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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铁路运输标准】 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9-02 10:22:34
  • TB/T2905-199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TB/T 2905-1998

  • 标准名称:

    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

  • 标准类别:

    铁路运输行业标准(TB)

  • 标准状态: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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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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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TB/T 2905-1998.
1范围
TB/T 2905规定了铁路主要职业危害作业的安全卫生基本技术要求、作业场所选址和布局要求以及安全卫生防护基本技术原则。
TB/T 2905适用于铁路涉及职业危害作业的各部门。
2引用标准
详见附录A。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职业危害 作业the work with occupational hazardous and harmful factors
作业点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发生源,作业人员在正常生产劳动中与职业危害因素直接接触的作业。
3.2职业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ous and harmful factors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职业特征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2.1危险因素hazardous factors
对人可造成急性损害、伤亡,或对物可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2.2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
可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可造成损坏的因素。
3.3职业 危害作业点the workplace with occupational hazardous and harmful factors
作业人员为观察、管理生产过程或进行生产操作需要经常或定时停留,并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
3.4 测定点determining spot
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操作或定时观察中,最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点。
3.5特种作业special work
对作业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6 整体安全 whote safety
作业场所的各种生产设施和作业环境,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规定,且相互协调配套,形成统一的安全体系。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2905—1998
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1998—02—2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98--09-01实施
TB/T2905-1998
本标准是以我国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为主要依据制订的,编写中主要参考了《工业防爆技术手册》(劳动部主编)、《铁路安全工程》(铁道部金绍元主编)及欧共体有关法规内容。
本标准同时对TB2037一88、TB2038一88进行了修订,并作为标准正文的附录。本标推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TB203788、TB2038一88同时废止。本标准由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参加起草单位:乌鲁木齐铁路局中心卫生防疫站,天津铁路分局劳动安全监察室,柳州铁路局劳资处,中国铁路建筑总公司卫生保护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宝泉、贺冰喆。本标准主要参加起草人:沙森、黄宝瀛、侯绍永、赵恩金。前言
TB/T2905-1998
引用标准
3定义
基本技术要求
作业场所选址及平面布置
6安全卫生防护基本原则
附录A(标准的附录)国家及铁道行业现行主要劳动安全卫生标准附录B(标准的附录)
铁路职业有害作业点的划分与有害因素测定点的确定原则(16)
附录C(提示的附录)不划分职业有害作业点的条件附录D(提示的附录)铁道行业主要工种职业危害因素范围(18)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TB/T2905-1998
代替TB2037-88
TB2038-88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主要职业危害作业的安全卫生基本技术要求、作业场所选址和布局要求以及安全卫生防护基本技术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涉及职业危害作业的各部门。2引用标准
详见附录A。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职业危害作业theworkwithoccupationalhazardousandharmfulfactors作业点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发生源,作业人员在正常生产劳动中与职业危害因素直接接触的作业。
3.2职业危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ousandharmful factors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职业特征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3.2.1危险因素hazardousfactors对人可造成急性损害、伤亡,或对物可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3.2.2有害因素harmfulfactors
可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可造成损坏的因素。3.3职业危害作业点theworkplacewithoccupational hazardous andharmfulfactors作业人员为观察、管理生产过程或进行生产操作需要经常或定时停留,并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
3.4测定点determiningspot
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操作或定时观察中,最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点。3.5特种作业specialwork
对作业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3.6整体安全whotesafety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98-02—24批准1998-09—01实施
TB/T2905—1998
作业场所的各种生产设施和作业环境,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规定,且相互协调配套,形成统一的安全体系。
3.7本质安全intrinsicsafety
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会自动导向安全。
3.8防护措施protectionmeasures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人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机械通风、个人防护等措施和手段的总称。4基本技术要求
4.1铁路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应符合附录A的国家和铁道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并应相互协调配套,形成整体安全。4.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及铁路有关规定,对其初步设计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其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及各项危害因素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使用。4.3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应优先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达到无危害、低危害及清洁生产。4.4引进、进口、开发或换代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首选具有本质安全,无危害或低危害的项目;b)便于实施机械化、自动化;
c)安全卫生性能或防护效果,不低于国家、铁道行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标准。4.5研究、设计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尽量作到本质安全。对新工艺、新设备各种工况(包括故障情况下)固有的危害因素,其安全卫生保障及防护措施应同步研究。4.6企业之间相互转让新技术、新工艺和设备时,应同时提供正常、极限和事故状态下的危害因素技术资料,以及安全卫生保障或防护技术和配套设备。4.7生产设备的基本安全卫生性能应符合GB5083、GB4064及GB12266要求。4.8安全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必须按照国家及铁道行业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考核认定及审查制度,其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4.9单位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护效果评价、安全卫生质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4.10高度危害作业,应优先选用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隔离操作,并应符合GB11291要求。4.11应按国家、铁路劳动安全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包括特种作业)实施标准化作业管理、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考核管理和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条件符合本职业要求,作业活动符合安全卫生规程和规范要求。4.12特种作业的安全卫生条件及从业人员健康条件,应符合具体作业的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要求。4.13对从事职业有害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及定期健康检查,对疑似有职业性健康损伤者还应进行以医学观察、生物材料监测和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健康监护。
TB/T2905-1998
4.14职业危害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
4.15职业危害作业及特种作业的特种防护用品,必须进行定期检查或试验,确保安全可靠。4.16应按国家及铁道行业劳动安全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作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监察和对有害因素的定期监测。职业有害作业点的划分及测定点的确定应符合附录B要求。
4.17对接触职业有害因素人员的医学监护、监测及医学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手册)》规定的技术原则。5作业场所选址及平面布置
5.1选址
5.1.1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其选址的地理、地质、水文、气象、水源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及设计规范要求;对其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治理条件,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及设计规范要求。
5.1.2有燃烧、爆炸、急性中毒、电离辐射危险的单位及作业场所,应布置在人口稀少的偏远区域;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及噪声、振动的生产单位和作业场所,不得在生活居住、文教卫生、科研、文化、文物及自然保护区内建造。5.1.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按T36一79及其他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卫生防护带。5.1.4易燃、易爆以及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单位,应设在生活居住、文教卫生、科研、文化、文物及自然保护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废水的单位,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5.1.5铁路危险货物专办站、车辆洗刷站(所)的选址应符合TB/T2857规定。5.2平面布置
5.2.1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用房,其生产辅助用室(休息、存衣、盟洗、沐浴)的位置应符合TJ36一79要求。5.2.2具有多种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应按危害因素的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及工艺流程的可能,将作业场所分类隔开,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前题下合理布局,避免相互影响。5.2.3有燃烧、爆炸、电离辐射或可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及危险物料贮存、储放场所或设施,必须布置在人流少、位置静区域的单独建筑物内,要在其他作业场所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4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安全通道、消防通道以及该场所与人流、交通运输通道及其它作业场所、公用设施间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均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标准规定。5.2.5作业场所内有害气体、蒸汽或粉尘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进风口空气流向的下风侧;各种危害因素发生源的布置及安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应安全防护距离规定。
5.2.6危险物料输送管线的布置应有利于危险与非危险场所、不同危险程度场所、不同危险类型间的相互隔离。
5.2.7噪声、振动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频带噪声的指向性、环境及建筑物的吸声、隔声性单3
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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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生产区内外应全面绿化,其布置应有利于降噪及净化环境,并不得防碍安全运输视线。5.2.9生产区内外主要交通运输道路的布局、安全照明及各种安全标志的布置均应符合附录A的国家及铁道行业标准规定。
6安全卫生防护基本原则
6.1防火防爆
6.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易燃、易爆物质的理化特性、数量和危险程度,针对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各种工艺、生产过程、生产条件、操作条件以及危险物料的贮存条件等固有的或人为的危险因素,采取可靠的预防技术和防护技术措施。6.1.1.1预防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方面:a)严格控制防火、防爆所需的各种工艺参数(温度及投料,防止跑、冒、滴、漏等)和技术操作;
b)防止爆炸性混合物的形成(密闭,通风,情性介质保护,以不燃或难燃溶剂代替可燃溶剂),
c)根据危险物品的不同理化特性(自然性,可燃,易燃性,不稳定性,带电性,遇水燃烧,相互抵触性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合理贮存;d)控制各种点火源(电火花,静电火花,高温热表面,辐射热,冲击与磨擦,明火、雷击等)的生成;
e)采取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及保险装置等监控措施。6.1.1.2防护技术措施可包括以下方面:a)情化防爆技术:在爆炸性混合物中人为添加情性介质;b)爆炸抑制技术:通过放大器将危险信号放大,触发抑制装置,自动喷抑制剂;c)隔爆技术:将设备内可燃物燃烧或爆炸火焰阻隔在发生的局部;d)防爆墙:减少爆炸冲击波对人的危害和设备损失;e)爆炸的封闭:利用耐压容器或抗爆容器;f)泄压技术:利用泄压口将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物和未燃物向安全方向泄出。6.1.2选择防爆技术(预防技术及防护技术)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生产、工艺过程及条件变化过程进行动态控制;b)按照爆炸危险系统各子系统、分系统的不同规模、范围、危险程度及特点,针对生产工艺过程的不同特点及爆炸性物质的危险程度,选择相应措施;c)采取包括“根本性防爆、耐爆炸负荷、缓冲吸收防止扩大、监测维护防爆性能、经常性防止误操作以及人身防护紧急撤离”的多层次控制;d)要有非正常工况下的应急防火防爆措施。6.1.3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符合以下安全原则:a)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应符合GBJ16规定;b)建筑物的朝向应有利于危险气体的散发,要有足够的泄压面和安全通道;c)地面、墙面应有不引燃、不引爆措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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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作业场所的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e)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其防火防爆基本安全性能应符合GB5083要求;
f)必须设置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及危险气体发生源的局部机械通风和事故通风;g)必须按其危险程度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防爆等级的电器设备,并应符合GB3836、GB50058规定;h)防爆电器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其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要求;i)必须按照GBJ57要求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j)应根据引起危险物料燃烧、爆炸的理化条件,对其贮放场所采用通风、降温、防水防潮措施。
6.1.4易燃、易爆生产过程、生产装置应符合以下安全原则:a)应尽可能实施自动化、密闭化,严禁跑、冒、滴、漏;b)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和防止误操作的程序控制系统;c)必须设置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双系列控制仪表或其他装置,防止并消除接近燃点、闪点的高温因素;d)应配置可靠的监测报警、自动和手动紧急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e)工艺布置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f)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和自动排除险情的装置;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关键性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g)生产设备、危险物料储罐、管道及连接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h)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i)装卸、输送危险气体、液体的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防静电措施;i)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剂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6.1.5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通风措施应符合以下原则:a)确保易燃、易爆气体、蒸气、薄雾、粉尘或纤维不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b)机械通风全系数必须符合防爆设计要求,并应根据危险气体的比重确定送、排风口的位置;
c)送、排风设备应有独立的风机室,危险场所的风机室应有隔爆墙;d)排除、输送80C以上可燃、爆危险气体的通风设备必须用非燃烧材料制成;e)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中非燃烧体的其他防火分隔物;f)通风管道内要避免形成涡流、积尘和静电集聚;g)通风管中的气体不得循环使用,向大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防火法规。6.2防机械伤害
6.2.1应按以下原则消除作业中的机械伤害危险,或将其危险程度限制到最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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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作业场所各种生产、吊装、传送、运输、防护及通风设备,其抗外载荷的稳定系统必须能满足作业安全需要,不得在可预见的外力作用下倾倒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移动。6.2.1.2对因形体、质量分布易翻倒的各种定置的及可行驶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可靠的防倾覆保护装置及稳固措施。
6.2.1.3、各种生产制造、加工处理、吊装运输机械及其他各种工机具、辅助设施的布局、安装以及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的堆放,人行道、车行道的布置和间距均不得妨碍作业人员操作,不得对作业人员形成潜在的危害和造成直接或间接伤害。6.2.1.4各种生产制造、加工处理、吊装运输机械及其他大型工机具,必须在规定的安全检测周期、安全使用期限及安全载荷范围内使用。6.2.1.5各种压力、高速旋转、辊碾、切削、冲压加工以及顶、吊等对作业人员有直接伤害危险的工机具、设备,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GB12265规定,并应设有安全启动、安全报警、制动联锁控制等自动安全保护装置,且均应在限定的安全条件下运转。其操纵器必须符合GB/T14775规定。
6.2.1.6可动或高速旋转的零、部件及其他外露危险零、部件应采取安全限位、限速措施;紧固联接件或被加工物料等均应有防松脱或飞甩措施。6.2.1.7能源、动力自动切换、自动或半自动开关、制动联锁、防误操作、防意外启动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控制系统,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GB5083规定。6.2.1.8作业人员在操作中易触及的危险部位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适宜形状、尺寸的防护装置,并应具有以下性能:a)使作业人员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或高速旋转的零、部件;b)如作业人员肢体达到机械伤害危险区,设备则不能启动或自动制动;c)调节、检查和维护安全防护装置时不造成新的危险6.2.1.9各种电动、气动、压力、高速旋转、辊碾、切削、冲压加工以及顶、吊、提升、抓等对作业人员有直接伤害危险的工机具、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必须实行标准化操作和维护管理,严格上岗前的安全操作和维护管理的技能培训。6.3防滑和防坠落
6.3.1设备上供作业人员操作、监视、调节等活动的通道、地板、走板、扶梯、踏板及平台应采取良好的防滑措施。
6.3.2附设在室外设备上的走板、扶梯、踏板及平台,冬季应采取防结冰和防滑措施。6.3.3对有可能产生渗漏的生产设备,应有收集和排放装置,设防滑地板或专用防滑鞋。6.3.4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永久作业点,必须设置钢扶梯及供站立和行走的钢平台、走板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所设钢扶梯、钢平台和防护栏杆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及GB4053.4要求。6.3.5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临时作业点应设置扶梯(或升降台架)、脚手架或活动台架,并要固定护板或两道护身栏杆,设置安全防护网。脚手架及走板的宽度不应小于500mm,在坠落基准面6m以上的,宽度则不应小于600mm。6.3.6各种脚手架、活动台架、隧道衬砌平台等,脚手板必须铺满、铺严、铺牢。6.3.7作业场所所有池、槽、地坑(井)、垂直人孔、升降口、采光口等有跌落危险的处所,均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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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护栏或护板(盖)等防护设施。需散开护板(盖)作业时,必须设置临时防护栏杆及警示标志。
6.3.8各种活动平台、井架、吊架、挂架、脚手架、安全绳(带、网)等安全装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6.3.9各行业、专业性高处作业防坠落安全条件及安全管理条件,应符合各自的安全作业规程、规范要求。
6.4防触电
6.4.1铁路各作业场所用电及各种电气设备、装置、工机具的检查和维护安全,应符合GB/T13869规定。
6.4.2作业场所各种电气装置以及加工、运送、吊装等电气工机具及其辅助设施的电气安全,应符合GB4064要求。
6.4.3有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其电气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要求。
6.4.4必须严格控制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急需安装时,必须履行安全审批手序,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在近处的墙或柱上加装控制开关及与其额定电压、电流相匹配的过载、漏电保险装置;
b)不得将动力线直接接在电源干线上;c)必需用绝缘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完整无损的多芯坚韧橡皮线或胶皮线;d)户内电线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m,户外不得低于4.5m,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m,并不得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亦不得用金属线绑扎;e)必须与地面接触部分,应加以硬质地套管保护,管口应装护圈;f)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需接地或接零;g)全部临时线路必须设一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必须装保护设施;h)全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均应有防雨设施。6.4.5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应符合GB3787要求。其安全性能应符合GB2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系列标准。6.4.6电气化铁路区段作业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作业点与输电线路之间,均需保持2m以上的安全限界,并应符合铁路现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要求。接触网作业的电气安全,必须符合《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接触网安全运行检修规程》要求。6.5防车辆伤害
6.5.1铁路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的设计、施工、生产及机动车辆运输、装卸的安全应符合GB4387要示。
6.5.2铁路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设置、道口的分级、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道口信号和标志等应符合GB6389规定。
6.5.3在铁路行车线上施工,必须遵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TBJ412规定的安全要求。6.5.4铁路调车作业、工务作业应分别符合GB7178《铁路调车作业系列标准》及TB/T2658《工务作业系列标准》的安全要求。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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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铁路架桥机及辅轨作业应分别符合TB/T2661、TB/T2663的安全操作规定。6.6防尘防毒
6.6.1产生尘、毒危害的工艺过程、设备应尽量实施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6.6.2室内尘、毒作业场所及地下工程、隧道施工作业场所,应结合作业及工艺过程特点,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及其他有效防尘毒技术措施。作业场所空气中尘、毒浓度应符合T!36一79等劳动卫生国家标准要求。6.6.3尘、毒作业场所地面应不透水、不积水,防滑,易于清扫,并设有便于冲洗地面、墙壁,利于粉尘作业湿式操作和污水有组织排放的给、排水设施。6.6.4产生剧烈毒物的厂房结构内表面和地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或加设方便清洗的保护层。
6.6.5产生或使用腐蚀性化学物质的厂房结构内表面应涂覆防腐蚀涂料,地面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
6.6.6使用有毒有害物料的作业场所,物料存放量不宜超过一个工班的用量。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物料倒回密闭容器中。沾染有毒有害物料的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必须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集中妥善处理后再排放。6.6.7隧道岩石爆破施工应使用矿用安全炸药,实施合理装药,减少尘毒的产生。6.6.8地下工程、隧道施工作业场所,禁止使用以含铅汽油为燃料的机械设备,并应实施柴油机械设备产生废气的综合治理措施。6.6.9尘、毒作业场所的通风措施应符合以下原则:a)作业场所侧窗、天窗的面积及结构应符合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原则,使洁、污气流流向合理,并具有自动避风功能;
b)尘、毒发生源的高度低于作业呼吸带时,局部机械通风宜用上送下排式,高于呼吸带宜用上吸式!
c)机械通风必须依据设计风量选用型号与之匹配的风机,应按规范进行阻力平衡设计,保证罩口、弯头以及水平、垂直或异型管线的气流流速合理,无涡流、无积尘,并便于检修清理;d)机械通风进风口应设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排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并应低于排风口2m,且进风口底边距室外地面不应小于2m,并应有防止冬季冷风直吹作业人员的措施;
e)屋顶排风口距屋顶的高度不应小于1m,并应有避风装置;f)相邻厂房的进风、排风口位置不得造成不利影响。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亦不得影响其他作业人员。
g)容易凝结蒸汽和积聚粉尘的排风装置,以及物质混合时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有害的混合物的排风装置,不得联成一个排风系统;h)机械通风系统各组成部分的材质,应与排出尘、毒的理化特性(易燃、腐蚀性等)相适应;
i)排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应经净化回收处理,并应符合T36一79及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要求;
i)同时产生多种毒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其毒害有协同作用时,以及数种溶剂的蒸气,或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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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空气量的总合计算;无协同作用时,其全面通风换气量则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毒害物质计算。
6.6.10铁路客、货车、罐车以及坑(井)、人孔等有限空间的尘、毒作业,其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应符合GB8958要求。
6.6.11粉尘作业的安全卫生防护应遵循以下原则:a)应尽量采用湿式作业或采用喷雾降尘措施;b)不能湿式作业的,应采用整体密闭或尘源局部密闭化作业;c)应减少散粒料或粉料转运、给(进、加)料、装(卸)料点的落差,缩短运输距离,并选用密闭性好的相应设备;bzxz.net
d)破碎、碾磨、筛选设备的给料、卸料落差大于或等于1m时,应设排风密闭罩;落差小于1m的给料口可只设密闭罩,卸料口则仍需设排风密闭罩;e)喷(抛)丸、喷砂作业及喷(抛)丸丸砂清理、分离作业均应在密闭室内及独立的排风系统条件下进行;
f)无法实现有效降尘的作业点,应采取作业面局部空气净化装置和相应的个人防尘措施。
6.6.12涂装作业、铅作业、焊接与切割、铸造等尘、毒作业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及油雾铅烟的治理,应符合附录A的相关标准要求。6.6.13散装化工原料、矿石(砂)等物料的运输,应依据其理化特性及可能产生新的毒害物的条件,分别实施防雨、防潮或防晒、降温措施。6.6.14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及其运输车辆的洗刷、解体作业,其安全卫生防护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附录A提示的铁道行业标准要求。6.7噪声振动防护
6.7、1机车司机室及机器间,大型施工、养路、起重、揽拌、捣固、喷(抛)丸机械,混凝土预制件生产,内燃机车水阻试验,以及各种机械加工、机械通风等噪声振动作业场所,其噪声振动控制措施均应符合附录A国家及铁道行业相应标准要求。6.7.2铁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工作业点噪声、局部振动应分别不得超过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及GB10434要求。机车司机室噪声、振动及机车辐射噪声应分别符合GB/T3450、TB/T1828及GB13669要求。6.7.3铁路新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噪声振动影响预评价,其治理、控制措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原则。6.7.4改建、扩建铁路工程项目,噪声控制工作应符合以下原则:a)查明现场噪声源的数量、分布、传播形式、产生噪声原因及建筑结构特征;b)依据标准限值确定必须降低的噪声声压级和各频带声压级;c)依照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可行的原则,通过估算和试验验证选定噪声控制方案;d)对实施噪声控制后的效果及投资效益进行鉴定。6.7.5应首选以下针对噪声源的根治措施:a)改进机械设计和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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