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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3456-201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9 02:19:45
- GB13456-2012
- 现行
标准号:
GB 13456-2012
标准名称: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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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456—2012
代替GB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06-27发布
2012-10-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GB13456-2012
GB13456-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工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不包括铁矿采选、焦化以及铁合金生产工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一一规定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一一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同时废止。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2012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手对钢铁工业建设项自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废水、焦化废水和铁合金废水的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5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7水质
GB/T 7466-1987
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耕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
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
GB/T 7472-1987
GB/T 7475-1987
GB/T 7485-1987
锌的测定
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踪分光光度法双硫踪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GB/T 11893-1989
GB/T11894-1989水质
GB/T11901-1989水质
GB/T11910-1989水质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总砷的测定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镍的测定丁二酮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89水质4
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水质
GB/T11914-1989水质
GB/T16488-1996水质
HJ/T195-2005
HJ/T199-2005
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
水质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1-2007
HJ/T345-2007
HJ/T399-2007
HJ484-2009
HJ485-2009
HJ487-2009
HJ488-2009
HJ503-2009
HJ535-2009
HJ536-2009
HJ537-2009
HJ597-201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GB13456-2012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铜的测定
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3.1钢铁联合企业
指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钢铁企业,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序。3.2钢铁非联合企业
指除钢铁联合企业外,含一个或二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企业。3.3烧结
指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包括球团。
3.4炼铁
指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3.5炼钢
指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6轧钢
指钢坏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2
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3.7
现有企业
GB13456-2012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8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9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0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1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2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3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3
单位产
品基准
排水量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COD)
石油类
挥发酚
总氰化物
氟化物
总铁电
六价铬
GB13456-2012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
直接排放
钢铁联合企业6
烧结、球
(球团)
注:a.排放废水pH值小于7时执行该限值。b.钢铁联合企业的产品以粗钢计,钢铁非联合企业
冷轧」热轧
间接排放
4.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3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
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
单位产
品基准
排水量
(m /t)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CODer)
石油类
挥发酚
总氰化物
氟化物
总铁”
六价铬
钢铁联合企业6
烧结、球
团、炼铁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GB13456-2012
单位:mg/L(pH值除外)
直接排放
(球团)
注:a.排放废水pH值小于7时执行该限值。b.钢铁联合企业的产品以粗钢计。钢铁非联合企业
冷轧热轧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bzxz.net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
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
4.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5
人民政府规定。
单位产
品基准
排水量
(m2/t)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CODer)
石油类
挥发酚
总氰化物
氟化物
六价铬
钢铁联合企业b
烧结、球
团、炼铁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钢铁非联合企业
(球团)
注:a.排放废水pH值小于7时执行该限值。b.钢铁联合企业的产品以粗钢计。炼铁
GB13456-2012
单位:mg/L(pH值除外)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
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
4.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6
GB13456-2012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Q总
-xp实
式中: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a
实测排水总量,m;
第种产品产量,t:
第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9基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点与Y,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6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挥发酚
方法标准名称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氨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
水质总氮的测定
水质总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变法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钼酸铵分光光变法
总磷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石油类的测定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方法标准编号
GB/T 6920-1986
GB/T 11901-1989
GB/T 11914-1989
HJ/T399-2007
HJ/T195-2005
HJ535-2009
HJ536-2009
HJ537-2009
GB/T11894-1989
HJ/T199-2005
GB/T 11893-1989
GB/T 16488-1996
HJ503-2009
氟化物
氰化物
六价铬
实施与监督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氟化物的测定
鼠化物的测定
铁、锰的测定
铁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
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铜的测定
砷的测定
总铬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镍的测定
镍的测定
丁二酮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总汞的测定
汞的测定
汞的测定
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GB13456-2012
HJ487-2009
HJ488-2009
HJ484-2009
GB/T 11911-1989
HJ/T345-2007
GB/T 7475-1987
GB/T7472-1987
GB/T 7475-1987
HJ485-2009
GB/T7485-1987
GB/T 7466-1987
GB/T 7467-1987
GB/T7475-1987
GB/T11910-1989
GB/T11912-1989
GB/T 7475-1987
HJ597-2011
GB/T 7469-1987
HJ/T341-2007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采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后进行考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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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456—2012
代替GB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06-27发布
2012-10-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GB13456-2012
GB13456-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工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不包括铁矿采选、焦化以及铁合金生产工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一一规定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一一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同时废止。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2012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手对钢铁工业建设项自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废水、焦化废水和铁合金废水的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5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7水质
GB/T 7466-1987
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耕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
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
GB/T 7472-1987
GB/T 7475-1987
GB/T 7485-1987
锌的测定
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踪分光光度法双硫踪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GB/T 11893-1989
GB/T11894-1989水质
GB/T11901-1989水质
GB/T11910-1989水质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总砷的测定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镍的测定丁二酮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89水质4
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水质
GB/T11914-1989水质
GB/T16488-1996水质
HJ/T195-2005
HJ/T199-2005
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
水质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1-2007
HJ/T345-2007
HJ/T399-2007
HJ484-2009
HJ485-2009
HJ487-2009
HJ488-2009
HJ503-2009
HJ535-2009
HJ536-2009
HJ537-2009
HJ597-201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GB13456-2012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铜的测定
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3.1钢铁联合企业
指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钢铁企业,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序。3.2钢铁非联合企业
指除钢铁联合企业外,含一个或二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企业。3.3烧结
指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包括球团。
3.4炼铁
指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3.5炼钢
指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6轧钢
指钢坏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2
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3.7
现有企业
GB13456-2012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8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9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0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1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2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3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3
单位产
品基准
排水量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COD)
石油类
挥发酚
总氰化物
氟化物
总铁电
六价铬
GB13456-2012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
直接排放
钢铁联合企业6
烧结、球
(球团)
注:a.排放废水pH值小于7时执行该限值。b.钢铁联合企业的产品以粗钢计,钢铁非联合企业
冷轧」热轧
间接排放
4.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3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
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
单位产
品基准
排水量
(m /t)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CODer)
石油类
挥发酚
总氰化物
氟化物
总铁”
六价铬
钢铁联合企业6
烧结、球
团、炼铁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GB13456-2012
单位:mg/L(pH值除外)
直接排放
(球团)
注:a.排放废水pH值小于7时执行该限值。b.钢铁联合企业的产品以粗钢计。钢铁非联合企业
冷轧热轧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bzxz.net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
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
4.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5
人民政府规定。
单位产
品基准
排水量
(m2/t)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CODer)
石油类
挥发酚
总氰化物
氟化物
六价铬
钢铁联合企业b
烧结、球
团、炼铁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钢铁非联合企业
(球团)
注:a.排放废水pH值小于7时执行该限值。b.钢铁联合企业的产品以粗钢计。炼铁
GB13456-2012
单位:mg/L(pH值除外)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
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
4.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6
GB13456-2012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Q总
-xp实
式中: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a
实测排水总量,m;
第种产品产量,t:
第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9基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点与Y,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6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挥发酚
方法标准名称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氨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
水质总氮的测定
水质总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变法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钼酸铵分光光变法
总磷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石油类的测定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方法标准编号
GB/T 6920-1986
GB/T 11901-1989
GB/T 11914-1989
HJ/T399-2007
HJ/T195-2005
HJ535-2009
HJ536-2009
HJ537-2009
GB/T11894-1989
HJ/T199-2005
GB/T 11893-1989
GB/T 16488-1996
HJ503-2009
氟化物
氰化物
六价铬
实施与监督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氟化物的测定
鼠化物的测定
铁、锰的测定
铁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
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铜的测定
砷的测定
总铬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镍的测定
镍的测定
丁二酮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总汞的测定
汞的测定
汞的测定
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GB13456-2012
HJ487-2009
HJ488-2009
HJ484-2009
GB/T 11911-1989
HJ/T345-2007
GB/T 7475-1987
GB/T7472-1987
GB/T 7475-1987
HJ485-2009
GB/T7485-1987
GB/T 7466-1987
GB/T 7467-1987
GB/T7475-1987
GB/T11910-1989
GB/T11912-1989
GB/T 7475-1987
HJ597-2011
GB/T 7469-1987
HJ/T341-2007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采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后进行考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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