能
4.3.3.1减压器应配有安全阀,安全阀性能应符合4.3.4的规定。4.3.3.2当气源压力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10%至气瓶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减压器膛室压力在设计值范围时,其最大输出流量应不低于300L/min,试验按5.3进行。4.3.4安全阀性能
4.3.4.1当减压器膛室压力小于设计值的最大值时,安全阀门应保证气密。4.3.4.2当减压器膛室压力在其设计值最大值的110%~170%范围内时,安全阀应开启,试验按5.4进行。
4.3.5正压式空气供给阀
GA124—1996
4.3.5.1正压式空气供给阀(以下简称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在关闭状态下应保证气密。4.3.5.2气源通过减压器向供给阅供气,并按5.5.2.2进行试验时,供给阀空气输出端压力应在98Pa至588Pa之间。
4.3.5.3气源通过减压器向供给阀供气,并按5.5.2.3进行试验时,供给阀空气输出端压力应在0Pa以上。
4.3.5.4在关闭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在其空气输出端抽吸空气,使该端负压绝对值小于980Pa时,进气阀门应自动开启。试验按5.5进行。4.3.6警报器性能
当气瓶储气压力下降至4~6MPa时,警报器应发出声响报警。试验按5.6进行。4.3.7重量
空气呼吸器整机重量应不大于14kg。试验按5.7进行。5试验方法
5.1输出管路气密性能试验
5.1.1试验装置:秒表。
5.1.2试验步骤
关闭空气呼吸器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开启瓶头阀,2min后再关闭瓶头阀,压力表在瓶头阀关闭后5min内的下降值应符合4.3.1的规定。5.2全面罩性能试验
5.2.1漏气系数、实际有害空间、视野三项性能试验分别按GB2891.6、GB2891.5和GB2891.4规定进行。
5.2.2呼气阀气密性能试验按GB2891.1规定进行。5.2.3呼气阀通气阻力试验
5.2.3.1试验装置
流量计:
水柱压力计。
流量调节器
空气滤净器
水柱压力计
图1呼气阀通气阻力试验装置系统构成示意图5.2.3.2试验步骤
呼气阀
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装置的气密性。试验时,将受试呼气阀安装在试验面罩上,分别通入30L/min和150L/min的气流,此时水柱压力计的示值应符合4.3.2.3的规定。5.3减压器性能试验
5.3.1试验装置
空气气源,
气源压力表:045MPa;
压力表:0~1.2MPa
流量计:0--400L/min。
5.3.2试验步骤
压力表
GA124--1996
减压器
安全阔
图2减压器试验装置系统构成示意图压力表
开启气瓶瓶头阀,当气源压力表指示在公称工作压力10%至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减压器膛室压力为设计值时,记录减压器最大输出流量,其值应符合4.3.3的规定。5.4安全阀性能试验
5.4.1试验装置
空气气源;
减压器:其输出压力应符合安全阀性能试验的要求;压力表:0~2MPa。
压力表
5.4.2试验步骤
减压器
安全阔
图3安全阀试验装置系统构成示意图开启空气气源,当减压器膛室压力为设计值的最大值,检查安全阀是否气密。当减压器膛室压力在设计值的最大值的110%~170%范围内时,安全阀性能应符合4.3.4.2的规定。5.5正压式空气供给阀性能试验
5.5.1试验装置
流量计:0~400mL/min;wwW.bzxz.Net
水柱压力计:0~1960Pa,内径3~4mml真空泵:空气最大抽吸流量大于300L/min定容腔体:有效容积0.8~1L;
减压器:本标准规定的减压器;压力表:应符合减压器输出压力的指示要求。压力表
5.5.2试验步骤
减压器
安全阀
供给阀
定容腔体
水柱压力计
图4正压式空气供给阀试验装置系统构成示意图流量计
真空泵
GA124-1996
5.5.2.1在试验装置上安装供给阀,减压器和气源接通,气源压力控制在公称工作压力的10%至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关闭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开启气源,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应符合4.3.5.1的规定。5.5.2.2打开供给阀并开启气源,在空气输出端用0L/min的流量抽吸空气,同时测量供给阀输出端的压力,应符合4.3.5.2的规定。5.5.2.3打开供给阀并开启气源,在空气输出端用0L/min逐渐增加到200L/min的流量抽吸空气,同时测量供给阀输出端的压力,应符合4.3.5.3的规定。5.5.2.4当抽吸空气时,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应灵活并自动地开启,此时供给阀输出端的负压绝对值应符合4.3.5.3的规定。
5.6警报器性能试验
将警报器与压力为46MPa的气源相连时,其警报器应发生响亮的哨音。5.7重量试验
空气呼吸器重量用重量衡器测定。重量衡器允差不大于50g,测定结果应符合4.3.7的规定。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空气呼吸器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由质检部门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应按本标准第4.3.1、4.3.2.2、4.3.2.3、4.3.3、4.3.4、4.3.5、4.3.6和附录A的规定逐项进行。
6.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6.2.1凡属下列情况之-,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a)新产品试制完成后;
b)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停产6个月以上产品恢复生产时,d正常生产的产品经历一年或累计产量达1000具时:e)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5具。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空气呼吸器的铭牌应有下列内容:a)名称、型号和商标;
b)产品执行标准的代号;
c)生产许可证、认证标志或批准文件的编号:d)出厂年月与生产批号:
e)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7.2包装
7.2.1应将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备件及工具随同产品装入包装箱中,并用防震材料将空气呼吸器、备件及工具隔开,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松动和互相碰撞。7.2.2包装箱外应印有GB191规定的有关标记:a)“小心轻放”、“怕湿”、“向上”;b)发货站及制造厂名称;
e)产品型号、名称及数量,
d)毛重、净重;
e)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
f)包装箱外形尺寸。
7.3运输
GA124-—1996
7.3.1空气呼吸器在运输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防止碰撞,避免雨淋、晒及污染。7.3.2空气呼吸器在运输中应避免与油、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质一起运送。7.4贮存
空气呼吸器应在清洁、干燥、通风的贮存室中存放,室内温度为5~35℃,相对湿度不大于80%,产品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阳光长时间的曝晒,产品不能与油、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A1性能要求
GA124-1996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钢质气瓶性能试验
A1.1每只气瓶采用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试验,瓶体不得出现泄漏或明显变形。A1.2气瓶须在水压试验后,逐具进行气密性能试验,气密性能试验压力为公称工作压力。瓶体不得出现泄漏。
A1.3爆破试验
A1.3.1实际爆破压力不得小于下式的计算值:20g·S.
式中:P。—爆破压力计算值,MPa;ap
一瓶体材料热处理后的抗拉强度保证值,N/mm;一气瓶简体实测最小壁厚,mm;气瓶简体外径,mm。
A1.3.2气瓶爆破后应无碎片。
A1.3.3瓶体主破口应塑性断裂,即断口边缘应有明显的剪切唇。A1.3.4实测届服压力与爆破压力的比值,应与瓶体材料实测掘服压力与抗拉强度的比值相接近。A2试验方法
A2.1气瓶的水压试验方法及其注意事项,应符合GB9251的有关规定。A2.2气瓶的气密性试验方法及其注意事项,应符合GB12137的有关规定。A2.3.1气瓶按热处理顺序,每批取一只成品瓶进行水压爆破试验。A2.3.2对爆破试验的要求
a)试验管路中不得存有气体;
b)测试并作出压力-时间或压力-进水量曲线:c)测出从开始升压至气瓶爆破瞬间水的总输入量;d)升压速度不应超过0.5MP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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